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尪偷吃2酒店妹同遊香港過情人節 正宮怒告!判決結果出爐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22000010-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桃園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訴丈夫阿德(化名)婚後變調,不僅頻繁出入酒店,更與兩
名酒店女陪侍「藍莓」、「小米」大搞婚外情,不僅多次上摩鐵「開房間」,還同遊香港
、共度情人節,甚至高調在IG放閃。正宮心碎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阿德須分別
與「藍莓」、「小米」各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小美指控,她與阿德於2017年結婚,育有1子,起初婚姻美滿,但阿德自2022年3月起開始
流連「金沙酒店」,並與酒店妹「藍莓」發展不正當關係。兩人多次駕駛小美名下的車輛
前往汽車旅館,行車紀錄器更拍到親吻、摟抱等親密畫面,甚至短短2個月內8度上摩鐵,
互動曖昧。
更誇張的是,阿德同時還與另一名酒店妹「小米」交往,小美曾私訊小米IG警告「我是他
老婆,請適可而止」,但小米不僅不理會,還變本加厲,與阿德共度情人節、同遊香港3
天2夜,並在IG高調曬恩愛,讓小美忍無可忍,最終在2023年8月離婚,並對3人提告求償
各60萬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阿德辯稱去摩鐵只是「酒後休息」,否認發生性關係,但法官根據行車
紀錄器、旅館消費紀錄及IG貼文,認定阿德與兩女互動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確實侵害小
美的配偶權。
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後,判阿德須與「藍莓」連帶賠償20萬元,另與
「小米」也連帶賠償20萬元,合計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一)被告甲○○是否分別與被告丙○○、乙○○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2.原告主張甲○○、丙○○於111年3月3日至同年6月10日期間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共
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並提出行車紀錄器影片及截圖、甲○○入住汽車旅館之行車軟體紀錄
等為證。甲○○固不爭執有於111年6月10日與丙○○共同前往摩斯汽車旅館,惟辯稱雙方
只是朋友關係,前往汽車旅館是去追酒,並未發生性行為等語。經查,由甲○○所不爭執
真正之行車紀錄器影片內容可見,甲○○與丙○○於汽車內有親吻、擁抱之親密舉動,且
於111年6月10日上午4時36分進入汽車旅館後,於同日上午7時22分許始駛離汽車旅館,足
見甲○○與丙○○互動親暱,並非單純朋友關係,且在供休憩之密閉空間即汽車旅館獨處
相當之時間,其等所為顯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又經本院向摩斯汽車旅館函查甲○○
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入住登記資料,該館以114年1月9日摩函字第000000000號覆
稱登記旅客丙○○、車號000-0000曾於111年4月6日至111年6月10日至該館消費8次等語,
足見甲○○、丙○○於111年4月6日至111年6月10日共赴摩斯汽車旅館共計8次,儼然超出
一般異性友人之互動界線,自構成原告配偶權之侵害,且情節重大。原告固主張甲○○、
丙○○另有於111年3月3日、同年月21日前往I DO會館,於111年3月15日前往摩斯汽車旅
館,並提出111年3月15日、111年3月21日行車軟體紀錄為證,惟上開行車軟體紀錄僅得證
明甲○○有於上開日期前往摩斯汽車旅館、I DO會館,尚無法證明係與丙○○共同前往,
另甲○○曾於111年3月3日至I DO會館消費,固有愛多頂級會館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8日
愛多管字第1140001號函可憑,惟上開函文稱因時間過久,查無同行人姓名等資訊,自亦
無從據此逕認甲○○係與丙○○共同前往,原告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甲○○與丙○○於
111年3月3日、15日、21日同赴汽車旅館,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則原告部分之主張,尚難
憑採。
3.原告主張甲○○與乙○○自111年5月前之某日發展不當男女交往關係,不僅經常出遊約
會、至高級餐廳用餐,共度情人節,並曾多次前往摩斯汽車旅館、I DO會館發生性行為,
甚至於112年2月21日至23日同遊香港等情,業據其提出IG貼文截圖、摩斯汽車旅館統一發
票、甲○○國泰世華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等為證。甲○○不否認與乙○○多次
進出汽車旅館,僅辯稱係酒後至汽車旅館休息,否認有發生性行為等語。查觀諸上開IG貼
文截圖可見,甲○○與乙○○於112年2月14日至餐廳共度情人節,拍攝有乙○○手捧鮮花
坐在甲○○腿上之親密照片,於112年2月19日兩人又同往茹絲葵牛排用餐,於同年月21日
至23日更一同前往香港旅遊,可見甲○○、乙○○已踰越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界線甚明,
故原告主張甲○○、乙○○共同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亦屬有據。
4.基上,原告主張甲○○分別與丙○○、乙○○共同侵害其配偶權,致其精神感到痛苦,
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分別與丙○○、乙○○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為若干?
2.本院審酌丙○○、乙○○均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竟各自與甲○○共同前往汽車旅
館多次,乙○○甚與甲○○同遊香港,被告3人上開行為對原告配偶權之侵害情節自屬非
輕,並考量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上市科技公司之電路板工程師,甲○○為房地產代銷經
理,112年度所得總額約120萬元,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見本院限閱卷),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甲○○與丙○
○連帶賠償之金額應以20萬元為適當,請求甲○○與乙○○連帶賠償之金額亦以20萬元為
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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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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