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開始當個正直的賤人」女PO遭指小三 人妻告她破壞婚姻敗訴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天前 (2025/01/10 07:04),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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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0000011-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小萱(化名)在網路上相互調情、 傳送曖昧訊息,且頻繁聊天至深夜,甚至出門私會,至少發生4次以上性行為,因此請求 100萬精神撫慰金。台北地院審理後予以駁回。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民國89年12月28日結婚。小萱竟與阿德頻繁以臉書等通訊軟體相互 傳送調情、曖昧訊息,且頻繁聊天至深夜,甚至出門私會,更至遲於112年9月23日起至 113年5月4日期間,發生至少4次以上性行為,致原告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並產生嚴重焦 慮反應、失眠等症狀,侵害小美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1百萬元。 然而,小萱否認這些指控,並強調小美所提供的證據,其以臉書貼文「開始當個正直的賤 人」一詞係引用網路文章,無法證明其婚外情的存在,並要求法院駁回小美的訴求。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指出,小美提出的證據並未充分支援其指控,包括與阿德的對話錄音、 社交平台的貼文紀錄及旅館收據等,及小萱112年2月7日貼文寫「覺得被愛」、「來自北 海道的愛,這次一定要藏好」,下方則只是貼上禮品照片,全文未見任何與阿德有關之言 詞或圖片。均未能確立小萱與阿德之間存在婚外情。 特別是小美的子女所提供的對話證據,阿德僅表示曾與某位在TINDER軟體上結識之女子發 生性行為,但自始至終未曾言及該名女子即係小萱。根據法律規定,小美必須對其指控承 擔舉證責任,而在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決定駁回小美的請求。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四六號 其中另提到:(補充) 原告所另提出與其子間之對話錄音檔(含譯文)證據部分,查,此證據係原告於113年9月 30日言詞辯論後,於113年10月14日方提出之二人於不詳時間所為對話錄音。原告之子在 原告提問「你是甚麼時候發現你爸爸外遇的?」、「那個女人是誰?你是怎麼知道的?」 、「你那時候怎麼知道爸爸和那個女人是在外遇,或者說有超過一般正常交往的關係?」 、「你告訴我的那天是113年5月3日晚上。那個不舒服的感覺你可以多說一點嗎?」等問 題時,雖答以:在高一下學期的時候,曾在林○○之手機看到林○○與「林○○」間有互 傳親吻貼圖、討論林○○在「林○○」身上種草莓、在捷運上偷摸彼此身體等曖昧訊息, 及「我每次看爸爸手機對話對象都是她,一直是同一個人,就是我後來找給你看的那個FB 」等語,然林○○手機中是否確實有其子所述之前揭內容?未見原告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其 情。再者,通訊軟體使用者之暱稱本可自由選取或設定,故與林○○互相對話之人,是否 即為被告,亦未見原告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再者,依原告之子前揭所述可知,其亦僅僅是 曾查看過林○○的手機,並未曾親見過手機中名喚「林○○」之女子,更未曾親見過該女 子與林○○之交往過程。而對話內容是否真實、有無浮夸情形等,在原告未能提出其他積 極之證據佐證之情形下,自難徒以與原告有極親近血緣關係之子,在法庭外所為之前揭毫 無佐證之對話內容,遽認被告與林○○間確有原告所指之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70.8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736463877.A.030.html

01/10 13:46, 17小時前 , 1F
台女想錢想瘋了嗎?讓人淨身出戶,老公賣個老二,四次,
01/10 13:46, 1F

01/10 13:46, 17小時前 , 2F
就要跟外面破女討一桶金,先用自己工作所得請徵信業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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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3:46, 17小時前 , 3F
嗎,你老公是美屌是嗎
01/10 13:46, 3F

01/10 18:10, 13小時前 , 4F
沒證據 靠兒子口述就想拿 100 萬 當法官白癡嗎
01/10 18:1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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