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鬼父要女兒幫打手槍 竟稱是「偉大的克制」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8000078-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南市一名父親阿德(化名)在女兒小美(化名)未滿18歲期間,竟以每月一次的頻率對
其強行猥褻,案件經曝光後震驚社會。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此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強制猥褻罪,共判1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德自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間,與尚未成年的女兒小美共同生活期間
,屢次以強迫手段要求她幫他打手槍等猥褻行為,行徑持續至她成年。每次犯案均在住處
客廳進行,手段粗暴,小美多次拒絕卻無法阻止。
案件直到小美34歲2024年3月,因大姐被父親趕出門,她與父親發生爭執也被趕出門,小
美因此撥打113保護專線報案才得以揭露。她在警方調查與法庭證詞中提到:「自小學五
年級開始,他便以『幫助父親』為由,要求我協助自慰,頻率每月至少一次,直至我成年
後才堅決拒絕。」她更透露:「我曾拒絕,但他以威脅口吻強調這是對他的幫助,甚至說
『不要把這想得很髒』。」
小美報案時,家中監視器錄下她質問父親的畫面:「從我小五到大學,你不斷強迫我!」
但阿德竟回應:「你們無法理解,我那是偉大的克制!」此言論引發法庭與輿論譁然。
雖然阿德在庭上否認強制猥褻行為,並辯稱當時僅「請求協助」,但法院認為證據確鑿,
難以採信其說法。法官指出,身為父親,阿德應對未成年子女提供安全成長環境,卻因配
偶及兩名長女離家,將個人慾望施加於女兒,行為令人髮指。
法院認定,阿德對未成年小美的身心造成嚴重創傷,即便小美成年後,仍難以平復心理陰
影。判決書中痛批,阿德非但未尊重小美的身體自主權,反而自認「未對女兒強制性交是
偉大的克制」,並在庭上高喊自己是「成功的父親」,顯示其態度全無悔意。
法院最終判處阿德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12罪,各判1年,合併執行2年6月。可
上訴。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八十九號
被告辯詞:
我只有在甲女就讀國小5、6年級時,在住處卑微地請求甲女為我打手槍三次,因為我的壓
力很大,需要用這種方式舒壓,與甲女同住34年,我是成功的父親,不可能在甲女長大後
還對她做這種事。
女兒證詞:
(一)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1.「發生時點是我兩個姐姐跑去臺中找母親,當時我小五,被告拜託我幫他自慰至他射精
為止,地點都在一樓客廳」、「(自慰)一直至我18歲結束」、「一開始我不懂,他抓著
我的手教我,被告會說再快一點,要射了」、「發生頻率 我現在無法確定,但每個月至
少都有一次…」、「自慰(打手槍) 過程被告還一直強調他很大很粗」、「我通報113時
,被告也在場,當時113也有問我頻率,但因為當時很混亂,我只有說至少10次以上,但
其實應該每個月至少一次」;
2.「18歲前我曾有表達過不願意」、「直到我18歲後交男友時我就堅決表示拒絕」、「18
歲前因為我有表達不願意,所以頻率好像有減少,但就算是減少了,還是每個月至少有1
次」;
3.「(你上研究所後再跟被告提起,被告態度?)他沒覺得對不起我,他覺得這是很神聖
的事,覺得我是在幫他,他甚至覺得我不應該再提起這件事」、「我想要提告,但我也會
擔心這件事可能會影響家人的經濟情況,甚至會覺得失去母親也失去父親,但我無法忘記
他對我的傷害,這件事讓我在之後的關係也有很大的影響,讓我覺得我自己不好、需要做
