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大生酒後續攤 見女友人爛醉「指侵」判
男大生酒後續攤!見女友人爛醉「指侵」判2年 賠錢獲緩刑
05:30 2025/11/05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北一名王姓男大生,與友人及A女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飲酒狂歡後,轉往A女士林區租
屋處續攤,王男竟趁A女不勝酒力、昏睡不醒之際,伸出狼爪,對A女撫胸指侵得逞。(示
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台北一名王姓男大生,與友人及A女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飲酒狂歡後,轉往A女士林區租
屋處續攤,王男竟趁A女不勝酒力、昏睡不醒之際,伸出狼爪,對A女撫胸指侵得逞。
士林地方法院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年,但念在他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和
解,予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2年4月21日晚間,王男與A女及一群友人在大安森林公園喝
酒,眾人喝到爛醉後,於22日凌晨一同前往A女位於士林區的租屋處休息。王男凌晨醒來
後,見A女因醉酒沉睡、有機可乘,竟獸性大發,不顧朋友道義,先撫摸A女胸部,再將手
伸入其內褲,並用腳扳開A女右腳,以手指性侵得逞,前後更連續指侵2次。
案發後,A女身心受創,憤而報警提告。全案經台北市士林分局移送,由台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對犯行坦承不諱,警詢、偵查及審判過程均一一認罪。
法官審酌,王男無前科,素行尚佳,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A女達成民事和解,全數賠償
完畢,A女也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法院給予減刑及緩刑自新的機會。
法官認為,王男為滿足一己私慾,趁女性友人酒醉不知抗拒時侵犯,行為確實可議,但考
量其犯後積極彌補過錯,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若處以法定最輕刑度3年仍嫌
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規定酌減其刑,最後判處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4
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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