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條刑法,三種女人的位置
通姦罪──一條刑法,三種女人的位置
作者: 范雲 原文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3/article/243
龍應台部長的一番話,讓部分婦女團體推動已久的「通姦除罪化」議題,找到了新的柴火
與動能。贊成叫好聲不少,但,反對憂慮聲似乎也很多,其中有不少是來自婦女團體自己
的陣營。進一步分析,我們會發現,到目前為止,這些討論與對話的焦點,無論是努力說
服或是辯護,總是環繞著一種女人──被先生背叛的元配。
通姦罪只涉及一種女人的權益嗎?為何作為第三者的女性,以及,那些因自身外遇被告的
妻子,這兩種在通姦爭議中站在不同位置的女性,從頭到尾都不曾發聲?
在台灣,廢除通姦罪一直很困難,主要的原因是這條法律過去被認為可以保障女性。然而
,學者官曉薇的研究,讓我們看到,事實上,女性比男性更可能成為這條法律的受害者─
─女性第三者,以及自身外遇的妻子,皆比男性第三者與外遇的先生更可能被起訴與定罪
。
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妻子選擇原諒外遇的先生,卻不原諒第三者?如果通姦罪,旨在維護家
庭的秩序,那,現實的操作上,它維護的是什麼樣的家庭與秩序?
從這些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在台灣,通姦罪除了繼續成為先生懲罰外遇妻的法律武器外
,另一方面,它更成了已婚女人用來處罰「膽敢」和她爭奪老公的外面女人的利器。仔細
拆解,這個看似維持性別平等的法律,它在實質效果上維護的是一個非常父權的婚姻想像
:無論是男人借用刑法手刃淫婦,或是婚姻內的大老婆懲罰意圖篡位的「小三」。
在婚姻制度修法的議題上,婦女團體過去長期扮演為弱勢老婆爭取平等權益的角色。這主
要是因為台灣過去的婚姻法規相當不公,許多離婚女性無法平等地爭取到財產分配權以及
子女監護權。
然而,女人是多元的,弱勢者的身分也不斷地變動。隨著台灣的離婚率越來越高,婦女團
體越來越有發言權,婚姻法規的修法與相關判決也逐漸平權化時,此時此刻,關於通姦罪
存廢爭議的討論中,不僅第三者與外遇妻子完全缺席,多數媒體的討論,不斷地複製站在
元配立場的各種論點,持續將另兩類女性當成不相干的他者。這樣的氛圍,令人不安。
被污名化的「小三」
如果通姦罪存廢的爭論焦點永遠放在元配的位置,或只能透過說服「元配」而取得民意支
持時,第三者,很自然地在我們的討論中,被簡化成邪惡的壞女人。「小三」這個稱號就
是最好的例證。為何第三者是「小」三,婚姻內的元配是「大」老婆呢?即使我們對女性
介入他人婚姻有不同的道德評價,在國家法律的存廢討論中,她們難道不該是這個社會中
被平等尊重的兩種女人?
「大老婆」與「小三」的標籤,其實並不中性,這背後存在的是一種以男人為中心的父權
家庭秩序。「小三」之為「小」,代表了她們在道德與地位上的低賤。只有多數女人還繞
著少數男人競爭正宮地位時,元配與第三者的大小順位才會如此確立。
有無可能這個婚姻外的第三者,什麼都不想要?有沒有可能,這個第三者,同時也是個「
外遇妻」,但卻不想進入(另一個)婚姻,搶奪另一個「大老婆」的正宮位置?到底第三
者在想什麼?她們是否就該被公開告訴、被刑法懲罰,她們為何在這個論辯中,總是成為
被缺席審判的他者?
不曾現身的「外遇妻」
大老婆與第三者之間,女人難為女人的故事,至少我們耳熟能詳。然而,有一群被先生們
告到底而定罪的外遇妻子,卻更為面貌模糊。從1999年到2005年短短六年間,根據官曉薇
的研究,就有209位已婚女性因外遇被定罪(同一時間內,因外遇被定罪的先生則為181人
)。
看多了男人外遇後公開道歉,取得妻子原諒的劇碼後,我們是否曾經聽過,任何一位外遇
女性公開發聲?過去幾年內,曾經有一、兩位女星因自身外遇被媒體揭露,最終以離婚收
場。在這過程中,她們可曾發聲為自己辯解或道歉?
