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孫女收留失戀閨蜜 惡狼阿公竟猥褻舔乳還性侵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001000006-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桃園市中壢區一名楊姓惡狼阿公,竟將狼爪伸向借住家中的孫女閨蜜!楊男趁該名年輕女
子因感情問題暫住其家時,不僅在客廳強摸大腿猥褻,更惡劣的是兩度趁女子服用安眠藥
熟睡、無法抗拒之際,對她舔乳甚至性侵得逞。女子身心受創,驚醒後崩潰向孫女求救,
全案才曝光。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等罪,重判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楊姓惡狼阿公的孫女小美(化名),因好友A女與男友分手無處可去,出
於同情心收留她於112年6、7月間在家中借住。不料,楊男竟利用同住一屋簷下的機會,
對孫女的閨蜜伸出魔爪。
檢警調查,楊男先是於112年6月3日下午,在客廳沙發上不顧A女拒絕,強行觸摸她的大腿
並往內側撫摸。A女嚇得逃回房間鎖門,楊男竟還不斷敲門嗆聲「開門啦」、「抱一下我
就出去了」,讓A女恐懼哀求「阿公不要」、「你會我怕」。
更令人髮指的是,楊男食髓知味,竟於112年7月7日,趁A女在客廳服用安眠藥熟睡、不知
抗拒時,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口腔性侵得逞。A女驚醒後憤而推開,並向孫女小美哭訴。小
美氣得拿球棒找爺爺對質。
然而,楊男惡行不改,一週後(7月15日)再度趁A女在房間服藥熟睡時,闖入房內掀開她
的上衣舔乳。A女再度驚醒,情緒徹底崩潰,衝向友人房間求救,並於當天搬離這個狼窟
。
法院審理時,楊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不記得了」,甚至暗指A女吸毒。但法官根據A女
與孫女小美的證詞、案發後的錄音錄影等事證,認定楊男犯行明確。錄音中楊男多次向A
女道歉「對不起喔,我剛才對你不禮貌的事情」,成為鐵證。
桃園地院審結,認為楊男為滿足私慾,對信任他的孫女好友多次侵害,犯後毫無悔意,也
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8月、乘機猥褻罪判刑10月
,應執行4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附註: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侵訴字第四十號
壹、程序部分:
一、A女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
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A女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而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供述尚
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因證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經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述
在卷,則其於警詢時之供述即非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證人A女警詢時之陳述
,因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
159條第1項規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被告與A女、證人丙○○間於112年7月7日案發後之錄音及譯文,有證據能力:
辯護人雖爭執該錄音譯文稱係被告於審判外非任意自白而無證據能力等語,然參被告於警
詢時稱:我不知道譯文中我為什麼要道歉等語,於偵查中稱:譯文是我、A女和丙○○的
對話,我當時很醉等語,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孫女跟A女來質問我的時候,我說我喝醉
了不知道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不記得有質問錄音這件事,也不記得有跟A女和丙
○○道歉等語,則被告自警詢、偵查至本院訊問、審理時始終對於該錄音譯文中有何遭以
不正方法訊問、其陳述無任意性之情節均未具體表明,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或其他證據調查之聲請,自無以徒憑被告空言稱喝醉,逕認上開錄音譯文有何未依其自由
