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我要讓妳舒服!強壓比基尼妹被狠咬 裸男下跪狂道歉沒有用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03001062-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男子阿國(化名)某日凌晨到一處沙灘,發現穿比基尼的女子小萱(化名)獨自一人,阿
國先脫光全身衣物,再從小萱身後接近,強行推倒並騎在她身上,不僅襲胸還摸下體,更
說「我要讓妳舒服」。小萱嚇到尖叫,阿國伸手想摀住她的嘴,小萱趁機狠咬阿國的手並
說要報警,阿國這才停手,隨即下跪道歉後逃離,小萱不甘受辱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 小萱指控,當天她走在淺灘要接觸水面時,阿國從她背後直接把她整個人壓
制在地,當時阿國是全身赤裸,整個人騎坐在她的身上,阿國在她背後時就有摸她胸部,
接著把她翻到正面,試圖將她的比基尼衣褲脫掉,過程中還摸她的下體。
她被嚇到大聲尖叫,阿國竟還說,「我會讓妳舒服!」阿國竟強拉她的褲子想伸進裡面,
她就掙扎繼續大叫,此時阿國想用手摀住她嘴巴,她就用力咬住阿國的手。因為她有聞到
酒味,就問阿國:「你喝酒了?」之後她跟阿國說手機在旁邊要報案找警察時,阿國立即
下跪道歉後就逃跑。
阿國辯稱,當天看到小萱躺在沙灘離他不遠,他當下只是想確認小萱有無需要幫忙,當他
接近時,小萱就轉過頭,2人當下都嚇到,小萱就一直尖叫,他只是要確認小萱有無需要
幫忙,他只有碰到小萱的臉和嘴,沒有觸摸胸部和臀部,也沒嘗試脫去小萱的衣褲,更也
沒有想要做出性交行為。
法官審酌,阿國僅為滿足自己的性慾,海灘人跡較少的地點及時間,隨機找犯案對象,對
小萱性自主決定權未予以尊重,造成無可抹滅的心理陰影。阿國所為,讓小萱身心受到嚴
重創傷,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較鉅,並且未賠償小萱任何損害。日前依法宣判, 阿國犯強
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三十八號
(二)被告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112年6月30日上午3時30分)、地(桃園市大園區
竹圍漁港沙灘),對A女為強行撫摸胸部、臀部、下體舉動,並試圖將A女內衣、褲脫去嘗
試行性交之強制性交未遂行為,有A女歷次一致證述可憑:
1.A女於警詢中證稱:案發當天凌晨4時許我去竹圍漁港沙灘要在海邊游泳,於海邊淺灘處
時有一位全裸陌生男子(按:下即稱被告)出現,從我背後抱住,並試圖將我壓在沙灘上
試圖強暴性侵我,強制觸摸我的胸部、臀部,因當時我有尖叫,試圖反抗、推開被告,被
告將我嘴巴摀住,不讓我求救,我為反抗而咬住他右手手指節,被告才彈開嚇到,我聞到
被告身上有酒味且全身發燙,我就跟被告說「你喝酒了嗎?」,被告就說「對」,並問我
「妳不是外勞喔?」,我便告訴被告我手機在旁邊,可以報案找警察,被告馬上下跪向我
道歉。後來被告就跑離現場,我追上去但被告已離去。被告對我所為造成我頸椎扭傷,牙
齒及舌頭為了掙脫有受傷,我在同日早上6時許至醫院驗傷採證等語。
2.嗣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案發當天我走在沙灘上,突然被告從我後面出現直接把我推倒壓
在沙灘上,我試圖推開被告所以人有轉成正面,被告用手觸摸我的胸部,並用手伸進我的
內褲摸我的私密處,並嘗試要將我的內褲脫掉,他還跟我說「我要讓妳舒服」等語。被告
當時有摸到我的胸部、臀部跟下體,我在反抗、推開及大聲尖叫時,被告就用手將我的嘴
巴摀住不讓我叫,我為了反抗他還有咬被告的手。被告當下有講說「我讓妳舒服」這些話
