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慶功宴偷吻女同事 狡辯已有「眼神交流」非性騷被打臉
新聞來源:https://is.gd/DYXTOn
ETtod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任職日系連鎖髮廊的北市1名張姓男子,去年(2024年)參加其他分店的慶功宴,邀1位女
同事共舞時,趁隙摸腰親嘴得逞,女方立刻抗議,歡樂氣氛頓時變調,張男挨告辯稱當時
已跟女方「眼神交流」、非故意輕薄,台北地院審結,依性騷擾罪判他拘役20天、緩刑2
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本案受害女同事任職不同分店,事前僅聽過名字不認識本人,去年3月
10日深夜10點多,女方任職的分店在北市信義區1家夜店開趴慶祝業績超標,張男被該分
店的朋友邀請到場同樂,酒酣耳熱到隔天(11日)凌晨2點多,張男邀女方到夜店舞池共
舞。
女方大方同意,張男涉趁2人身體貼近之際,單手在女方腰、腹游移撫摸,接著突然親吻
女方嘴唇,女方立刻推開質問,當場炸鍋,女方並報案提告。
張男起初辯稱共舞時跟女方已「眼神交流」,所以之後的撫摸、親吻應不構成性騷擾,但
他承認跟女方並非情侶、也無曖昧,只是知道名字的其他分店同事。檢方認為任何人在這
種關係下,都無法同意未經女方同意就能擅自親吻女方,起訴張男突襲式的舉動涉犯性騷
擾罪嫌。
張男在審理中改口認罪、想賠償和解,但因女方拒絕出庭而碰壁。法官認為張男已有悔意
、又無前科,輕判他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緩刑2年以啟自新,但須接受法治教
育4小時預防再犯,可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易字第二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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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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