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知名男演奏家外遇女歌手 超色對話曝光!妻怒提告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22000053-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國內知名林姓男薩克斯風及黑管演奏家,被指與鋼琴及駐唱祝姓女歌手維持長達兩年的不
正當男女關係,導致其楊姓妻子提起配偶權侵害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定
祝女侵害楊女配偶權,需賠償新台幣30萬元。可上訴。
根據法院調查,楊女與林男於民國75年結婚,育有三名子女,婚姻生活原本和睦。林男不
僅是國內知名演奏家,更是已故作曲大師的得意門生,在音樂界頗具聲望。楊女多年來一
肩扛起家庭重擔,支持丈夫的音樂事業。然而,自林男110年間起受聘於祝女經營的音樂
坊演奏後,婚姻關係逐漸惡化。
祝女曾在林男經營的音樂餐廳擔任鋼琴及駐唱歌手,兩人早有交集。隨著餐廳歇業,林男
開始與祝女合作,承接各類音樂活動演出。楊女未料,丈夫與祝女的合作竟成為不倫關係
的開端。
據楊女及家屬提供的證據,林男與祝女不僅在社交平台上頻繁以「寶貝」、「老公」、「
老婆」互稱,還多次交換大量私密且露骨的訊息。對話中,祝女不但多次提及性行為,更
直接要求林男避免與楊女有親密接觸,甚至威脅若與妻子發生關係便不再與其往來。
部分訊息中,祝女向林男傳遞露骨內容,如「喜歡你吸我的乳頭」、「下面流很多」、「
精子積多一點比較容易出來」、「你屌比較粗,含起來很舒服」等林男也回,「好愛妳,
好想妳…你跟我做愛就像中風一樣,很想射在你裡面」、「早上插肛門,在旅你就要我插
」、「要射進去…撐爆妳」等言詞,顯示兩人已多次發生性行為。此外,還有對話提及兩
人共赴旅遊的計畫,以及林男傳送相關照片與影片予祝女。
法院認為,祝女明知林男已有婚姻關係,卻仍與其發展長期不正當關係,對楊女的配偶權
造成嚴重侵害。楊女主張的部分證據,包括兩人私密對話內容,具有相當說服力。經審理
後,法院判定祝女應賠償楊女30萬元。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零一一號
其中提到:
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林○○為有配偶之人,竟自110年起迄今,與林○○存有逾越結普通
朋友般不正常往來,發展婚外情,除經常性約會,以老公、老婆互稱,及透過通訊軟體互
表愛意外,更多次為性行為等情,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就前述利己主張負舉證之責。
關此部分,業據原告提出林○○手機紀錄拍攝光碟(詳原證7)、被告與林○○間對話紀
錄截圖(詳原證8至10)為佐。並聲請傳訊證人甲○○、丙○○到庭為證。查:
一、按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必先證明其為真正,始有形式上之
證據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自明。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
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惟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
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
自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否認原告提出原證6、7光碟拍攝內容及原證8、9對話紀錄,為被告與林○
○ 間訊息傳送紀錄,應由原告就前開訊息對話人為被告與林○○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
責。經核,原證6、7光碟乃就手機內容為不間斷連續拍攝(原證6為自113年2月14日起至
同年3月5日止訊息;原證7則為自113年3月5日以後至同年月19日止),其中113年2月15日
以被告名義(下稱「祝」)傳送予林○○之舔乳影片中男女,恰與被告不爭執原證4照片
中男女為相同2人;同年2月29日「祝」傳送圖檔資料,包含其戶口名簿及其與前夫之離婚
協議書;同年3月3日「祝」提及該日為受話者(下稱「林」兒子生日,該日恰與林○○之