,且被告第一個動作就是直接把我推倒在地上,他整個人騎坐在我身上,且他全身都沒穿
衣服又試圖把我比基尼脫掉,還一直用手摸我身體,是我一直掙扎被告才沒有成功。在過
程中,我聞到被告有酒味,被告聽到頓了一下問我「妳會講中文?妳不是外勞」,我看到
被告反應,就跟被告說我爸是警察,我現在馬上打電話叫他過來,後來被告就馬上跪下來
,他全身都沒有穿衣服,被告跪下來後一秒鐘馬上轉身逃跑,因為我衣服剛剛遭被告扒開
所以我先弄好,被告跑得非常快我一路追,但是追不上等語。
3.再於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當天我人走在淺灘要接觸水面時,被告從我背後直接把我整
個人壓制在地,他全身赤裸,整個人騎坐在我的身上,被告在我背對他的時候就有摸我胸
部,接著被告把我翻到正面,他的手並試圖將我的內褲脫掉,也有要脫掉我的內衣,我的
內衣被拉開,內褲沒有被脫下來。被告為了脫我的內褲,手部還有碰到我的臀部,而被告
手有伸進內褲中摸到我的下體,被告是在內褲外面摸再試圖伸進內褲內摸我下體。過程中
我正在尖叫,被告還對我說「我會讓妳舒服」的話,而被告在拉我內褲手伸進去摸時,我
掙扎繼續叫,被告用手摀住我嘴巴,我就咬住被告的手,被告當時就嚇到,然後我有聞到
酒味,就問被告「你喝酒了?」,當時我已經坐起來,被告此時還是騎坐在我身上,是在
這個姿勢下我問被告「你喝酒了?」,而與被告有對話。之後我跟被告講說手機在旁邊可
以報案找警察時,我和被告已經站起來,被告後來才下跪跟我道歉,雙膝跪在我面前,全
身赤裸,之後被告很快就跑走等語。
4.觀之A女於偵訊、本院審理中關於本案案發經過之證述,對於其本來係在沙灘上活動,
突遭被告自其身後將其推倒在沙灘上,並騎坐在其身上,從其背後觸摸其胸部,後被告將
其身體翻到正面,在以身體騎坐在其身上壓制其之情形下,嘗試脫掉其內衣及內褲,並有
以手部伸入其內褲撫摸其下體。在嘗試脫掉其內褲時有撫摸其臀部等證述,前後所述並無
矛盾、不一致或超乎常情之明顯瑕疵。又關於被告於上述行為過程中,A女因欲求救而大
聲呼叫,被告遂以手摀住A女嘴巴阻止A女呼救聲傳出,A女則趁此機會咬住被告手部,被
告因而嚇到彈開,A女同時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而詢問被告是否喝酒,被告向A女表示「妳
不是外勞」等語後,A女即向被告表示手機在旁邊可以報警求救,被告遂跪下後旋即逃離
現場等案發時A女與被告間之肢體動作、對話內容、被告於發現A女並非外籍人士後之反應
為驚嚇彈開、下跪道歉等節,亦前後敘述一致翔實,無重大瑕疵可指,若非A女親身經歷
,豈能如此清楚描述相關過程。況A女與被告素不相識,A女係在海灘活動時突遇完全陌生
之被告對其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行為,自無存有任何嫌隙或怨仇,衡情A女應無惡意杜撰
不實事實,以構陷被告於罪之目的、動機。況此事攸關A女自身名節,且對A女而言為傷心
、難過不欲回想之事,此由A女於審理中之陳述內容可知此事,A女自無何動機在未有此事
而欲誣陷被告之情況下,接續於偵查、審理中出庭證述上開犯罪情節之細節,一再回想案
發時驚魂未定之被告犯罪情節。況A女描述遭被告為強制性交未遂之過程中,亦無敘及被
告有何誇大或不符常理之侵犯行為,難認有何誇飾情形,足認上情係A女之親身經歷,並
非憑空杜撰、虛捏被害情節,以誣指被告入罪,堪認A女上開所為之證述,應屬實情,而
堪採信。
(三)本案除A女上開證述外,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補強:
1.……經查,證人即案發後A女報警到場處理之警員甲○○於審理中證稱:我接獲報案後
到現場,A女看到我的車靠過來,說她是報案人,她說在沙灘那邊有人壓她,試圖侵犯她
,A女有說嫌犯的逃亡路線,我用手電筒照被告逃亡路線看他是不是還留在現場,我當時
