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目睹父載小三出旅館 女兒幫母「抓猴」成鐵證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9902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已婚周男與潘姓「小三」上汽車旅館,周男的張姓妻子獲悉後,帶著已成年的女兒前往「
抓姦」,女兒目睹父親載著陌生女子出旅館,母女倆遂攔車質問,周男竟當面稱潘女是女
友,張姓妻子憤而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判決周男與潘女應連帶賠償15萬元,可上訴。
張姓婦人控訴周姓丈夫對婚姻不忠,與外遇對象潘女發生性關係,並握有周、潘2人共同
出遊光碟影片及擷圖,決定提告向周、潘2人求償250萬元;但周男否認妻子的指控,強調
與潘女並未逾越交友分際;潘女也說,她和周男是上班認識的朋友,並非男女朋友。
張婦的女兒卻出庭作證,指父親有一晚被人發現開車載著潘女進汽車旅館,母親知道後,
便帶她一起到該汽車旅館打算一間一間找,結果她發現父親從508號房載著一名陌生女子
出旅館,隨即與母親追上前攔車質問,父親當著她們的面說,潘女是女友。
屏東地院認為,張婦雖無法證明丈夫與潘女在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但周、潘2人一同
出遊及出入汽車旅館,確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不
法侵害張婦配偶權益,衡量全案情狀及雙方經濟狀況,周、潘2人應連帶賠償張婦15萬元
。
附註:民事判決編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婚姻存續期間,被告丙○○、甲○○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
往關係之事實,業據其被告2人出遊光碟影片及擷圖,及本院調取被告甲○○個人戶籍資
料為證,而該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內容與上開擷圖相符,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又
被告丙○○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僅具狀辯稱:伊與被告
被告甲○○為上班認識的朋友,並非男女朋友等語。然依上開被告2人出遊光碟影片及擷
圖,顯見被告2人之關係已超越一般正常之男女交往之事實,尚可認定。至於被告2人雖辯
稱其等間並無不正常之交往關係云云,惟均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且證人即原告與被
告甲○○之女乙○○到場證稱:「那天大概晚上七點多,我母親叫我跟她一起過去,說她
朋友有看到我父親跟一個女的進去鳳山的御宿汽車旅館,……我自己進去一間一間找,我
還沒有找到的時候,就從一台車的擋風玻璃看到我父親的臉,該車從508號房開出來……
最後我們在青年夜市前面的T字路口追上我父親,我們詢問他們(被告)為什麼要從汽車旅
館房間一起出來,當時我有看到丙○○坐在副駕駛座,……我母親一直質問那個女的是誰
,我父親當著大家的面說她(丙○○)就是我女朋友。」等語,足徵被告間確有一同出入
汽車旅館之情事,尚可認定。至於原告主張被告2人在上開汽車旅館為性行為等情,除上
述被告2人進出汽車旅館之事實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尚不足採。依此,由
上開被告一同出遊光碟影片、擷圖及夜間乘車進入汽車旅館等事實,可知被告間確有親密
往來之情形,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已達到配偶所無法容忍之重大程度而侵害
原告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
雙方背景:
原告:
高職學歷畢業,目前無工作及收入,112年度所得總額141萬6,345元,名下有1部自用小客
車、不動產7筆及與他人共有不動產7筆,並與被告甲○○(周男)育有2名成年子女
周男:
國中學歷畢業,112年度所得總額78萬6,776元,名下有2部自用小客車、不動產1筆及與他
人共有不動產2筆
潘女:
高職學歷肄業,112年度所得總額2,321元,名下有2部自用小客車、不動產1筆及與他人共
有不動產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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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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