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知法犯法 法律系男大生偷拍 二審不給緩刑
知法犯法 法律系男大生偷拍 二審不給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52544
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子,被控潛入台南某高中女廁,拿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誤觸
閃光燈被女學生發現而未遂,一審判刑兩年、緩刑五年,檢方上訴指吳生知法犯法,二審
改判他六個月刑、不予緩刑。檢警還查出他於本案之前曾在台南國中會考等場地,另涉偷
拍一八四名女性如廁影像(尚未起訴)。
另涉偷拍184名女性如廁影像
判決指出,吳姓男大生於二〇二三年十月廿一日,在台南某高中二樓女廁內,拿手機從廁
所擋板下方伸出朝馬桶方向偷拍,受害的女學生當場發現而未遂。其後,檢警前往吳生宿
舍搜索,發現手機、記憶卡存有另外一八四名不詳女性的如廁影像。
台南地院考量他未拍得受害女學生性影像,危害較輕,且認罪及以十萬元與女學生和解,
吳生目前仍在學且持續接受治療,一審法官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性影像未遂罪
對吳生判刑兩年、緩刑五年,並應提供義務勞務與接受性平教育課程。
檢方上訴指吳是法律系大學生、知法犯法,應從重量刑,否則無法遏止再犯,且犯後態度
不佳。雖吳男賠償十萬元,但受害女學生未原諒吳,檢方要求法院嚴懲。
另從其他一八四名女性如廁偷拍畫面可見,吳生從二〇二二年十一月起到二〇二三年九月
,在台南各高中、大學、補習班女廁、性別友善廁所,事先裝針孔攝影機或拿手機等方式
,偷拍女性如廁影像,偷拍時間長達近一年。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檢方主張吳生曾在二〇二三年五月廿日、廿一日國中會考期間,在
台南中西區一所高中偷拍許多穿國中制服的不詳女學生如廁影像,但此相關犯行尚未被起
訴,基於無罪推定,應在偵查起訴後再參酌審究。
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應依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論處,一審認定有不當,應撤銷改判,
考量吳生所為知法犯法,對女學生身心發展有嚴重影響;其偷拍衝動與行為已有三年,診
斷罹患相關衝動、情緒障礙症,因其認罪、賠償十萬元,但女學生說不原諒、不同意緩刑
,改判刑六個月徒刑,不給予吳生緩刑,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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