看到A女的頭髮濕濕的,身上有沙。A女當時跟我敘述她被人試圖性侵時慌張還好,沒有掉
淚,但是講到性侵的時後情緒有比較激動,而講到逃逸的路線時又蠻冷靜跟我陳述。A女
只有說有人試圖侵犯她,詳細的沒有講等語。
2.而經本院當庭勘驗A女報案時之報案錄音,其報案之敘述內容如本院勘驗筆錄所示。另
關於報案時A女之陳述之狀態,勘驗結果為:A女在陳述報案過程中,有喘氣的情形,但是
在敘述過程的情況時態度尚稱冷靜,而在準備說被告裸身前,態度有出現不可思議的感覺
,A女在說不知道人跑哪去時語調有較為上揚,其後A女在向員警說在哪邊等員警到時,態
度也比較冷靜,且能清楚敘述在哪邊等待員警(載於本院113年11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中
)。
3.觀諸上開證人甲○○之證述及A女報案時之陳述情形,可知A女於報案時在準備講到被告
裸身前,態度上有不可思議之感覺出現,且於報案過程中出現喘氣之情形,參酌證人甲○
○於審理中證述A女於報案時講到性侵的部分情緒有比較激動等語,堪認A女前開證述所稱
突遭被告為事實欄一所示行為之證述內容,憑信性可獲一定確保,蓋A女之反應與一般突
遭受陌生男子接近,而要對其為性犯罪之人,於闡述自己前數分鐘內被陌生男子嘗試為性
行為時,因心有餘悸且突遭此變故,情緒可能較為激動之情形相符,亦與在突遭一日常生
活甚難見及之全裸陌生男子突然出現抱住其,因而與氣會帶有難以置信、不可思議等情狀
亦相合。另A女於報案當時經錄音之喘氣情形,亦核與A女於警詢、偵查中所述其有去追被
告,但被告跑得太快而沒有追到,故回到沙灘報案等證詞,可能造成A女因報案前有追趕
被告之舉而導致上氣不接下氣、喘氣等情形相符,亦足以佐證A女之前開指證內容並非憑
空捏造。此外,依甲○○於審理中證稱我當時看到A女的頭髮濕濕的,身上有沙等語,對
照A女於審理中證稱:在被告推我之前,我是跪著身體傾斜45度手去摸海水,這時候我感
覺被告從後面推我等語,依照A女審理中之證述,在被告從A女後方將A女推倒在沙灘上前
,A女當時身上除了跪著的膝蓋處可能有沙外,其餘身上大部分面積應均不會有沙粒存在
。但警員審理中係證稱有看到A女身上有沙,衡以警員當下能立即注意到A女身上沙粒,其
分布範圍必然非小,而不會僅在膝蓋處,故警員既證稱當時有注意到A女身上有沙,亦足
以佐證A女所述其遭被告從後推倒後趴在沙灘上,被告後將其翻至正面為本案犯行等案發
經過之指證應屬實在,因上開舉動確實會造成A女因遭被告壓制在沙灘上而會出現身上有
較多沙粒附著之情形。若非如此,無法合理解釋為何A女身上的沙粒會多至警員能輕易注
意之程度,此亦能作為補強A女證述憑信性之情況證據。
4.此外,A女於警詢、偵查至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因被告有用手摀住A女嘴巴使其無法呼救
,故其用嘴巴咬住被告手指,被告始離開等語,此正與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均
供稱:我確實有遭A女咬住手指之情形相符;另A女亦於偵審中歷次證稱:當A女向被告表
示其身邊有手機要報警後,被告旋即跪下等語,對此被告於警詢中則自承:我當下有下跪
跟A女道歉,之後等A女沒有尖叫,情緒恢復後我跟她說我馬上離開等語。由上開A女證述
之「咬住被告手部」、「被告有向其下跪」等情事,被告均自承確有發生此事之狀態下,
亦可證明A女之歷次證述內容顯非憑空虛構,而有相當可信性。再者,倘若被告未對A女為
本案犯行,則被告面對A女之責問應停留當場為自己辯駁,或立即至他處找尋他人當場與A
女對質,以免陷己於不利處境,顯無必要以下跪此等依一般常情而言歉疚之意較為濃厚,
欲誠心表示自己行為顯為不當之舉動,向A女表示歉意。但被告捨此不為,不但未在現場
為己辯駁,依本院勘驗筆錄所載,被告案發後反立刻離開現場,朝向其停機車之地腳步速
度快地移動,其後更以奔跑方式奔向其停放機車之地,後旋即騎車離開現場,被告事後向
