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口交不算通姦 但情婦要賠元配30萬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CKNL7x ]
作者: thes (草)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口交不算通姦 但情婦要賠元配30萬
時間: Mon Jul 5 10:39:14 2010
前文恕刪
: 如果通姦罪所保護之法益,表面上是那不知所謂的社會善良風俗(基督教義?),
: 其實卻是保護合法配偶的遺產繼承金額。則民法學者不如坦白承認婚姻關係是債之
: 關係,結婚是一件買賣。如果民法學者為了避免物化女人,或許可以將婚姻關係定性
: 為「女人與男人繁衍後代、做家事、教育子女之承攬契約」。
: 但高院敢承認婚姻的法律關係是債之關係,而通姦罪是保護契約之女方
: (及其婚生子女)獨佔男方全部遺產嗎?
這是一個很棒的觀點,但是與其說高院承不承認,倒不如說這是實務對現實的妥協
婚姻對一般民眾來說,真的是一種高操情節嗎?
最後不也是一坨權利跟義務夾雜在一起的混合物
當婚姻不達目的時(白頭偕老?),財產分配跟損害賠償都出來了...
最後還是回到現實的錢錢錢..
只是通姦罪之所以主張除罪化,不只因為它的保護法益不明
它的功用真的不知道是什麼?
保障善良風俗的維護?
保障家庭生活的健全和美滿?
通姦這種事情一旦發生,甚至因而走上法院,在法庭上破口大罵互相指責怒目相視
還有多少夫妻可以走回家,關上門,繼續相親相愛?
再笑著說,都是因為國家有通姦罪所以維護了我們的婚姻?
難道沒有人發現,這只是加速夫妻撕破臉、感情惡化、無法理性坐下來談的不當手段?
雖然這可以讓人暫時的爽快啦
但是長久以來共同生活的婚姻,也跟著滅亡了
保障無過失一方的金錢、期待利益、甚至未來的遺產?
我只能說,當錢不是給的心甘情願時,再怎麼逼也沒多大效用
法律的請求權再多、可以主張的權利再多,真正能派上用場的有多少?
最後搞到自己筋疲力盡(蒐證、上法院),耗盡所有力氣控訴自己的另一半跟狐狸精
最後能得到什麼?一個空的正義嗎?
脫產的早就脫產,不肯離婚等著他死繼承遺產,也要保證他沒先把錢分光了
一個已經不負責任的人,最後還能期待他什麼?
通姦罪有嚇阻的作用?
殺人都不一定判死刑了,有多少人陷入情慾歡愉時,還會想到
哇!通姦罪有刑罰耶,然後趕快穿回衣服開車回家陪伴侶?
婚姻最後的目的是什麼,要求對方愛自己一輩子?要求對方履行承諾?
對方違約時應該怎麼辦?
綁著他讓他一輩子不好過?(也綁著自己..)
告到他破產?(台灣法律還沒這麼好..)
告到他去關?(想太多了,現在頂多易科罰金)
感情這種東西,真的有辦法靠外力解決嗎?甚至動到國家的權力?
如果最後只是要錢罷了,用民事的方法就好了,需要做到這種程度嗎?
刑事的確比較嚴厲,但是光蒐證就很費工,還不一定能達到目的,像口交就不構成通姦
民事,可能牽手擁抱的照片,都可以達到你要的目的了..
有多少對夫妻,經過通姦罪之後,還能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談未來?
至少就我看到的例子,除了關係交惡到無法附加(即使沒離婚也不再相往來)
我實在沒看到,通姦罪對他們的幫助是什麼?又保護了什麼?
只看到它實現了人最不理性時、最野蠻的報復手段
有時候或許坐下來好好談,結果都沒那麼慘....
我的朋友,發現先生外遇時,大家第一時間的意見都是,找偵信社,想辦法抓姦
用通姦罪恫嚇對方,最好能讓先生害怕回頭,嚇跑外面狐狸精
但還沒走上法院,光談判時對方就惱羞成怒,連家都不回了
連原本會給的生活費都消失了
我的日本朋友,發現先生外遇時,第一時間,就是趕快規劃自己的未來
錢還剩多少?小孩怎麼辦?是不是該獨立出去先工作了?
坐下來跟先生談,要離婚嗎?還是要為小孩先維持幾年?幾年後的打算?
通姦罪給了婚姻受害者一個武器
只是這是兩面刃,同樣有刀刃對著自己,砍下去傷人也自傷
真的不如放下武器,好好自己爬起來,努力重新經營自己的新人生
而如果婚姻的起點是感情
當一個婚姻需要法律介入才能解決問題,這個婚姻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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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 love never dies, however ... gorgeous affirmation
但是,真愛不死 ...這是華麗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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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認為婚姻很簡單,出問題時就兩條路,繼續婚姻或離婚
處理這個問題的前提,先是兩個人共同檢討這個婚姻,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是個性?環境?單方?還是雙方?有無維持婚姻的必要跟可能?
如果選擇繼續維持婚姻
也要在兩個人有共識的情況下,只有一方委曲求全甚至勉強都沒有用
至於離婚,就是把權利義務歸屬清楚,分兩種錢可以請求
一種是關於婚姻子女中單純的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夫妻財產制的分配)
一種是有過失一方的民事損害賠償金
而我認為,負擔賠償者,應該是違背婚姻承諾的人(而不是第三者)
因為婚姻的承諾,是存在在夫妻之間,也只有這兩個人,需要遵守它
任何一個人任意違背這樣的契約,都應該向對方作合理的賠償
至於第三者,應該回歸一般的侵權行為規定
只有在他/她惡意(明知)破壞別人的家庭,有採取一些積極的行為
例如騷擾原配、甚至傷害原配的身體健康時,才有賠償責任
但我不認為第三者必須對別人的婚姻負責,畢竟背叛婚姻的人,並不是他/她
而是那個有選擇權的人
現在法律就有許多相關的規定,尤其是民事的請求上面
而如果對雙方未來發展無益的(例如通姦罪),我認為實在沒有存在的必要
※ 編輯: thes 來自: 118.160.148.82 (07/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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