的更多」;
4.「(從你小五至18歲左右,父親是家裡經濟來源?)是,他是主要經濟來源,阿嬷沒有
工作,阿公在我小時候也過世。母親約是在我快3歲就離家出走…,」、「父親從以前就
說母親是賤人,說母親很糟糕,簽六合彩什麼的,被告有暗示母親是妓女,被告也曾說我
像媽媽一樣,意思是像媽媽一樣是妓女」;
5.「之前學校諮商時,我有稍微提過,諮商人員問我是否要通報,我已經成年了,就請他
不要通報。此外,我還有跟一個租屋家長簡單提過。我也有跟先生提過一次,以上都是在
3月14日通報前」。
(二)本院審理時證稱,
1.「(檢察官問:依卷內資料,本案於113年3月14日才通報,為何通報本案?)那一天被
告跟大姐起衝突,大姐被被告趕出去,我看到LNIE訊息,那天就先回家,跟被告講我覺得
他這樣不對,被告脾氣就上來,叫我滾出去,我說我有權利住在家裡,也可以告發你以前
對我做過的事情…,後來我就在被告面前打113通報,113有錄音,通報過程中,被告也在
我身邊試著要說明他的行為」;
2.「被告說大家都可以理解他,覺得追訴期已過,我通報也沒差,我才想要通報,跟被告
叫我幫他的用意完全不同,我當時覺得滿滿的罪惡」;
3.「(是否記得最後被告用你的手撫摸他的生殖器是何時?)我記得是18歲暑假的時侯,當
時我第一次交男朋友,覺得無法再繼續做這樣的行為(幫被告打手槍),所以我才拒絕被告
,被告就沒有再要求我」、「18歲的暑假大約是民國96年7、8月」、「起訴書載明的犯罪
時間點最後一次往回推,一個月一次的頻率屬實」;
4.「從小學五年級開始,當時二個姐姐跑去找媽媽以後,家中只剩下我、爸爸、阿嬤、弟
弟,大約是我五年級以後」;
5.「有過幾次我都說不要,但被告說這是在幫他,不要把它想得很髒…,我有拒絕、也有
答應的時侯」、「主要因為他是爸爸,所以我不敢拒絕,也覺得爸爸說的是真的,因為爸
爸一直強調是在幫他」。
通報後諮商報告:
1.事發在告訴人小五到高中18歲,告訴在家中排行老三,告訴人3歲時父母離異,告訴人
小五時長姊及二姊跟父親長期衝突而離家出走去找生母。
2.告訴人也在姊姊們離開家後,開始被父親要求幫他自慰,告訴人表示沒有被性侵,但從
被父親求著她幫忙,到後來告訴人曾拒絕但不被父親接受。直到告訴人18歲交了男朋友,
告訴人再次拒絕父親,父親不再要求告訴人。
113年3月14日上午11時18分至11時37分19秒監視器錄影譯文:
(一)影片時間:0000-00-00 00:18:57
監視器影像。被告要求告訴人滾出去,雙方爭執。
被告:不要臉,那就是不要臉。
告訴人:沒有關係,你才不要臉,你才不要臉。
被告:不要臉。
告訴人:你才不要臉,你對你女兒做什麼?你對你女兒做什麼?
被告:做什麼?講出來啊?好,講啊?
告訴人:好啊,你叫我幫你自慰,攝影機都在錄。
被告:對,還有什麼?
告訴人:你叫我幫你自慰,從我小五一直到我大學,18...
(二)影片時間:0000-00-00 00:20:54
監視器影像。被告、告訴人持續爭執家族事宜。
被告:你們這個是解釋不了的,我那個行為是解釋得了的。我那個是偉大的克制,是偉大
的克制。
告訴人:你確定吼?
被告:我確定,我確定。
告訴人:好,我報警(轉身上樓)
被告要求告訴人滾出去,告訴人聞聲再次下樓與被告爭執。
(三)影片時間:0000-00-00 00:22:11
被告:...我忍受你們4個很久,你們最好不要不要臉。
告訴人:不要臉是你,不要臉是你,你所有我們家發生的事情講出去,我都不介意。
被告:我告訴你,那是說我長期30年的記憶。
告訴人:(激動)我要笑死了,我要笑死了,你對一個小學生,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我
們報警嘛,你都說你做的,可以吧?
被告:我沒有去性侵阿,我沒有去性侵阿...
告訴人:(激動)對,你沒有性侵,對對對,很棒,我還得感謝你,感謝我爸爸沒有性侵
我,我爸爸只是一直造成我精神的壓力
被告:…(無法辨識)也沒有怎樣啊
告訴人:(激動)對對對,那你為什麼要對你女兒這樣
被告:只是一種心理上的需求而已阿,啊我壓抑住阿,你一直惦記這個,我還以為說這個
已經雲過煙輕了,這個我們都不要去談
告訴人:對阿,我因此必須要接受諮商阿,你懂嗎?