子甲○○生日相同〈有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同年3月11日「林」傳送林○○愛心健
保卡予被告;同年3月12日「祝」提及原告知悉「林」外遇一事,核與後述證人甲○○、
丙○○到庭證述其等告知原告時間相符;同年3月19日「林」向被告提及原告欲向被告提
起民事求償,亦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113年4月11日)相近等情,經本院審酌結果,足認
原告主張:原證6、7所拍攝手機,為林○○手機,對話中「祝」即被告,「林」(受話者
)即林○○等語,為可採信。另原告雖並未提出原證8、9、10原始手機或原始手機連續拍
攝錄影資料,然由原證8之畫面(包含被告之頭貼,螢幕背景圖片)、受話者慣用比心圖
貼,均與原證6、7相同;原證8對話中提及出國內容之時間、地點,恰與本院依原告聲請
調取被告及林○○入出境資料〈113年5月3日搭同一班機出境、同年月6日搭同一班機入境
〉內容相符;發話者提及「『林成昌』,我一輩子沒有兩年只1個男人」(詳本院卷第305
頁),林成昌為林○○更名前姓名(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113年4月22日受話者傳
送林○○大陸通行證予對方(詳本院院卷第190、191頁)對話中其等屢提及受話者孫女名
字,發話者之前夫姓氏、名字,均與甲○○之女、被告前夫名字相同〈有戶籍查詢資料在
卷可佐〉,足認原證8確為自林○○手機截取,被告與林○○對話訊息內容。至原證9螢幕
背景圖片雖取消,但被告使用頭貼仍相同,並由發話者於對話中提及「你自己打給陳律啊
,她今天沒有出庭是別人出庭,如果法院還有第二次出庭,就是還有別的證據…」,則與
本件被告委任律師姓氏及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者非陳律師,內容相符;然由原證
10之畫面(包含被告之頭貼,螢幕背景圖片),除與原證6、7相同外,發話者提及「陳律
師、6月25日開庭、他是寄到我的戶籍地」亦均與本院內訴訟資料相符,經本院調查結果
,認原證9、10亦確為自林○○手機截取,被告與林○○對話訊息內容,先此敘明。
二、經依原告聲請傳訊證人甲○○(原告之子),到庭證稱:(你認不認識被告?)認識
。工作認識。(你有無看過被告與你父親間的LINE對話記錄嗎?)LINE沒有,但我有看過
FB的MESSAGE的跳窗訊息。(你在何時看到?是什麼內容?)我在大約111年2月左右看到
,是我女兒看YOUTUBE時候看到的。看到的內容是:老公、下面很大之類的。(是一次看
到還是分次看到?)分次看到。是一直跳出來,是同一天,後來我用父親不要的手機看的
。(還有沒有看到具體內容?)還有射在我的裡面很多,弄到我的內褲都是。(是否有點
入觀看?)沒有。我只看跳出來的訊息。之前被告還有傳訊息給我告訴我說他喜歡我父親
。(訊息部分還有其他嗎?)沒有。後來我幫女兒買新的平版。(除了訊息外,你有看過
被告與你父親往來狀況嗎?)被告有跟我爸說很愛你,我爸回說很愛很愛。是在我看到訊
息之前,大概在102年左右。(還有無其他的事由嗎?)沒有。(102年這件事你有問過你
父親或被告為何會這樣?)我以為是工作上的互相調侃,後來看到訊息才確認有這層關係
。(111年2月間看到訊息後,你有去質問過父親或是被告嗎?)沒有,我認為這是我父母
間的事情。(你母親知道這件事嗎?)他今年3月知道。他跟我老婆吵架,我老婆告訴他
這件事。(平版是何時買的?)112年5月中。(111年2月到112年5月間,是否還有使用父
親的淘汰手機?)有。(111年2月到112年5月間還有看到被告傳訊息給你父親嗎?)我之
前說錯了,我還是有看到,但我沒特別去記它。(你父親淘汰的手機有設置螢幕解鎖密碼
嗎?)沒有。(家人若使用或看父親的手機,你父親會介意嗎?)不會介意等語。經依原
告聲請傳訊證人丙○○(原告媳婦)則到庭證稱:(你有看過你公公跟被告間的LINE訊息
或其他?)LINE沒有,但陪女兒看手機時候有看過FB的跳出訊息,但我沒有點進去過。(
你是在何時?看到哪些訊息?讓你認為他們超過男女一般關係?)大概111年4、5月開始
,會跳出曖昧話語,如:老公我想你、老公你今天要來我家嗎、如果你碰你老婆就這個月
不要碰我等等。陸陸續續都有曖昧的言語,直到112年5月換平版後,才沒有再看到。(從
111年4月到112年5月換平版為止,你陪女兒使用你公公手機的頻率?)蠻常的,我都會陪
小孩看手機,幾乎每天都看手機。(看到曖昧簡訊頻率?)平均二到三天就會看到。(你
看到訊息這件事,你有告訴過你婆婆或你先生或被告嗎?)我跟我先生是一起陪小孩看手
機,先生自己有看到訊息;今年3月我跟婆婆吵架時有跟婆婆說。(你有詢問過你公公或
被告嗎?)都沒有。我跟被告不熟,我只見過被告一次。(你見被告那次你公公在場嗎?
