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傳訊人夫「她在外過夜你知道?」 威脅人妻發生關係卻軟了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2天前 (2025/02/18 07:13),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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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218000018-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高雄一名男子阿強(化名),因在市場工作認識了A女,2人私下以LINE互聊,阿強得知A 女丈夫不容許她與異性有過多接觸,竟以威脅手段迫使A女發生性行為,A女因遭到侵犯心 事重重,被妹妹得知後案件才爆發,橋頭地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判處阿強有期徒刑5年2個 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與A女因工作結識,並透過LINE進行私下聯繫。雖然A女已婚且丈夫不容許 她與異性有過多接觸,但阿強依然心生好感,並藉由傳送威脅訊息「告訴妳一件秘密,我 把筆記列印下來,用信封包著,看妳老公那邊沒有人的時候,丟進去你家。我看誰撿到我 不知道,我上面寫妳的名字,看妳怎麼死」以控制A女。 2021年9月,A女因懼怕老公發現其與異性有所來往,乃於同年9月27日6時許,搭乘計程車 前往阿強住處,詎阿強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向A女恫稱:如不發生性行為,要將與A女 往來之事告知其老公等語,而以此脅迫之方式,違反A女意願,褪下A女之內褲後,以其陰 莖插入A女陰道,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 阿強食髓知味,復於同年10月初某日中午,再度以欲將其與A女私下聯絡之情告知其老公 等語,威脅A女前往上開住處,待A女抵達後,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向A女恫稱:如不 發生性行為,就會將與A女間往來之事告知其老公等語,而以此脅迫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 ,要求A女為其口交,並將其陰莖插入A女口腔,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 案件發生後,A女的妹妹發覺A女心情欠佳,詢問A女,A女始透露遭阿強性侵一事,由妹妹 告知姊夫有關A女遭被阿強恐嚇之情,其老公再追問A女、向A女套話,始得知A女遭性侵等 情。 阿強在庭上雖表示自己與A女僅有輕微接觸,並未強行發生性行為,但法院認為,根據證 據,阿強自承A女曾於110年間某日6時許,搭乘計程車前往其住處,並曾以簡訊傳送「有 一個星期天,她在小港過夜,你應該知道吧」予A女老公等語,且A女證述阿強於110年9月 27日以生殖器進入其陰道後,沒多久他軟掉了,阿強以「沒有射精不算」,要求再次發生 關係,故阿強於同年10月初某日中午再次要求A女前往阿強住所等情節,亦與阿強所述之 自身體況一致。 法院審酌,阿強與A女為在同一市場工作之關係,竟為滿足一己的性慾,脅迫A女為性交行 為2次,造成A女身心受創,並因此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足認阿強犯行對A女身心戕害 程度甚深,惡性嚴重;復參阿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認定阿強犯強制性交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2月。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侵訴字第七號 被告律師辯詞: 前案刑事判決(下稱前案)即有以被告傳送予A女之訊息作為證據,若A女指述為實,當下 即應就本案犯行提出告訴,被告曾對B男提出傷害告訴,B男應是為了報復被告,才提出本 案告訴;A女、B男及C女證述之時間及內容有矛盾。 法官見解: (二)A女於偵訊時證稱:我跟被告因在同個市場工作而認識,被告自110年7月間起,陸續 傳訊息和語音檔給我,威脅說要將我們的事情告訴B男,因為我曾告知被告,B男不准我私 下跟其他朋友聯繫,被告可能利用這一點,想將我們單純私下聊天的情形告訴B男,以此 威脅我,讓我覺得害怕。被告於110年8月25日傳送語音訊息給我,內容應該是指我跟他傳 訊息的聊天内容,上開語音讓我害怕他跑去跟B男說我私下有跟異性聊天。