Re: #1H-fE7PH (lesbian)補推完畢
推 tint:如果一男一女的婚姻,其中男生後來變為女生,這樣子原來的婚 08/04 02:18
→ tint:姻關係必須撤銷嗎? 還是可以繼續維持? 08/04 02:18
→ shemale:←維持中 08/04 07:33
推 tint:以樓上的情況 這樣不是牴觸內政部說同性不能結婚的規定嗎? 08/04 09:51
推 venus40123:拉子之一向大家道歉啦><我也是去年底才知道跨性別QQ 08/04 12:10
→ finny205:身分證不改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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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問題 內政部有過回答
http://0rz.tw/nDEDa
http://0rz.tw/EWu5b
案由二
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 其婚姻關係及子女之關係是否繼續存在一案?
內文很長~ 我節錄重點
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
雖乏明文 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
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不許變更性別為宜
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
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擬辦
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為變性者 其原有之婚姻關係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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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結婚時 雙方是一男一女~ 之後有人跑去變性了~
內政部原則上是~~ 不想管你~
婚姻關係不受影響~~~
至於子女部分更不用講~
因為直系血親關係確定 變性不會改變這部分
所以完全沒有影響
所以像 shemale大的情況~
就是屬於此類~~
因為她是在婚姻關係建立後才去變性~
所以婚姻關係繼續有效~~~~
(這算是開給跨性別同性戀者婚姻的一種方便??)
那吳式案件問題出在哪裡呢??
官方現在卡在一個很奇怪的點~
就是 婚姻關係建立時 "雙方的性別身份"認定
依照法律身份性別來論
雙吳在婚姻關係登記時~ 其"法律身份"是"一男一女"
依法其婚姻關係應有效
但現在官方認為~
雙吳在婚姻關係登記時~ 其事實"生理性別"是"兩女"
依法婚姻關係不成立 (先不論合不合理)
現在問題就卡在這裡~~
婚姻登記 關係建立是法律行為
那應該以建立當下雙方法律身份為准才對
為什麼會以"實質生理性別"為准?
後者極為不合邏輯
雙吳情況若比照 shemale的話~ (先結婚其中一方再去變性)
那內政部就是放水? 關係繼續有效
但雙吳在婚姻關係建立時
其實質生理性別已為"同性" 僅法律身份仍為"異性"
所以就戰術面來看~
抗爭重點訴求 應該是~
"婚姻關係建立係法律行為 其當時人之性別認定應以法律身份為准"
強調雙吳在婚姻關係建立時
其雙方身份是"異性"
因此婚姻關係應有效~~~
這是我目前看下來
個人認為最切中要害的打法
但我想這大概不是想衝撞抗爭政府的社運圈會喜歡的XDDDD
因為這打法~
明顯有在"鞏固強化" 婚姻是"異性權利"的觀念
若這麼打~
異性體制擁護者可樂了~~
這也是為什麼拉板有人對這事感覺不好
因為應該是有人想到了這邊來...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要知道你對手怎麼想
你才知道怎麼跟它打
(很多向政府抗爭者常會說 "無法溝通 不可理喻")
(這其實是曝露自己不了解自己對手 這樣勝算自然低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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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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