意志任意陳述之情形,是上開錄音譯文,自得為證據。
三、本判決所引用A女警詢以外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
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
能力,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於準備程序時辯稱:我不承認,A女有吸毒,她在我家吸
食安非他命,我都沒有碰她身體任何部位,我不知道她有沒有吃安眠藥等語,於審理時則
辯稱:我不記得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A女之影片譯文場景不在客廳沙發,也沒
有被告觸摸其大腿畫面,也無人提及摸大腿行為,無從補強A女指稱被告觸摸其大腿之行
為;而丙○○對本案犯罪事實均未親眼見聞,全部都是聽A女轉述,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又依A女證述無從描述被告生殖器,此與常情不符,A女及丙○○於錄音譯文中不但持續
對被告咆嘯怒罵、強迫被告承認,甚至拿球棒威脅打被告,被告縱使有摸A女大腿,至多
僅構成性騷擾等語。經查:
(一)A女為被告孫女丙○○之朋友,A女於112年6、7月間借宿本案處所等節,為被告所不
否認,並經證人A女、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首堪認定。
(二)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當時跟男朋友分手,所以去借住朋友丙○○家,她家還有
她阿公即被告、阿嬤,我有時候會去上班,上班時間不一定,丙○○當時無業,有時候會
跟朋友出去,阿嬤白天上班、晚上在家,被告是整天在家,第一次被告在客廳,我在客廳
看電視或吃東西,被告直接摸我大腿中間,我跟他說不行之後就回房間,我第一時間有跟
丙○○說這件事,第二次也是在客廳摸我大腿,具體係節有點忘記,那天是112年6月3日
下午5時,第三或四次是我吃安眠藥在客廳睡覺,睡覺中被告直接將生殖器放入我嘴巴裡
,我驚醒將他推開,那是白天發生的,我有跟丙○○講,丙○○拿球棒棍去跟被告對質,
我是感覺到被告生殖器在我嘴巴裡,他自己在動他的身體我驚醒,當時丙○○可能在她房
間或舅舅房間睡覺,我就去跟丙○○講這件事,講完丙○○去拿球棒找被告對質,我有錄
音,最後一次是我在丙○○房間睡覺,丙○○在她舅舅房間睡覺,被告進來直接掀我衣服
、舔我奶頭,當天我穿短袖、短褲,沒有穿內衣,我睡覺驚醒看到被告在舔我,情緒崩潰
,我就跑去丙○○所在房間敲門,跟丙○○講這件事,丙○○就去對質,我覺得發生太多
次了就直接搬回家住等語;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當時我跟被告的孫女是好朋友,我跟男友分手,原本住在前男友家被
迫要搬出去,所以住在被告家,我跟被告孫女同房,家裡還有阿嬤即被告的妻子,被告有
摸我大腿,我記得是在客廳,第一次、第二次被告都有摸我大腿,我衝回他孫女房間把門
鎖起來,但他還一直敲門撞門,我感到很害怕,我有錄影,被告那時候有說再不放他進房
間我就死定了,我是躲到房間對著房門拍攝被告敲房門的影片,當下我記得沒有其他人在
,我有跟被告孫女說我被嚇到,忘記是用Line還是當面說的,詳細日期我都不太記得了,
以之前提供影片的時間為準,還有次被告趁我吃安眠藥睡著的時候,把他生殖器放在我嘴
巴裡,我驚醒馬上把被告推開,當時我躺在客廳沙發,我很淺眠,感覺到有東西塞在我嘴
巴,直接驚醒看到被告就把他推開,我記得被告是站著,我跑回被告孫女的房間,我沒有
回頭看他,還有一次被告趁我睡覺時,進到他女孫房間,當時我在裡面睡覺,有沒有吃藥
已經忘記了,他把我衣服掀開舔我的奶頭,我當時有吃憂鬱症、焦慮症的藥,現在沒有吃
了,藥名已經忘記了,我當時穿T恤,裡面沒有穿內衣,被告舔我奶頭時我驚醒,被告每
次行為我都有跟他孫女講,發生舔奶頭一事我當天就搬離他家了,我錄音的時候被告孫女
也在旁邊,她有請被告跟我道歉等語。
觀諸證人A女上開證述內容,就其於上開期間因何借住本案處所、前揭事實經過、案發後
立即告知證人丙○○、丙○○與被告對質等情節,證述甚詳,且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均一
致而無重大瑕疵,考量證人A女與被告或其家人均無仇隙恩怨,應無刻意誣陷之必要,是
其證述,堪可採信。
(三)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A女住在我家即本案處所約不到2個月,她當時說男友劈腿
、會打她,所以讓她暫時住我家,A女友提過阿公即被告的事,大個說過2、3次,她有講
過被告舔她奶頭,應該是A女要搬走前3天跟我講的,是用LINE打電話跟我說,也反應過說
她在客廳睡覺,被告摸她,112年7月7日當時我人在我舅舅房間睡覺,A女敲門等叫我起來