被告曾以口頭 或LINE跟我說,只要我跟他發生過一次關係,他就不再打擾我,後來他約我去他家,所以 我110年9月26日暫住在B男表姐家,隔天6時許自己搭乘計程車到被告上開住處,被告就跟 我說如果不想要我再打擾你的話,就趕快做你該做的事情,我真的很不願意,只是想趕快 把這件事情解決掉,我當天穿裙子,被告直接脫掉我的内褲,沒有脫下裙子,被告打算用 其生殖器強行進入我的陰道,但被告用生殖器進入我的陰道後沒多久,他就說他軟掉了, 還說這次不算,沒有射精,我沒有做到我該做的,他還是會繼續騷擾我,我大概9點多離 開他家。我離開後,被告幾乎每天傳訊息,要求我再次履行他要求的事情,又在10月初某 日中午約我去他家,我就自己騎車去他家,進去他家後,他一直講一樣的話,說要告訴B 男之類,讓我精神崩潰,他就提出要求,要我幫他口交,他自己把褲子脫下來,抓著我的 肩膀這邊,讓我幫他口交,我因為實在沒辦法繼續,就停下來,才騎車離開等語;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是工作上認識的,被告有時候會以LINE跟我叫貨,除了工作外,有 時候會傳訊息,我有跟被告聊到B男要求我不准與其他異性聯絡。因為B男不准我與異性有 聯繫,被告一直拿這點來壓我、威脅我,被告威脅我說如果我不去會把我跟被告傳LINE的 事情跟B男講,所以我110年9月26日去住小港表姐家,同年月27日6時許搭計程車去被告住 處,被告當天強迫我跟他發生關係,被告說如果我們發生關係後,我們就當作不認識,他 也不會跟B男說,當天我穿著裙子,只脫內褲而已,裙子我沒有讓被告脫,就發生被告陰 莖插入我陰道的行為。但被告說這次沒有射出來不算,被告又威脅要拿那些事情跟我老公 講,跟我爸媽講,跟整個市場講,所以我110年9月底或10月初某日中午又騎機車去被告家 ,被告叫我幫他口交,我當時沒有脫掉衣服。由上可知,A女對於其前曾告知被告,B男不 准其與異性聯絡,後被告以要將A女、被告間傳送LINE訊息之事告知B男等語,要求A女前 往被告上開住處,A女乃於110年9月26日暫住位在小港之表姐家,於同年月27日6時許搭計 程車前往被告住處,遭被告以言語恫稱:如果發生性關係,就不會告知B男等語,隨後被 告便褪去A女内褲,用其生殖器進入A女陰道;事後被告又以其未射精為由,要求再次發生 性行為,並以要將其與A女聯繫之事告知B男等語威脅A女,A女始在同年10月初某日中午騎 機車至被告家,遭被告要求口交,而為被告口交等情節,歷次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倘非親 身經歷且記憶深刻之事,實難於111年2月15日偵訊時及2年多後之113年7月11日本院審理 中,均為相同之指述。 (三)又A女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B男不准我私下跟異性聯繫,如果被B男知道,可能 會跟我離婚等語;B男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從以前就不允許A女和異性有接觸或往 來,若有我會生氣,叫她不要跟異性接觸往來等語;C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B男從以前到 現在都不希望A女與異性往來,A女也說她比較沒有交朋友的權利等語,互核相符,足知B 男確會因A女與異性來往而生氣,A女自會擔憂、畏懼B男得知此情。加以被告於警詢、偵 訊時供稱:我於110年8月25日傳送上開語音檔予A女,係因她叫我不要聯絡她,我就跟她 說,如果不告訴我為什麼,我就要把我跟她的事情告知B男;我於110年10月14日傳送訊息 給A女,稱語音對話沒有用了嗎,不知道影片有沒有用等語,是因為B男只要A女跟別人就 不行,我拿A女照片給B男看,B男會更生氣等語,並有簡訊截圖照片附卷可佐,益見被告 明知A女懼怕B男得知自己有與異性往來,仍以欲將二人間有所聯繫一事告知B男等語,威 脅A女與被告保持聯絡。復觀諸被告與C女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C女於110年10月9日 20時15分許、20時22分許、20時30分許,多次傳訊息要求被告不要再以B男威脅A女等語, 被告不曾有何否認、爭執C女此部分所言不實之言詞,可證被告確有以要將與A女間傳送訊 息之事告知B男等語威脅A女,且此等言詞已足使A女心生畏懼。 (四)再被告自承A女曾於110年間某日6時許,搭乘計程車前往其住處,並曾以簡訊傳送「 有一個星期天,他在小港過夜,你應該知道吧」予B男等語(見警卷第6頁、本院卷第45頁 ),並有簡訊截圖照片附卷可佐,要與A女上開證述其110年9月26日借住小港表姐家,同 年月27日6時許搭計程車去被告住處,與被告見面等語相符,堪認A女確有於110年9月27日 6時許前往被告住處。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A女進過其住處3、4次,其勃起有問題等語 (見本院卷第365、367頁),可知A女不只進入被告住所1次,且A女上開證述被告於110年 9月27日以生殖器進入其陰道後沒多久,就說他軟掉了,沒有射精不算,故被告於同年10 月初某日中午再次要求A女前往被告住所等情節,亦與被告所述之自身體況一致。