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屏東母醉倒男友客廳 高中女兒竟遭他猥褻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02038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屏東婦人和讀高中的女兒,到江姓男友住處一起喝酒,結果自己醉倒,女兒也因酒醉遭猥
褻,後經校方通報始查獲,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徒刑18月。
判決書指出,2022年6月底,婦人小茹(化名)帶就讀高中的女兒小芳,前往屏東縣江姓
男友住處喝酒,席間小芳(化名)因不勝酒力,先行到樓上房間休息。其母和江男則在1
樓客廳續攤,直到她醉倒在椅子睡著。
此時,江男見機不可失,跑到2樓房間,涉嫌將小芳壓制在床,多次親吻、撫摸她胸部和
生殖器,後經校方通報警方查獲,恆春分局依強制猥褻罪嫌,將江男移送屏東地檢署偵查
起訴。
江男則辯稱,當天小芳意識清醒,過程中她沒有反抗,堅稱兩情相悅。
1、2審調查,小芳因此事承受壓力,情緒難以宣洩,為減少困擾,而向校方尋求心理諮商
,進而由校方通報警方處理,經社工介入後,她始提出告訴,加上兩造均稱沒有過節,認
定小芳不會惡意誣告,判處江男有期徒刑1年半,仍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原侵上訴字第九號
上訴意旨:
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告訴人即代號AV000-A112152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女)
之意願,而為強制猥褻犯行。甲女既稱案發地點在被告住處2樓房間內,當時甲女之母即
代號AV000-A112152A女子(姓名詳卷,下稱甲母)則在該址1樓,若被告真有對甲女強制猥
褻,甲女必當掙扎喊叫,足以使甲母聽聞。甲女另證稱被告反覆進出2樓房間,下樓再上
樓共4次,前後達1小時,然而甲女竟未下樓呼救,待在甲母身邊或直接離去,亦未撥打、
接聽男友電話以求助,亦未鎖住房門以阻止被告再次入內,仍繼續停留在上址2樓房內,
翌日更與被告及甲母一同外出購物、用餐後再返回被告住處,未表現任何遭強制猥褻之反
應,顯違一般常情。甲女於警詢中從未提及被告反覆進出2樓房間,下樓再上樓共4次等重
要情節,證詞前後不一;關於甲女於案發當晚有無告知甲母其遭強制猥褻等情,亦與甲母
證述不合,非無瑕疵可指。且甲母與甲女關係密切,亦難排除其為甲女而陷害被告之可能
,其證詞不足為補強證據。學校心理諮商紀錄並非專業心理鑑定報告,所載為甲女主訴之
創傷反應,與甲女案發翌日仍與被告及甲母一同購物、用餐之互動情形不符,亦不足為補
強證據,尚不得僅憑甲女具有前述瑕疵之單一指訴,而無補強證據,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原審論處被告強制猥褻罪刑,顯有違誤,為此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
二審心證:
(一)被告坦認進入其住處2樓客房內,觸摸及舔吻甲女之胸部及下體,而告訴人甲女於警
詢指稱:我與母親在被告住處喝酒,我因不勝酒力,先上2樓客房休息,被告上樓進入客
房要摸我,我把他趕走,他走了後又上來,就這樣反覆了幾次,然後他脫我衣褲,觸摸及
舔吻我的胸部及下體,一直壓著我,一直舔我,我跟他說我有男朋友了,叫他不要弄我,
但他還是一直弄我等語,核與甲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進入客房,一直靠過來我這邊,我
把他推開,他還是反覆下樓又上樓,之後就脫掉我的衣物,舔我胸部及下體,我有拒絕他
,一直跟他說我不要,也有把他推開,叫他滾出去,但他力氣比我大等語,及原審中證稱
:我先上樓睡覺,被告進來要脫我褲子,我說不要,把他趕出去,但他一直反覆進來,他
有摸我胸部及下體,一直弄我,我叫他不要弄我,也有把他推開,但我因酒醉所以力氣沒
有很大等語。甲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始終指證被告進入2樓客房試圖對其為猥褻行為
,經甲女拒絕,並將其趕出後,被告仍不放棄,下樓後再上樓,反覆進出2樓客房,最後
不顧甲女拒絕,而強壓甲女並觸摸及舔吻胸部及下體等語,對於被告違反甲女意願而為強
制猥褻行為之情節,證詞前後一致,尚無上訴意旨所指瑕疵。
(二)甲母於原審中證稱:甲女跟我說被告有親她、舔她這件事情時,雖然沒有哭,但我看
的出來她情緒很低落、很怕的樣子等語(原審卷第124至125頁)。證人及甲女友人邱○威(
全名詳卷)於原審亦證稱:我得知本案是在一次朋友餐敘,甲女當面跟我說的,她講這段
內容時情緒激動,有哭、有生氣,比較傾向被侵犯的感覺等語(原審卷第201至203、205頁
)。證人甲母及邱○威證述之內容,可證明甲女陳述被害事件時之情緒表現及心理狀態等
,乃證人之親身體驗,屬情況證據且與甲女指訴內容具有關聯性,足為補強證據,而佐證
甲女陳述其被害情節時,確有哭泣、害怕、心情低落等負面情緒反應,核與一般人遭受強
制猥褻行為之侵犯後,心理上驚慌無措、難以自處及悲憤等自然反應相符,足認被告前述
猥褻行為,確係違反甲女意願所為,非如被告所辯「你情我願」之合意行為。
(三)被告於案發時係53歲中年男子,而甲女當時甫滿18歲,仍係在學學生,年齡差距達35
歲,且被告曾與甲母交往而為男女朋友,甲女與被告間不論年齡、身分甚至輩分,均存有
巨大差距,衡情難如被告所辯其與甲女間有何男女情愫。況且,被告自承於案發前不曾與
甲女單獨出去約會,亦無講電話、傳訊息(原審卷第42頁),顯無男女感情互動關係。參以
甲女案發後經諮商心理師進行心理諮商之個別諮商紀錄表記載:「C1(即甲女,下同)對於
透露相關事件有焦慮感極大,此狀態可能涉及所屬社群之人際互動,因社會地位或親屬關
係皆有可能受影響,因此讓C1明顯退卻而不願多談。此脈絡中Cl可連結的支持系統相對較
少,故目前選擇隱忍與自我傷害緩解,須留意持續性痛苦所造成持久創傷」等語(原審彌
封卷第29頁)。足見甲女於本案後確受有身心壓力而創傷難平之情緒反應,顯非與被告互
有情愫之表現。被告所辯上述猥褻行為係兩情相悅,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云云,核與前述卷
證及經驗法則不符,自不足採信。
(四)上訴意旨另指稱甲女於被告反覆下樓再上樓進出房間,竟未趁該期間下樓呼救、待在
甲母身邊或直接離去,亦未撥打、接聽男友電話以求助,亦未鎖住房門以阻止被告再次入
內,仍繼續停留在上址2樓房內,翌日更與被告及甲母一同外出購物、用餐後再返回被告
住處,而未表現任何遭強制猥褻之反應,似違一般常情云云。然而,甲女於原審中到庭證
稱:
「(你說當時拒絕被告,跟被告說不要,是否有大聲跟他講或叫你媽媽?)
