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妻與男同事多次出國旅遊 綠帽尪怒揭床上親密照提告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1000024-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桃園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滿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同事阿勇(化名)有親密互動,認
為妻子與阿勇的行為已侵害其婚姻權益,遂提告求償新臺幣100萬元。桃園地院審理後認
定,阿勇與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有超越一般社交範圍的行為,侵害阿德配偶權,判決
阿勇及小美應連帶賠償7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阿德指出,他與小美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結為夫妻,但小美卻與阿勇過
從甚密,多次一同出國旅遊,甚至出現床上擁抱、親吻等行為,令他無法忍受,訴請損害
賠償。阿德並提出對話記錄、Instagram限時動態及錄音檔等證據,證實小美與阿勇的互
動超出合理範圍。
阿勇辯稱,他與小美的互動僅限於員工旅遊及遊戲情境下的親吻,並非交往行為,且對話
中稱呼「寶貝」只是朋友間的暱稱,否認侵害配偶權。小美也主張,相關行為純屬誤會,
並稱部分對話內容是在其非清醒狀態下發生,對阿德的指控不予認同。
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關係具有排他性,配偶權受法律保障,小美與阿勇的行為確實已超
越正常社交範疇,侵害了阿德婚姻的圓滿與安全,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考量原告請求金額
及實際情況,最終判決賠償金額為70萬元。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
附表內容:
編號 時間 行為
1 112年9月2日至 被告共同搭乘往日本之郵輪旅遊。
6日
2 112年11月10日 被告陳XX傳送「寶貝 在幹嘛」、「(愛心)」予被告
游XX。
3 112年11月17日 被告共同至上海旅遊。
4 112年12月8日 被告陳XX向原告自陳有和被告游XX交往,且被告游X
X知悉被告陳XX為有配偶之人。
5 112年12月15日 被告共同至日本旅遊,並於友人面前嘴對嘴接吻。
6 113年1月9日至 被告共同至泰國旅遊。
14日
7 113年3月9日至 被告共同至韓國旅遊。
13日
8 113年3、4月間 被告躺在床上擁抱、被告陳XX於被告游XX開車時將腿
放在被告游XX。
*編號一至五經認定有損害行為,其餘因舉證不足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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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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