足徵A女 指稱其因懼怕被告將二人私下聯絡之情告知B男,而應被告要求於110年9月27日6時許前往 被告住處,遭被告以如不發生性行為,就會將二人間往來之事告知B男等語脅迫後,被告 乃違反其意願,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嗣被告因自身體況而未射精,復於同年10月初某日 ,再以同一方式要求A女再度前往被告住處,令A女為被告口交等情節,應屬有據。 (五)況本案係因案發後C女發覺A女心情欠佳,詢問A女,A女始透露遭被告性侵一事,由C 女告知B男有關A女遭被告恐嚇之情,B男再追問A女、向A女套話,B男始得知A女遭性侵等 情,業據A女、B男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C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可知A 女本無主動追究此事之意,應非刻意製造此事端,佐以被告與A女為於同一市場工作之關 係,若非被告確有對A女為前揭強制性交之行為,A女當無於事發後數月,已不易蒐證之情 況下,大費周章設詞構陷被告,致使自己與其家人疲於奔走於司法程序,及破壞工作環境 關係氣氛之理。 (六)另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我都沒有跟他人講,後來因為我受不了,被告每 天威脅我,說要跟B男講我的事情,要發生性行為,我沒有辦法吃飯跟睡覺,我受不了才 跟C女講我被威脅,我拿我跟被告傳的訊息給C女看,但忘記我有沒有講被脅迫發生兩次性 關係了,我告訴C女是在發生第二次性行為後差不多兩週,我不太記得時間,我叫C女去跟 被告溝通,因為我不想跟被告講話等語;C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A女約110 年10月初,請我打給被告,要被告不要騷擾A女,但我沒有被告聯絡方式所以沒打,A女大 約在110年10月8日打LINE給我,說她真的快受不了了,請我打電話給被告,叫被告不要騷 擾她,聽A女的語氣,我覺得她感到很厭煩,A女一開始沒說性行為的事,只說被告一直打 電話騷擾,拿B男威脅她。A女給我被告的LINE,我好像是110年10月9日晚上傳LINE給被告 ,說不要打電話給A女。之後忘記哪一天,我和A女吃飯,我覺得她跟平常不一樣,話比較 少,好像欲言又止,我問她,她說有去小港姐姐家過夜,隔天有去被告家,被告威脅她如 果不發生關係,就要把私底下2人聯絡的事告訴B男,A女說他們有發生關係,但被告說沒 有射精,所以這次不算,還要再约下一次,所以之後就一直狂打電話給A女要求見面。A女 是哭著跟我說,看起來很難過而且害怕,說她很害怕被告把這件事情告訴B男,所以被告 說什麼她只能照做。B男知道這件事情之前,A女都是話比較少,悶悶不樂的,B男知道後 ,A女反而比較放鬆等語,又C女確於110年10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被告有關其與A女 間發生之事,亦有被告與C女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佐,顯見A女於本案案發後,即請 C女代為與被告溝通,而不願自行與被告聯繫,倘非被告與A女間確有發生不愉快之事,殊 難想像A女會刻意疏離在同一市場工作之被告。 (七)參以B男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10年10月間跟A女說有個男生來找我講一堆 事情,問A女是不是有什麼事情我不知道,我套她話,她才說她遭被告恐嚇,一開始A女沒 有老實跟我講細節,是我一直追問她、套她的話,跟她說我全部都知道了,她才說被告恐 嚇她,只要跟被告發生關係,被告就會放過她,我最後逼問A女有沒有跟被告發生關係, 她才說有,她說被告說要把這件事情告訴我,以此來威脅她。我問A女有口交嗎,她說有 ,其他我就不想問了。過程我沒有問的很清楚,因為我不想追問細節,A女告訴我時感覺 快瘋了,很崩潰,一直哭,歇斯底里地說都是我害她沒有朋友,本案發生後、A女坦白前 ,比較神經兮兮的,故意躲著我,講完這件事情之後就比較正常等語,依B男、C女上開證 述,A女陳述其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一事時,均呈現哭泣、難過之狀態,且於向B男坦白本案 發生前,情緒亦較為低落、緊張,待B男知悉後,始恢復正常。審酌A女陳述本案情節時情 緒失控、哭泣之反應,及其於B男獲悉本案發生前、後之心情變化,若非A女確有其所指訴 遭被告以要將二人聯絡之事告知B男等語恫嚇,造成其心生畏怖,及被告違反其意願,於 110年9月27日以陰莖插入其陰道、於同年10月初令其口交之行為,當不致於表現出如此真 摯之情緒反應。被告之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A女、B男及C女證述之時間、內容有矛盾 等語,惟其等就A女上開於本案案發後之情緒反應,證述並無何不同之處,且本院援引B男 及C女之上開證述,係用以補強A女於本案案發後之反應,而非案發經過,縱A女、B男及C 女就A女遭妨害性自主之細節證述略有不一,亦與本件之判斷不生影響。 (八)A女於110年11月22日、同年月26日、同年12月13日、同年月27日因情緒震撼(因壓力 事件引致)至心方診所看診,有病歷表、心方診所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彌封資料袋) ;而A女經精神鑑定之結果,略以:綜合評估案主的過去病史,案主暴露於真正的性暴力 (本案),出現與創傷事件有關的侵入性症狀(不斷發生、不由自主、和侵入性地被創傷 事件的痛苦回憶苦惱著。不斷出現惱人的夢,夢的内容和/或情緒與本案件事件相關), 持續逃避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不想躺到被性暴力對待的床上),表現出與創傷事件相關 的認知上和情緒上的負面改變(持續憂鬱症狀),與創傷事件相關警醒性與反應性的顯著 改變(容易生氣,沒有耐心),而且以上症狀持續超過一個月,再加上病患因此困擾引起 臨床上顯著苦惱或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功能減損。所以目前精神科診斷為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1171959000號函暨檢附精 神鑑定書在卷可佐。堪認本案之發生確實對於A女之身心造成壓力,致其出現創傷後壓力 症候群,而與本案妨害性自主事件間確具有緊密之關聯性,凡此,益徵A女前開指證被告 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2次之情事,應屬實情。被告仍執前詞辯稱:我僅有摟抱A女,未曾與 A女發生性行為等語,即非可採。 (九)至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前案即有以被告傳送予A女之訊息作為證據,若A女指 述為實,當下即應就本案犯行提出告訴;被告前曾對B男提出傷害告訴,B男應是為了報復 被告,才提出本案告訴等語,固有前案判決附卷可佐。惟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去 警察局對被告提告前案,後來律師說可以加告妨害性自主,且B男提出要另外告被告妨害 性自主,才又提告妨害性自主等語;B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那時候是我決定要去報案的 ,對我來講前案跟本案是同一個案子,當初就搞不懂為什麼要拆成兩個案子,律師跟我們 說是兩個案子,也有幫我們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等語,又前案中被告之犯罪時點係在本案 之後,與本案分屬不同之犯罪行為,而一般人民對法律適用本非熟悉,A女、B男經法律專 業人士告知,其等除前案告訴外,可另外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後,始提起本案告訴,無何 違反常理之處。況被害人於事發後,對外表現及認知心理之處理方式本就因人而異,並無 「一般被害人應有反應」存在,自不能遽以被害人未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等, 即逕認並無遭妨害性自主之事實,自無足以A女未於提出前案告訴之同時對被告提出本案 告訴之情,據以推論A女所言不可採信,且此反可證明A女當時並無追究被告本案強制性交 犯行之意,而無誣指被告之動機,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難認可採。  被告背景: 自陳國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從事在市場送菜之工作、日薪約新臺幣1,000元、與母親 、哥哥同住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5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39834014.A.3AD.html

02/18 08:47, 2天前 , 1F
可憐先生不准異性,是有家暴嗎?讓自己老婆害怕說出來,
02/18 08:47, 1F

02/18 08:47, 2天前 , 2F
強姦也是才國中畢業,去買不好嗎?要免費的出來在市場大
02/18 08:47, 2F

02/18 08:47, 2天前 , 3F
家都知道了,你還可以做嗎?高雄還不來性專區,暖
02/18 08:47, 3F

02/19 01:18, 2天前 , 4F
這老公也是挺無能的
02/19 01:18, 4F
文章代碼(AID): #1diyAUEj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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