,說被告放生殖器在她嘴巴的事情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女是我國中同學,112年間
A女說她前男友出軌沒有地方住,我出於同情所以收留她,她大概住我家差不多兩個月,
是住我的房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A女曾跟我說被告曾拿性器官塞她嘴巴以及舔她奶頭
,這兩件事是分開的,女也有反應過被告摸她大腿,我記得那是我下班後A女跟我面對面
說的,我曾去質問被告,A女說她在我房間睡覺,她有吃身心憂鬱症藥,所以睡覺會昏迷
不醒,被告進去把懶趴塞進去她嘴巴,她突然驚醒,她是直接跟我當面講的,舔奶頭是用
LINE電話講的,A女當時好像剛睡醒口氣有點嚇到,說被告舔她奶頭,我的回應是如果真
的有這件事請她去醫院採DNA,我家只有我、被告、阿嬤一起住,有3間房間,被告和阿嬤
住主臥,我住次臥,還有一間空房是以前舅舅住的,他結婚搬出去所以房間是空的,A女
到我家住時因為舅舅假日會回來,所以A女沒有住舅舅房間,我當時有工作但時間不固定
,A女也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阿嬤基本上都是外出工作,錄音譯文的內容是因為我看到被
告有拿我房間鑰匙,A女又說被告把生殖器放在她嘴巴這件事,我當時很火大才找被告質
問,A女搬走後跟我就完全沒有聯絡了等語。而證人丙○○雖為A女之同學,亦為被告直系
血親孫女,且於案發後與A女並無聯繫,應無維護A女之可能,又觀證人丙○○上開偵查及
審理中之證述,被告為本案犯行後A女均立即明確告知證人丙○○,且證人丙○○證述內
容就A女借住本案處所之緣由、被告摸A女大腿、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口腔內、趁A女因服用
安眠藥熟睡時舔其奶頭等本案犯行之經過及情節、A女向證人丙○○陳述時驚嚇之情緒、
其等與被告對質等細節,亦均與A女前揭證述相符,堪以採憑,足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
(四)而參卷內112年6月3日錄影譯文,影片中被告多次表示:「開門啦」、「你開門就好
了」、「你開門啦」、「抱一下我就出去了」,而A女反覆表示:「阿公不要」、「你要
幹嘛」、「阿公你這樣講就好」、「阿公你這樣我會怕」、「阿公你去休息,你去睡好嗎
好嗎好嗎」等語,核與A女前揭證述其遭被告撫摸大腿後躲至房間內、被告仍不斷敲門等
節相符,而足以補強上開A女之證述;另觀經檢察官勘驗之112年7月7日錄音內容,A女於
該日案發後不斷哭泣,此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可參;再參112年7月15日之錄音譯文,A女不
僅表明「我現在看到他(指被告)覺得非常噁心,我覺得我現在身體非常噁心」、「我不要
,我不要我不要看到他」、「離我遠一點」等語,證人丙○○並對被告稱「你沒有看到人
家在哭嗎?...阿人家哭成這樣你到底在幹嘛」、「你這算性侵案你知不知道」等語,被
告並有對A女道歉表示「對不起喔,我剛才對你不禮貌的事情,對不起」等語,可見A女斯
時情緒激動而哭泣、對被告有強烈負面反應,均符合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於案發後呈現
之情緒反應,況被告於112年7月15日之錄音譯文中從未辯駁、否認本案犯行,反而係不斷
對A女道歉,益可佐證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
(五)辯護人雖以本案並無A女證述以外之佐證等語為被告辯護,然本案除A女之證述,亦有
證人丙○○上開證述,以及前揭錄影、錄音譯文及勘驗筆錄可佐;至丙○○雖於7月7日錄
音譯文中拿著球棒,然於勘驗筆錄中,被告尚能詢問「那你拿球棒是怎樣,要打我是不是
」、「那你認為我要跟你怎麼樣」、「我不知道做了什麼事情」等語,顯然被告並未因丙
○○之行為或質問語氣而致其自由意志受影響,況且在丙○○拿球棒之前,被告於錄音中
已屢次對A女道歉,又於7月15日之錄音譯文中亦有多次向A女道歉之情事,辯護人稱被告
係遭威脅、被強迫承認云云,尚無足採;末參被告於警詢時供稱:A女跟我孫女一樣大,
我哪有可能那種觀念等語,又於偵查中稱:我在影片中說要抱A女,是喝醉了,我喝很醉
了,我喝醉了不記得有無摸人家大腿等語(偵卷第92頁),足見被告明知A女與丙○○之關
係、年紀,自應知悉A女無意願同意被告撫摸其大腿,仍違反A女意願為事實欄一所載之猥
褻行為,核與性騷擾之構成要件不相符,是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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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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