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變性人爭結婚 香港不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864188/IssueID/20101006
綜合報導】香港一名35歲變性人,2年前接受手術,由男變女,但香港當局不准
她和男友結婚,她日前為此上訴,香港高等法院昨稱,她雖持有女性身分證,但
出生證明仍是男性,並不符合《婚姻條例》中「女人」定義,裁定她敗訴。她透
過律師表示,對判決失望,會提出上訴。
香港這名變性人W小姐,2年前在香港公立醫院變性後,樣貌、打扮與一般女性無
異,身分證性別欄也顯示為女性,新朋友也不知道她變性經歷,視她如平常女子,
但惟獨「結婚」這件事,無法如她所願。
持有女性身分證
她表示,男朋友知道她是變性人的身分,兩人相愛,希望在香港結婚,這也是她
作為香港人的權利:「政府一方面給我希望,讓我做變性手術,另一方面又不讓
我結婚。」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第21條規定,「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
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法官張舉能昨在判決中指,條例中的男女,並不包括已
進行變性手術的男女。她雖完成變性手術,但如與男性結婚,仍然被視為同性婚
姻。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分證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許
她與男性結婚。
台灣律師林瓊嘉表示,台灣《民法》規定,男、女結婚才有效,同性結婚的婚姻
沒有法律效力。她說,變性人只要完成變性手術並變更身分證的性別登記,和異
性結婚的姻有效﹔但是身分證未變更性別登記的變性人,不能結婚,若與異性結
婚,其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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