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中妹校園活春宮網友 涼亭5分鐘換到廁所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219/2876502.htm
: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竟在國中校園的涼亭和廁所,與國中少女發生關係,因此吃上官司。法
: 官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對方賠償15萬元,判6月徒刑、緩刑2年。
: 判決指出,張男和少女是網友關係,今年1月7日周日下午,他在國中涼亭內和對方親熱;
: 5分鐘後,兩人步行到男廁,進一步發生關係。
: 事後少女告訴學校老師,依法通報全案才曝光。張男辯稱,在涼亭時,他看到教室外走廊
: 有一位阿伯,「我們就去校園裡找尋適合發生性行為的地點,直到發現有一間廁所門是開
: 著沒鎖,我們就進去。」
: 法官表示,被告明知少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亦缺乏完整性自主決定能
: 力,竟未能自我克制,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實有不該。
: 法官指出,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已與少女及其母親達
: 成調解,賠償15萬元;母女都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
: 橋頭地院法官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張男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
: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 附註:
: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簡字第九號
: 補充證人(被害人)的說法:
: 「被告帶我去國中內的涼亭時,一直拜託我,我有幫他口交,之後他說他想發生性行為(
: 指性器接合),之後又牽著我的手進廁所,脫我的褲子、內褲」
補充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
丙○○與代號AV000-A113018號未成年女子(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係網友關係,其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竟基於對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行
為之犯意,於113年1月7日15至16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某國中(地址詳卷)之涼亭內,
親吻A女、撫摸A女胸部,並由A女對丙○○口交,丙○○復以手指伸入A女之內褲撫摸其下
體,及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以上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復接續同一犯意
,於5分鐘後,兩人步行至該國中某1樓男廁所內,丙○○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對A女
為性交行為1次次得逞。嗣經A女告知學校老師依法通報,始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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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只做這樣
X!好貴
去金錢豹應該可以爽到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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