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人妻遭前夫家暴散布私密照 小三幫上傳限動拆婚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05000031-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美(化名)與前夫阿德(化名)及小萱(化名)三人間的侵權行為及損
害賠償案!小美指控,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經遭受阿德家暴並將私密影像散佈,對
小美造成了身心上的重大傷害;而阿德也因其與小萱的不正當關係,破壞了小美的婚姻幸
福。最終,法院判決阿德須賠償小美36萬元;小萱則需賠償15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原為配偶關係,嗣於2023年3月13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阿德曾於2021
年4月14日,因爭執而向小美投擲馬克杯,導致小美嘴角受傷,小美請求阿德賠償慰撫金
20萬元。
阿德又於2021年11月2日,向小美索取雙方私密影像擷圖後轉交給小萱,並指示小萱將擷
圖在IG發布限動,又擅自用小美手機,將2人私密影像以LINE傳給自己後,再轉傳予小萱
,侵害小美之隱私權,請求阿德賠償慰撫金30萬元。
而小萱明知阿德有配偶,仍於2022年5月至10月間,多次在阿德車上及汽車旅館發生性行
為,破壞小美之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小美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
被告分別賠償慰撫金各50萬元。
阿德辯稱,他並無對小美故意施暴,小美受傷結果甚輕,且僅係夫妻間日常爭執所致,他
已支付醫療費用,另於2022年11月5日係為取回遭小美取走之手機而發生衝突,並無為阻
止小美離家而壓制其手腳之行為;他承認有將私密影像傳送予小萱,但將上開擷圖發布於
Instagram限動則屬小萱個人行為,非他教唆或指示;他雖有對小萱餽贈金錢禮物、邀約
外出或線上聊天等行為,但始終未有交往或親密接觸行為,並非男女朋友或類似炮友關係
。
小萱則辯稱:她一開始不知道阿德有配偶,阿德後來向她表示已離婚,以為小美是阿德前
妻,後來經阿德母親告知才知情;其與阿德純為網友關係。
法院審理發現,阿德就他與小萱之交往情形自承「就是玩玩的心態」、「不隨傳隨到,怎
麼打炮!」等語,經小美詢問「第一次打炮誰主動?」、「先說說有沒有常常在車上」等
問題,尚回答以「第一次就是喝酒醉那次」、「常啊」等;阿德向小萱傳送「我喜歡你希
望你能認真好好考慮給彼此機會」、「愛你」等,小萱亦曾傳送「說你愛我」等訊息,足
認阿德對小萱具有戀愛感情,彼此互動已逸脫所謂對網友或直播主追求、討好行為之範疇
。
針對小萱發布之限動擷圖,經阿德證實是他與小萱去汽車旅館的照片。綜合上開各情,足
見被告間確已發展婚外親密關係乃至肉體關係,顯非僅止於普通朋友間之社交往來。
且小萱對阿德多次表示「好好珍惜你老婆」、「不打擾你們夫妻恩愛」、「結婚就是辛苦
」等語,可見小萱知悉小美與阿德間尚有婚姻關係。
法院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認小美就阿德上開侵
害小美身體健康權、隱私權及配偶權之各行為得請求之慰撫金應各以1萬元、20萬元、15
萬元,合計36萬元為相當,就小萱上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得請求之慰撫金則應以15萬元為
相當。逾此範圍之金額則屬過高,不應准許。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一號
原告傷害情形:
左側嘴角撕裂傷1.2*0.5*0.2公分、嘴巴內1*0.5公分擦傷
另,刑事偵查中的說法:
原告雖主張乙○○明知將造成原告受傷之結果,仍持馬克杯朝原告臉部砸出,惟乙○○否
認有何故意傷害行為,辯以:馬克杯並非針對原告臉部砸出等語,復經證人許○○證稱:
原告一直搥桌子、罵髒話,踢了桌子1下,乙○○就邊喊是好了沒,邊把桌上的馬克杯往
右邊丟去,丟到電腦桌旁牆壁上碎掉。這時原告站在乙○○對面,並非朝原告身上或面前
丟;後來過沒多久,伊發現原告嘴角流血,想說是不是馬克杯碎掉噴到原告嘴角等語(本
院卷一第471至472頁),足見原告受有前揭傷害,係因乙○○所拋擲之馬克杯撞擊牆壁破
碎後之碎片噴濺割傷其嘴角導致,衡諸乙○○之行為態樣及原告傷勢等客觀情形,即令乙
○○拋擲馬克杯之方向與原告當時站立處接近,因而在客觀上有致原告遭其碎片噴濺割傷
之危險,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乙○○有攻擊原告之故意,尚難以此逕認乙○○係蓄意將
馬克杯朝原告臉部拋擲砸出,或有意藉由其碎片致原告受傷,無從認定乙○○主觀上係出
於故意而為上開行為。從而,乙○○貿然將馬克杯朝原告砸出,不慎致其碎片割傷原告嘴
角,而發生原告受有前揭傷害之結果,就該結果之發生固有過失,仍非故意而為,應屬過
失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行為。
乙○○固抗辯其雖有將上開擷圖及影像傳送予甲○○,但並未教唆或指示甲○○散布或發
布至限時動態等語。然乙○○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原告傳送予乙○○之上開擷圖,及原
告手機中之上開私密影像傳送予甲○○之行為,即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之行為,合
先說明。乙○○於上開刑事案件程序中就公訴事實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並未爭執其指
示甲○○發布至Instagram限時動態一節,復經甲○○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有收到乙○
○傳送給伊之上開擷圖;乙○○要伊傳出去等語,另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陳稱:乙○○
當時告知與原告分居中,原告經常騷擾乙○○或與其吵架,並對伊有意見,乙○○託伊將
影片發佈到限時動態,主要是要氣原告等語明確,再參以乙○○於112年8月27日簽立之切
結書,其中第2點已自述乙○○為激怒原告,將上開私密影像傳送予甲○○,「以朋友名
義情緒勒索強迫」甲○○發布限時動態等內容。則綜上各情,應可推知乙○○傳送上開擷
圖予甲○○時,確有要求或指示甲○○將之發布於限時動態之情事。是乙○○前揭所辯,
應屬事後圖卸之詞,尚難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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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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