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曾摸女警臀部緩起訴 再犯假藉問路摸女警大腿判拘45天已刪文
曾摸女警臀部緩起訴 再犯假藉問路摸女警大腿判拘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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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摸女警臀部被告,事後雖獲緩起訴的陳姓男子,不知悔改,於去年5月20日早上8時許在
新北市三重區假藉問路,靠近一名執行交通崗勤務的女警,趁她毫無防備之際,伸手觸摸
她的大腿外側,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陳男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
45000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當日早上8時42分,陳男在三重中正南路與同安街口前,見女警站立於騎樓前
,竟假藉問路靠近女警,並趁她毫無防備之際,伸手觸摸女警大腿外側,旋即逃離現場。
偵辦時,陳男否認犯行,檢方依被害者指述並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確認陳男站在女警身旁
時,刻意伸手觸摸她的大腿事實,並以他曾對值勤中女性員警為性騷擾犯行,經緩起訴處
分,於緩起訴期間再犯,顯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漠視公權力及女性身體自主權,又於
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從重量刑。
法官審理認為,大腿外側非我國一般正常禮儀下所得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且在親
密行為中不乏觸碰他人大腿,以示挑逗、調戲之意,若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就該部位為帶
有性暗示的不當碰觸,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且兩人素不相識,並無特殊情誼,陳男趁
女警執行公務、不及抗拒之時,伸手短暫性碰觸她的大腿外側,顯已超出分際,非屬陌生
異性間的正常互動,已可認是有性騷擾意圖。
法官斥責陳男為了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趁女警不及抗拒之際犯案,
犯後初先否認犯行,並辯稱:「我是要問路,是女警靠近我才不小心碰到」等語,之後才
坦認犯行,且未和解或賠償損失,加上他之前因碰觸女警臀部,經調查後獲緩起訴,因此
判處拘役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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