國際人權組織之所以反對通姦罪的原因,除了通姦傷害了隱私權與身體自主權之外,也是
因為通姦罪比較可能存在於性別不平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中,女性最容易成為被告者。
值得憂慮的是,通姦罪的存在,也很可能合理化了親密關係中,男性對於(疑似)出軌妻
子、甚或女友的各種身體與精神暴力。
成為對話焦點的「元配」
許多站在元配立場的論點都說,抓姦可以作為離婚與財產分配中的策略。這種看法,可以
歸類為「務實工具說」。只是,這個工具說,在事實上有相當程度的誤導作用。已經有太
多的案例發現,成功抓姦的可能性日益困難,想要抓姦,很可能反被告上罪刑更重的妨害
秘密等罪。
在婦女新知基金會自2009年開始,巡迴北中南,舉辦婦女面對面等各種座談會與聯署動員
中,我們慢慢發現,認為維持通姦罪有助於離婚協商的女性,還比較可能改變立場。當女
性發現這條刑法在現實判決中已然被架空時,她們也會接受,象徵性地保留它,反而容易
因為婚姻船上有個看似可以保命的救生圈,忽略了自己一旦沈船,就不會游泳的事實。
也就是說,抓姦權作為離婚財務協商的「務實工具說」,相對容易破解。真正困難的,在
於人們情感世界中的報復觀。
不少曾經親身經歷先生外遇創傷的女性認為,她要的就是情感報復,無論是懲罰先生,或
是懲罰第三者。沒有報復,就沒有公義,保留抓姦權至少可以報復對方,「被背叛時,至
少能出一口氣!」。
面對這些受創經驗,婦女團體長期主張的「好聚好散」,總是聽來輕飄飄地事不關己。更
令人驚訝的是,許多年輕異性戀女性,甚至是同志,越是年輕,越相信通姦罪的存在,才
能保障自己的婚姻與情感。否則,「那結婚幹嘛?」不少人這麼問。
揮之不去的被背叛恐懼
被背叛的創傷,以及,可能被背叛的恐懼,的確是人們感情經驗中,最難以處理的課題。
沒有經歷過其中的痛楚、卑微、憂慮、精神威脅或甚至暴力對待,在這個議題上,往往被
認為「不夠格」參與討論。
曾經走過先生外遇、離婚的生命幽谷,高雄天晴協會理事長譚陽在這幾波公共討論中分享
親身經驗的發言,顯得特別關鍵。她在許多場合表示,她經常婉勸遭遇先生外遇的女性,
抓姦不可能挽救婚姻,報復傷人更傷己。她慶幸自己當年沒有走上抓姦這條路,現在可以
和前夫保持良好關係,「兩不相欠」。「女人情感獨立才是上上策」,她這麼說。
當然,譚陽女士個人走過婚姻的成長經驗,無法被普遍化。幸運的是,在這些討論過程中
,有些態度開始鬆動。不少人開始思考,保留抓姦權作為報復手段,對情感受傷的人,是
否是個好選擇。
從公眾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要透過這條刑法,鼓勵私人情感的報復,已成疑問。如果這
條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如大法官釋憲宣告的,為了維護家庭,那麼,將這些司法與警力的公
共資源省下,廣設具有性別意識的家庭與伴侶諮商中心,也許更有助於修復家庭?
也許我們都該問問自己,什麼是親密關係中的正義?當有人「背叛」愛情的承諾時,或者
是,一段關係已經遠離了彼此當初結合時的期待,在個人的層次上,如何可能「究責」?
當我們已經將婚姻與離婚的法規改造得符合性別平等的原則時,我們願不願意接受這套新
的遊戲規則,彼此尊重?
台灣的婦女運動花了很長的時間,要從父權家庭的緊箍咒中爭回女人情慾與身體的自主權
。然而,我們也很可能在這場通姦罪存廢的論戰中,因為不願意放棄控制對方的性自主權
,同時失去了婚姻內外女性的性自主權。
如果,婦女與性別平等運動的目標之一是追求自由與平等的戀愛與婚姻,我們豈能不願意
同時擔起,在自由與平等關係中,必然同步存在的愛情風險?通姦罪的存在,無論是作為
一個離婚談判的破敗武器,或作為維護(父權)家庭秩序的道德象徵,會不會反而讓我們
看不到,也不願意面對真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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