A女下跪道歉、迅速離開現場之舉,堪可證明被告應確有對A女為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應
而才會要跪下向A女表示歉意,復為避免犯行旋遭查獲,才會急於離開現場,被告上開舉
動也可證明A女之指訴內容應屬實在。
(四)被告主觀上有對A女之強制性交犯意:
2.經查,本案案發過程依本院前開關於事實部分之認定,係被告裸身自A女身後靠近後,
將A女推倒在沙灘上,且被告不但有撫摸A女胸部、下體、臀部之舉,亦有嘗試將A女之內
衣褲脫下之行為,復有對A女陳稱「我要讓妳舒服」等語,則被告既在沙灘上全身赤裸靠
近A女,並將A女推倒而使A女呈現趴在沙灘上而易於性交之姿勢,更已騎坐在A女身上,另
有嘗試將A女內褲脫下,又向A女表示具強烈性交暗示之「我要讓妳舒服」等文字,堪認被
告顯非僅止於欲對A女為強制猥褻之犯意甚明,而係以事先保持裸身以便利自己為性交行
為之自身狀態,將A女推倒在地後,騎坐在A女身上用其體型、體重使A女無法反抗,而欲
將A女內褲脫下對A女為性交行為。後僅因A女激烈抵抗且放聲呼救乃不遂,依上開最高法
院見解,被告之主觀犯意係意在性交,而非猥褻,其所為自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罪。
(五)對被告辯解及辯護意旨不予採取之理由:
1.被告辯稱:案發當天我看到A女躺在沙灘上,離我不遠,我想確認A女有無要幫忙就接近
A女,A女轉過頭我和她都嚇到,她坐起來一直尖叫,我只是要確認A女有無要幫忙,只有
碰到A女的臉和嘴巴,沒有觸摸A女亦沒有要對A女性交等語。然查:
①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在沙灘上遇到A女,當時A女趴在沙灘上,臉朝下,我當時不知道
A女是死是活,就走過去靠近看有無需要幫忙,我走過去靠近對方時,我都沒有講話,結
果A女就突然轉頭坐起來,大聲尖叫問我要幹嘛等語。惟倘被告僅單純係欲確認A女之狀態
,欲探詢A女有無需要幫忙之處,而非欲接近A女對其為本案犯行,參酌被告於審理中自承
:一個全裸男子在四下無人海灘上出現並面對落單女子,該女子會很驚嚇等語,被告既已
知此事,其大可將身上衣物穿著完畢,至少也應將其內褲穿上,以避免該「其想要幫助之
人」於發現被告後,立即看到赤身裸體之被告而受到驚嚇、尖叫,致生不必要之誤會。被
告在無急迫需求之情形下,執意選擇以裸身方式接近A女,其行為已顯然異常。更何況,
倘被告接近A女之目的是在確認A女有無需要幫忙,被告選擇在較遠處向A女方向呼喊是否
需要幫忙即可達成目的,究竟為何要確認A女有無需要幫助時,要如同本案以「裸身接近
」之方式為之,啟人疑竇,故被告所稱接近A女只是要確認A女情形,沒有碰到A女臉及嘴
巴以外身體,並非要對A女性交之辯詞,自難採憑。
②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戲水完後在海上發現有一個東西在動,等我靠近才發現是一個
人,A女轉頭看到我便尖叫,我才上前靠近用手摀住A女嘴巴,另一手控制她的手臂等語。
依被告於偵查、審理中之辯詞,被告在靠近A女時,A女轉過頭看到被告後即開始尖叫,被
告當時並無與A女有任何肢體上的接觸。衡以常情,斯時被告既尚未與A女發生任何肢體碰
觸,即便A女開始尖叫,被告以口頭方式與A女溝通請其冷靜,或立刻轉頭離開現場,避免
A女一直看到赤裸之被告,即可有效停止A女之叫喊,殊無必要在A女尖叫時,更靠近A女,
甚至將手伸出去摀住A女嘴巴,造成自身赤身裸體之軀體與A女更加接近,徒增倘被告於接
近A女身體過程中,被告身體或性器觸碰到A女而涉犯對A女為猥褻行為刑責之風險,被告
辯詞顯甚為牽強。相較之下,A女歷次證稱被告對其為本案強制性交未遂行為之手段為被
告身體騎坐在A女身上而為之之證述,方會造成A女與被告因身體距離接近,被告只要將手
