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董出差與人夫同房2夜 雖「先報備」仍逆轉判賠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96003
自由時報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位女董事長因業務合作與人夫到印尼出差1個月,其中2夜同房分床住宿,被人妻
懷疑兩人有不倫關係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百萬元,女董舉證入住前有「報備」;橋頭地院
一審判人妻敗訴,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逆轉,判女董敗訴,賠償20萬元定讞。
原告陳女主張,她和老公2018年結婚,兩人共同開公司經營事業,被告柯女與原告是鄰居
,因公司有財務問題,柯女藉機接近她老公並與其發生婚外情,自甘讓老公用其名義申貸
、借款、辦卡、刷卡,兩人在國內、外頻繁出差。
陳女發現,2023年9月出差印尼期間,柯女竟和老公睡同一房間,回國後還發現行李箱內
有女性衛生棉及其他衣物,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柯女則辯稱,她先後投資、借款約450萬元給原告丈夫,但其公司已陷財務困難,為另起
爐灶,她另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由原告丈夫擔任管理人員,合作尋求更多業務開發。
兩人經常出差,僅為單純商業合作,出差同住一間房,只是基於飯店難訂,以及經濟考量
,入住的時有跟原告報備,雖住同房、但分兩張床。行李箱有其個人衛生棉、衣物等,係
因購買很多伴手禮,柯女的私人用品就放到人妻老公的行李箱,否認侵害其配偶權。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又住兩小床,且1個月出差期間卻僅有其中2夜
同宿,如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意,何以如此?駁回原告之訴。
陳女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出差同房雖有報備,但原告陳女嚴正表達反對,
並質問丈夫「你是做生意還度蜜月」,但被告仍執意同房,甚至陳女向丈夫抱怨「任何一
個女人都受不了小三像正宮,我像小三」時,仍未有何反駁或否認之陳述,認定陳女主張
尚非無憑,判柯女敗訴確定。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號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兩造對被上訴人與翁○○於112年9月間至印尼出差一個月,期間在印尼某小島飯店同住
一房、兩張床,共兩夜乙情不爭執,衡酌被上訴人與翁○○均為成年男女,客觀上如非有
意共度兩晚,基於異性同住一房彼此沐浴、更衣、如廁均有不便,生活作息互相影響,甚
至有瓜田李下、落人口實之疑慮,一般人莫不刻意避免。尤其據翁○○於原審證稱:當天
到小島要入住時,有跟上訴人說要跟被上訴人住同一房、兩張床、兩個晚上,說的當時已
經到飯店,但還沒有進房間等語,而對照翁○○與上訴人line對話記錄,上訴人在112年9
月5日與翁○○視訊通話後,隨即傳送訊息:「我不想吵架,是說好的事情,你做不到,
讓我感覺應付我,你是做生意還度蜜月,在臺灣的時候這樣,國外你也如此,請把握這次
翻身機會」、「如果因為出國沒錢省房錢,沒關係我跟○○○○借柯小姐的房錢」,有
line對話記錄在卷可憑,足見翁○○在得悉與被上訴人同住一房之安排並告知上訴人時,
上訴人已嚴正表達反對,甚至同意出借被上訴人住宿費用,被上訴人與翁○○應已可知此
同住一房之安排實啟人疑竇,並將影響翁○○未來之婚姻關係,猶執意於印尼小島同房共
度兩晚,甚至於上訴人表達「任何一個女人都受不了小三像正宮,我像小三」之意時,翁
○○亦未有何反駁或否認之陳述,上訴人因而質疑被上訴人與翁○○互動往來逾越事業合
作伙伴關係,尚非無憑。參以翁○○出差返國後,行李箱內留有被上訴人女性生理用品、
免洗衣褲等私人用品,有翁○○行李箱照片在卷可憑,衡酌女性基於人際禮儀或隱私顧慮
,私人用品多由自己保存妥當,如非甚為熟識且關係親密,多不會選擇交由異性保管,是
依被上訴人與翁○○共住一房、共用行李箱之互動往來關係,堪認兩人間已建立密切之感
情基礎,而逾越正常男女社交之界限,客觀上足以令身為配偶之上訴人感到難堪,應可認
定。
⑵次查,被上訴人自陳提供自己信用卡給翁○○使用,又為提供翁○○資金,不惜為翁○