被告:你少來,你自己做諮商,把這個家諮商成什麼樣...(無法辨識)你做個諮商把這
個家諮商成什麼樣
告訴人:你可不可以不要活著(崩潰)
被告:你為什麼要活著,你為什麼要活著,我一個修行的人,為什麼要跟你囉哩八嗦,你
為什麼要活著,你一個做諮商的人,把這個家搞成這樣。
(四)影片時間:0000-00-00 00:23:29
被告:你為什麼要活著,你一個做諮商的人,把這個家搞成這樣。
告訴人站在原地,撥打113專線
(五)影片時間:0000-00-00 00:24:10
告訴人與113專線人員通話。
告訴人:(對電話)我要講的事情,不是在現在,是發生在我小時候,一直到大學,對,
我今年要35..
(六)影片時間:0000-00-00 00:24:30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與113專線人員通話,並移動到樓梯 處。
(七)影片時間:0000-00-00 00:28:11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
(八)影片時間:0000-00-00 00:28:59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
告訴人:(對電話)我在小學的時候,可能小五、小六的時候,有的時候我自己跟爸爸在
玩的時候,可能會用所謂的...(無法辨識)肛門的方式。
(九)影片時間:0000-00-00 00:30:19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被告起身抱怨,並靠近告訴人。
(十)影片時間:0000-00-00 00:30:54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被告在 客廳徘徊、時有抱怨。
(十一)影片時間:0000-00-00 00:31:47
被告移動到告訴人旁,對113專線人員(即告訴人方向)抱怨。
(十二)影片時間:0000-00-00 00:32:10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語帶哽 咽;被告站在告訴人旁,對
113專線人員(即告訴人方向) 抱怨,後走回客廳。
(十三)影片時間:0000-0-00 00:32:55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被告移 動到告訴人旁,對113專線人
員(即告訴人方向)抱怨,後 走回客廳。
(十四)影片時間:0000-00-00 00:34:15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被告移 動到告訴人旁,對113專線人
員(即告訴人方向)抱怨。
(十五)影片時間:0000-00-00 00:34:40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被告在告訴人旁,對113專線人員(即
告訴人方向)抱怨,後走回客廳。
(十六)影片時問:0000-00-00 00:34:40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被告坐 在客廳抱怨。
(十七)影片時間:0000-00-00 00:36:56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
(十八)影片時間:0000-00-00 00:37:17
監視器影像。告訴人在樓梯處與113專線人員通話,後掛 斷,告訴人朝樓上移動;被告坐
在客廳朝告訴人抱怨、稱其不要臉。
據此認定:
本院審酌告訴人甲女就其3歲時母親離家出走,小學五年級因二位姐姐離家前往投靠母親
時起,家裡只剩阿嬤、弟弟與伊,被告即開始要求其在客廳以手為其撫摸性器,並以每月
至少一次之頻率進行,雖然拒絕,但因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而且是父親而無法拒絕,直
至自己滿18歲交男友後,覺得實在噁心才堅定拒絕這種不當接觸,並在就讀研究所時接受
心理諮商,本案是因與父親吵架,提及往事,見父親對傷害自己之事毫無愧意、甚至理直
氣壯,才通報113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詳實,且無
矛盾之處,核與上開113通報紀錄、被告住處監視器錄影檔案、監視器錄影檔案畫面截圖
照片及檢察官勘驗筆錄內容均相符;再者,被告自承與告訴人同住34年,四名子女間與告
訴人感情最好,告訴人成績最好,視為掌上明珠愛護等情,足認二人間並無積怨結仇之情
;而告訴人亦早於106年就讀研究所之際,即因與被告不當肢體接觸而接受心理諮商,亦
有前開諮商紀錄可參,顯然本案並非告訴人挾怨報復而捏造事實誣指被告,要無疑義,足
認告訴人之指訴確係出於真實,且與其他證據相符,要可採信。
不接納辯解的理由:
1.上開事實,經本院認定如前,業如前述;而觀諸前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於告訴人撥打
113電話長達十餘分鐘過程中,始終在告訴人身旁,除抱怨外,從無任何反駁、否認之表
示,益見被告確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告訴人為猥褻行為。
2.又被告所坦承三次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行為,固因追訴權時效已於105年6月30日完
成,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觀諸被告自承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所為
之猥褻方式(要求告訴人撫摸性器),與告訴人於本案歷次證稱之方式均屬一致,益見告訴
人所述於滿18歲前,被告仍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猥褻一節,並非無中生有!
3.綜合以上各節,被告空言所辯,自不足對其為有利之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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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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