我沒有叫我媽媽」
「(為何沒有?)
因為就覺得這種事很那個、誰講的出來,就很尷尬啊」
「(你說當時在跟男友講電話?)
是被告進來的時候在弄我,我男友有聽到一些聲音,我就把電話掛掉了」
「(男友沒有回撥給你問發生什麼事情嗎?)
我就沒有接」
「(他就一直打,你就沒有接?)
他也沒有一直打」
「(為何沒有想到去媽媽的身邊尋求保護?)
我沒有想到」
「(被告侵犯你的這件事情你沒有跟媽媽講?)
對」
「(什麼時候才跟媽媽講?)
應該是隔天晚上或是過幾天之後,我記得我一直沒有講細節。我忘記我什麼時候講細節
的,應該是很之後,我已經上大學之後,就是從發生到我上大學之前,我就一直壓著這
件事,盡量不去想這件事情,是因為後面有影響到我的生活,所以我才會想要把這件事
情解決,才會把這件事情講出來,不然我沒有想要講出來」
「(你說被告侵犯你造成你不開心,為何還會跟他一起外出講物、吃飯?)
我沒有要講這件事情出來」
「當時沒有想到要怎麼處理,就覺得按照原本行程,看媽媽想去哪裡就跟著,沒有特別講
什麼,就是不要讓媽媽覺得我有什麼奇怪的」
「我覺得如果跟媽媽講的話,可能就要去報警,這樣大家都會知道這些事情,擔心別人會
知道」等語。
本案社工於原審陳稱:本案不是甲女主動要報案,是社會局經由學校通報,依法定職權通
知被害人陪同報案。一開始跟甲女約去高雄婦幼隊,但當天沒有完成筆錄,因為她非常猶
豫,擔心會影響家裡的關係,或是部落中的一些議題」等語。而前述心理諮商個別諮商紀
錄表晤談歷程記載:「Cl核對通報資訊,知悉可能通報相關人員而拒絕繼續晤談」、「Cl
提到自己經案母認識的人,受到性相關騷擾(嚴重程度尚不明),加上父母因為此人而離婚
,故對案母有怒氣,又因案母強烈自責,而不願指責對方,故情緒難以宣洩」、「Cl表示
雖目前作息飲食未被影響,但只要想到事件當下便會有強烈的情緒,導致無法完成當前的
工作或任務,且會因此有自我傷害行為,如以筆戳自己等」、「Cl期望能减少被情緒影響
的次數或狀況,另外也希望自己能走出事件但不須牽涉其他人」等語。
(五)甲女當時甫滿18歲,為尚未入學之準大學生,其生活歷練及經驗明顯不足,被告則係
與甲女相差35歲,曾與其母親交往之中年男子,甲女對於被告突然對其為上述猥褻行為,
一時不知所措而無法反應,未立即呼救、求助或逃離,並未違反常理。另因恐母親及他人
知曉此事,使自己或母親遭受異樣眼光,嚴重影響人際關係(涉及家族及部落),選擇長期
隱忍不宣,直至心理創傷已影響工作及生活,甚至產生自我傷害行為,始經社工協助報警
,亦無違常情,自不能以18歲年輕女性未能於案發當時立即作出呼救、求助或逃離等自我
保護措施,長期隱忍而未盡速報警處理,反推甲女未遭被告強制猥褻,而屬雙方合意行為
。
原審因認被告上述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24條規定論處。復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年長甲女30餘歲,曾為甲母男友,而甲女於案發時甫18歲,稱呼被告為叔叔,
被告竟為滿足私慾,對甲女為前述強制猥褻行為,妨害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甲女心
理上長久傷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始終否認犯罪,迄未和解或賠償,而未彌補損害,亦
未獲被害人原諒,犯後態度欠佳,另有多筆酒駕前科,素行亦非良好,經檢察官建請從重
量刑,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與被害人之關係、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而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
告仍執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本院引用原判決所載之證據及理由,並
補充對其第二審所提出辯解不予採納之理由,而論駁如前。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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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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