伸出,即可輕易搆到A女嘴巴以減弱其呼救聲之狀態,也因此才會發生被告手部遭A女咬到
之情形,故A女證述內容顯較被告辯解合理,可以證明被告所辯其摀住A女嘴巴之緣由及過
程非屬事實,僅係事後卸責之詞。另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有用手控制A女手臂,倘如被告所
辯其沒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未遂犯行,則被告何以需用手控制A女手臂?此正可證明就是因
被告於本案中有對A女為強制性交未遂犯行,A女掙扎、推拒時要以手部將被告推開,因此
被告才需要控制住A女的手以壓制A女,以順利遂行其強制性交犯行。被告雖於審理中供稱
:因為A女看到我沒有穿衣服,要把我推走,我才控制住A女手臂云云,但以常情而論,女
子突見陌生男子全裸出現在面前,除了大聲呼救以外,多會選擇向後退以與該男子保持距
離,選擇與陌生赤裸男子有肢體接觸之「推開」舉動,已較罕見。即便A女勇於做此推開
陌生全裸男子之事,被告一來無待A女手部伸到,直接向後退開並轉身即可,畢竟依被告
辯詞其當時與A女根本未有任何身體接觸;二來如A女真要將被告推開,被告讓A女順利將
其推開而藉此順勢遠離A女,方為正辦,豈有被告見A女驚慌失措要將其推開後,反而控制
A女要將其推開之手臂,舉動意涵為不讓A女將其推開之理?故被告辯解全然悖於常情,顯
無足採。
③辯護人雖辯護稱:本案除A女單一指訴外,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行等語。
惟查,本院認定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行,尚有前述補強證據用以補強A女證詞之憑信性,
並非以A女之證述內容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依據,是此部分辯護意旨即無可採。
④辯護人另辯護稱:依照A女於審理中證述,案發過程中A女有對被告為反抗行為,且A女
指證被告有觸摸其比基尼內衣、內褲,應可在A女當日穿著之內衣、褲上,以及A女左、右
手指甲採得被告之生物跡證,但本案於上開處所均未採得被告之生物跡證,實難認定被告
有為本案犯行等語。惟查,一般生物跡證縱在人體有接觸之情況下,並非僅要一有接觸,
即勢必會因觸碰而轉移留存在他人身上,生物跡證之留存與否與接觸時之強度、時間久暫
、環境等均息息相關。況各部位遺留之生物跡證多寡,本即會影響檢體之採集量,如檢體
量不足,當然在檢測上會導致陰性或未能檢出之結果,且是否得檢出行為人之生物跡證,
亦繫諸於相關採證條件之配合。本案中縱然在在A女當日穿著之內衣、褲上,以及A女左右
手指甲中未檢出被告之DNA-STR型別,至多僅能認為被告與A女接觸時之強度、時間久暫、
環境洽未在上開檢體上殘留足夠之被告生物跡證,自難以上開A女當日穿著之內衣、褲上
,以及A女左右手指甲中未採集到相關生物跡證,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被告背景:
高中肄業,曾從事消防設備販售、加油站員工、粗工,月薪新臺幣3至4萬元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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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9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40966597.A.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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