)在,是110年去綠島公益演出那次。(那次的互動有無超過一般朋友間的互動嗎?)那
時沒有看到。他們是各自吹各自的樂器。(你公公知道被告有傳訊息到他的淘汰手機嗎?
)我公公有新手機,他不介意我們使用他的淘汰手機。(你如何知道被告傳訊息給你公公
?)因為跳出來的訊息有寫乙○○三個字。(你只有看到乙○○三個字?)還有後面的訊
息。(所以是否是乙○○本人?)我有看過被告的長相,訊息上有圖片,圖片就是被告本
人。(你只有看過被告一次?)對,就綠島那次等語。即由證人甲○○、丙○○到庭證述
內容,固可認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5月間被告與林○○間確有以老公、老婆互稱,被告平
均2至3日會傳送以曖昧言語與林○○,然證人甲○○、丙○○既均證稱並沒有點入閱讀全
文,則單執其等窺見片面文字,縱可認被告與林○○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5月間有逾越一
般男女社交正常往來(即構成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也不足認其情節已達重大程
度。
三、觀諸原告提出原證6、7光碟及原證8、9對話截圖,由其等自113年2月14日起至同年6
月22日止對話內容,除可認其等有以老公、老婆互稱,且有頻繁為露骨、鹹顯、曖昧、調
情式之逾越一般男之正常社交往來對話外,其中113年2月15日「(林○○:寶貝、愛你、
抱著你好舒服…我疼你都來不及怎麼可能不要你)因為我愛你,我老公怎麼說都對,去房
間抱著你睡覺,你也不會不要我 …(被告傳送林○○舔吮其乳房影片)每次都好喜歡你
吸我的乳頭,而且要用力吸…我下面會流好多…性虐待…我要全部吞下去…我一輩子的男
人(林○○:剛剛醒來GG超硬, 你給我吃幾顆,漲到不行)過來我幫你吸出來…一顆…
來啊,老婆幫你吸出來,現在來我等你」、113年2月16日「(林○○:上車了…習慣抱著
你睡)我洗香香等你,好愛你老公,你逃不出我手掌心,好愛你,你不可以沖熱水打出來
,本來已經難出來了,會累死我,精子積多一點,漲得比較快就容易出來 ,我真的想讓
你習慣射在裡面…」、113年2月18日「我會洗香香等你(林○○:下來幫我開門)…好愛
你老公,你沒有洩很多耶,老公因為我只用一個衛生護墊,應該還有一半沒有洩出來」、
113年2月21日「…只是很想跟你做愛,我一輩子的男人,你逃不過我的手掌心,我很愛我
老公,我一定會給你,因為你是我的男人…一直在看我個兩個人的A片,因為你的屌很粗
含起來很舒服,你不用聞全身都是我的味道,你去把屌挑出來照給我看(林○○:你那一
天不想跟我做愛,為了你,我去中和游泳,每天我你泡在一起)…我覺得我臉色泛黃(林
○○:趕快寫遺書)正在寫(林○○:留下什麼給我)胸部、下體…不行啊,陰道還有你
的精子…(林○○:吹喇叭吹死的)…你不要碰你老婆,不要那天受不了跑上去找她」、
113年2月22日「(林○○:早上插肛門,在旅你就要我插)」、113年2月28日「你太怕你
老婆,廢物…下次來家裡做比較好洩(林○○:受不了一進門就…)那我就兩腿張開等你
(林○○:我一輩子都被你吸光了)你還要被我吸20年」、113年3月9日「(林○○:好
愛妳,好想妳…你跟我做愛就像中風一樣,很想射在你裡面)你愛我是應該的,我是小三
…中風怎麼跟你做愛…我們還要在一起20年,想到我的B味你就會夢遺了」、113年4月27
日「那天要來找我,我好想你(林○○:要射進去…撐爆妳)…你的龜頭那麼大…插進去
就好舒服」、113年4月29日「我真的很累,你又這麼久才洩,你要把我全身吸的 都是有
印子…你老婆又在旁邊,真煩…你到底還愛不愛我,還是把我當成炮友…你看我們去廈門
這幾天找不到你怎麼辦,這種戲碼再演我好煩」等語,亦足推認林○○與被告自113年2月
起,不止長期為交往、約會、親密互動等,更有多次發生性行為。
四、綜上,經本院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林○○與被告自113年2月起至113年6月22日止
,不止長期如男女朋友般為交往、約會、親密互動等,更有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應可採
信。逾此部分之主張,則無可採。
雙方背景:
原告:國中畢業、已婚
被告:大學畢業、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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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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