○辦理信貸、車貸,甚至向當鋪借款,參以被上訴人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見本院卷第82頁
),應知以借貸方式提供翁○○金援恐危急自己信用,益堪認其對翁○○懷有深厚之感情
與對未來的期許。再者,上訴人與翁○○夫妻間因上訴人懷疑被上訴人介入婚姻已有不快
,兩人於112年2月11日再次因被上訴人之存在陷入離婚爭吵中,被上訴人明知其等二人為
己爭吵、感情瀕臨破裂,仍毫不避嫌應邀前往爭吵現場,到場後非但未勸慰翁○○、上訴
人理性對談,並澄清自己與翁○○無曖昧情愫,反而陳稱「(上訴人:妳就等著接法院,
像這種男人你就繼續留、妳抱好一點)好」、「(上訴人:不要臉當小三,妳不要臉還劈
腿你翁○○劈腿)我當小三囉,大聲一點沒關係」等語,有對話錄音譯文在卷可憑,更堪
認被上訴人與翁○○已互有感情,致使被上訴人願在上訴人、翁○○離婚爭吵中到場表明
立場,使上訴人與翁○○的婚姻關係更陷入無法挽回的境地,此參以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
11日對話中提及「(上訴人:妳那天進來妳是不是說這樣)對」、「(上訴人:那天是不
是講三人行)對,就是要逼妳離婚」等語益明。據上,被上訴人不顧上訴人之感受及攔阻
,藉由金援翁○○並相伴出差,而與翁○○由事業夥伴關係發展為密切感情之男女關係,
並因而破壞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堪可認定。
⑶被上訴人雖抗辯:伊與翁○○在印尼小島上兩夜同住一房,係為節省開支或配合出差地
住宿選擇有限,又因考量行李負重為航運公司所管制,始將伊與翁○○之行李混裝。另伊
不想捲入上訴人與翁○○婚姻的糾紛,係翁○○好說歹說要伊過去說明,伊只好前往,並
配合上訴人、翁○○演這齣洗門風的狗血淋頭大戲云云。惟查,被上訴人對於其與翁○○
前往印尼出差期間長達一個月乙情並不爭執,則對該趟出差之行程、費用理應事先有所規
劃,應無抵達印尼小島後為節省經費始臨時決定同住一房之可能。尤以上訴人已在與翁○
○之line對話中提議可為被上訴人籌措住宿費用,翁○○非但未回應上訴人之提議,亦未
再具體說明其因不得已,始選擇與被上訴人同住一房之困境,僅於line對話中回稱:「(
上訴人:面子都不留給我,對不起了)每天妳只活在自己的世界。除了仇恨,妳的眼裡沒
有其他東西跟問題。錢都沒有了,還有什麼面子問題」等語而指責上訴人,以阻止上訴人
繼續追究此事,是依翁○○當下之回應態度,亦難認當時之住宿安排確實有經費及住宿選
擇有限之困境存在,是被上訴人空言所辯,礙難憑採。又依被上訴人所述:伊行李箱為了
裝翁○○長輩之伴手禮,始將伊私人用品挪放於翁○○行李箱內,惟衡以常情,翁○○行
李箱倘尚有空間,亦應用以放置添購之伴手禮,而非被上訴人之女性私人用品,是被上訴
人前揭所辯,亦不合理。再者,被上訴人既知不應捲入上訴人與翁○○之婚姻糾紛,卻在
配合前往爭吵現場後,向上訴人以「小三」自居,而對上訴人與翁○○瀕臨破裂之婚姻搧
風點火,其辯稱前開發言,僅係配合作戲云云,顯為事後推託之詞,不足採信。
2.綜合上述,被上訴人知悉翁○○為有配偶之人,仍與翁○○發展男女感情,並有逾越正
常男女社交界限之往來互動,堪認其所為確已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
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二)上訴人得請求之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按慰藉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
斟酌被上訴人與翁○○發展曖昧情愫,出差時同住一房兩夜,並將自己女性私密用品放置
於翁○○行李箱中,復於上訴人、翁○○離婚爭吵時向上訴人自稱小三,所為對上訴人婚
姻與家庭的圓滿造成嚴重破壞,並致使上訴人處於難堪之情境,復參酌上訴人為高職畢業
,擔任家庭主婦,名下有車輛1台;被上訴人亦為高職畢業,前曾受雇於半導體公司,現
擔任先○公司負責人,名下有車輛及不動產等財產,此除據兩造陳明在卷外,並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20萬元,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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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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