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Tinder認識交往驚覺變小三 她怒告男友侵害貞操權結局曝光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12000009-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蘇姓男子,兩人交往後,小美發現
蘇男早有穩定交往的女友,甚至還與其他女子曖昧、發生性行為,更導致一名女子感染性
病。小美認為自己遭欺騙,憤而提告求償80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未能舉證
蘇男有欺騙行為,最終判決駁回其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小美指控,她與蘇男於112年11月透過Tinder認識,兩人於同年12月發生性行為,並於113
年5月正式交往。然而,交往期間她發現蘇男早有穩定交往的女友A女,且蘇男還與其他女
子曖昧,甚至導致B女感染性病。小美認為,蘇男隱瞞其非單身狀態,誘騙她發生性行為
,侵害其人格權及貞操權,因此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
面對指控,蘇男坦承與A女曾有感情糾葛,但強調兩人關係分分合合,並非穩定交往。他
辯稱,小美早已知情,仍自願與他交往,且兩人發生性行為時,他並未欺騙小美。蘇男認
為,自己的行為僅屬私德問題,不構成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小美之訴。
法院審理後指出,小美需證明蘇男以欺騙手段使其同意發生性行為,才能認定侵害其性自
主決定權及貞操權。然而,根據雙方對話紀錄,小美早在113年1月就知悉蘇男可能感染性
病,並建議他「約砲沒關係,但要保護自己及對方」,顯示她並未以雙方成為正式男女朋
友為前提才發生性行為。
此外,小美在113年3月曾婉拒與蘇男交往,但仍計畫發生性行為,僅因發現蘇男生殖器有
異狀而作罷。法院認為,這些證據顯示小美並未因蘇男的單身狀態才同意發生性行為,因
此難以認定蘇男有欺騙行為。
法官進一步指出,即便蘇男在交往期間與其他女子曖昧,甚至隱瞞與A女的關係,這些行
為僅屬感情糾紛及私德問題,不構成侵害小美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因此,小美請求
8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三零三號
(二)原告自陳:兩造於112年12月12日發生性行為後,原告於113年1月5日在社群平台Dca-
rd上發現有一匿名人士(下稱B女)發表貼文,稱某男性為性病「菜花」之帶源者,致B女
與該男發生性行為後遭感染菜花,因外在特徵與被告幾近相同,原告遂向被告詢問並經被
告證實卻係為被告本人,故原告極力要求兩造即刻安排性病檢查,雙方並分別於113年1月
8日及同年月20日取得初診報告,所幸兩人於初診時未遭診斷有感染性病,惟醫生建議宜
追蹤觀察,不排除病毒量尚不高或有潛伏期造成誤判,而原告雖未檢測出罹患性病,然兩
次檢查皆發現內陰部發炎之情事。於113年3月5日被告詢問原告是否同意交往,遭原告婉
拒,後於113年3月24日兩造原計畫發生性行為,然此際原告察覺被告生殖器上長有一顆疣
狀異物,遂拒絕被告性行為之提出,於翌日陪同被告至診所2次就醫,豈料,經醫生表示
需將疣狀異物切片化驗時,被告竟拒絕並稱塗抹藥膏並服用藥物即可,所幸後續治療有效
,疣狀異物確有慢慢消緩變小。於113年5月3日,被告再次詢問原告是否同意交往,此次
原告終於同意等情,並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為憑。是依原告上開主張可知,其自
112年12月12日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即於113年1月5日知悉被告過往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且可能感染性病菜花之事,且於113年3月5日原告婉拒與被告交往,即在雙方未正式交往
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之前提下,兩造仍計畫於113年3月24日發生性行為,僅係因原告察覺被
告生殖器上長有一顆疣狀異物,方始拒絕履行性行為之計畫,足見不論初始於112年12月
12日發生性行為、嗣後計畫於113年3月24日從事性行為,原告皆未以雙方應以成為正式男
女朋友之身分關係為前提甚明。
(三)承上,觀諸其中原證6於113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表示「但你不一樣,因為她有確診。
你要保護自己啊,約沒有關係,但要保護自己跟對方」,被告回覆「對不起」,原告答「
我說了,我自己有責任,你這陣子先停止這些行為,也保護其他女生好嗎」;113年1月6
日被告稱「我有跟醫生說去年11月有女生得,然後女生說只有跟我發生關係,他說我這麼
久如果都沒有長出疣有可能也是因為病毒量比較低,擔心的話定期追蹤看看」,原告答「
是的。請問蘇小弟(即被告)還敢繼續約嗎」,被告答「不敢謝謝」,原告稱「那請把交
友軟體刪了」,被告答「先不用了啦,專心治療」,原告稱「還有你目前所有的曖昧對象
,我不管你是一樣用騙的還是真心的喜歡她,請不要再辜負人家了,朋友的真心建議,我
們定期追蹤1年吧」,被告答「好的」等語。由上可知,原告在兩造於113年12月12日發生
性行為後不久,即知悉被告過往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且可能感染性病菜花之事,於此前提
下,原告向被告稱「你要保護自己啊,約沒有關係,但要保護自己跟對方」,可見原告已
明白表示不介意被告與其他人從事約砲性行為,僅強調要保護性行為雙方之健康;原告復
向被告稱「那請把交友軟體刪了」,被告答「先不用了啦,專心治療」,可見被告並未答
應刪除交友軟體,原告對此則答稱「還有你目前所有的曖昧對象,我不管你是一樣用騙的
還是真心的喜歡她,請不要再辜負人家了,朋友的真心建議」,更可見原告明知被告並未
刪除交友軟體且可能尚有其他曖昧對象,仍建議不要辜負他人,於此前提下,兩造仍計畫
於113年3月24日發生性行為,僅因原告見被告之生殖器上仍有性病徵兆之疣狀物而未履行
,足認兩造間從事性行為並未以雙方應以成為正式男女朋友之身分關係且雙方均不得有其
他曖昧對象或性行為對象為前提。從而,原告主張其自112年11月相識被告以來,就原告
之認知,係因其認為被告單身無伴侶之狀況始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若其知悉被告非單
身且有伴侶之人,斷無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應與事實不符,並非可採,自難
認兩造從事性行為,係被告以欺騙而得原告之同意,致原告決定為性行為之自由意志受干
擾,自難認被告有何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之侵權行為可言。
(四)至於原告復主張於兩造113年5月3日起之交往期間,原告發現被告早有交往1年有餘之
伴侶A女,更與他人曖昧,對原告不忠,兩造因而於113年8月25日分手等語,並提出兩造
間之對話紀錄為憑,固可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然觀諸原告所提上開原證10至12之對話紀
錄,僅足證明被告於兩造間往間尚有與其他人曖昧或交往之關係,且觀諸原證11原告發現
自己成為被告與A女關係之第三者,於113年5月11日質問被告時,原告稱「我說過吧,你
只要誠實我都接受,你要陪伴她,你可以說,但不要同時傷害了兩個人還有你自己。對不
起,你好好陪伴她,我會祝你幸福的」等語,可見原告僅係責備在感情上被告並未對原告
誠實,同時復表示願意祝福被告,然綜觀全卷無從證明有何原告主張之「被告欺瞞佯稱其
為單身狀態,誘騙原告與之發生性行為」之侵害原告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之情事,是原
告主張遭被告故意欺瞞方式侵害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等語,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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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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