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沒什麼特別的感覺
※ 引述《dvd40 ()》之銘言:
: ※ 引述《shemale (再見了小香菇)》之銘言:
: : 最近連發了幾篇文,可以低調的話,我儘可能低調。
: : 因為,我很不希望這個漏洞太早被發現、太早被補起來。
: : 看了我的簽名檔,我相信大家知道我做了什麼事。
: : 成功的最大關鍵,當然是那篇“變性後的婚姻關係”了。
: : 只是,我沒有特別高興的感覺。
: : 因為我不確定會不會有什麼後遺症。
: : 至少,我很希望和我有相同需要的姊妹們,有我這個先例可以參考。
: : 大家加油吧,這條路,真不好走~~~
: 再參見原po另文
: 文章代碼(AID): #1C7ClGYO
: [討論] 變性後的婚姻關係,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ransgender/M.1276955600.A.898.html
: 文中轉po法務部解釋文
: 發文字號:(83)法律字第05375號
: 發文日期:民國83年3月17日
: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二)(上冊)第201-202頁
: 相關條文:民法第967條,第973條,第980(74.6.3)
: 其中最關鍵的
: 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惟揆諸婚姻之本質及
: 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更性別為宜。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
: 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 我覺得戶政是以寬鬆解釋模糊地帶
: 舉德國之法理不宜
: 然而我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
: 至於當事人狀況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 因此拿後段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 接前段我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
: (雖然德國不宜,台灣缺乏明文所以宜與不宜皆宜)
: 但是內政部也已經在 2008 11 發一個統一作業要點(兩張GID加一張SRS證明)
: 讓辦理變更性別有一個規範(版上有文)
: 因此就分別擷取對原po有利的部份辦理
: 大家放心
: 如果說解釋錯誤應該是變更身份與婚姻兩者其一無效
: 就等政府主動發現主動變更
我覺得這個案例是戶政人員解讀錯誤。
1.我國法律對於是否准許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乏明文,惟揆諸婚姻
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更性別為宜。
這裡很明顯婚姻關係持續中不宜變更性別。
2.至如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問題應該出在這裡「事實上已為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應仍不受影響」,
這裡的「事實」指的是手術本身,意思就是如果已經動手術但是沒變更戶籍資料婚姻關係
不受影響,戶政人員應該是對這個「事實上已為變性」解讀錯誤,以為是戶籍上變更性別
不影響原有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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