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趁開背拉筋對女球員伸狼爪 女足助理教練判刑結果出爐
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1214002214-260402?chdtv
中時 洪靖宜
某女足助理教練被控替女高中隊員拉筋、開背時趁機襲胸,起初以為是誤會,未料教練竟
摸下體,女學生鼓起勇氣向其他教練求助報警,法官依相關事證和證人說詞,依成年人故
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該名助理教練1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某高中女足隊擔任助理教練的阿光(化名),去年4月25日結束練習,其他
學員都已離開訓練場,剩下1名女球員在休息室,阿光假借要幫她拉筋、開背,要女球員
趴在地上,先幫她按摩腿部及開背,等開完背後,徒手抓住胸部將她扶起,女球員感覺不
舒服,閃躲身體表達反抗。
隔天,阿光又不顧女球員意願,伸狼爪抓住胸部,隔了2天,阿光又以放鬆拉筋名義襲胸
,甚至還趁機摸下體。事後,女球員向同學求助,兩女去找其他教練求助時,教練聽完驚
覺大事不妙,除通報校方外,並找來阿光對質。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阿光否認犯行,辯稱可能是幫忙拉筋時不小心碰到胸部,過程中並
未手碰到女球員下體。不過女球員父親指,事發後他曾跟阿光見面,對方有說抱歉,只記
得反應讓他感覺很愧疚,帶女兒去做筆錄時,他也開口問發生什麼事,女兒崩潰「為什麼
要一直問我這種事情讓我痛呢?」
且阿光的妻子在去年5月3日事發後,曾傳訊給女球員父親,表明「非常抱歉真的是十分抱
歉,我們很誠心的想跟你們和解。如果你們有任何要求我們也願意承擔」。
且女球員於案發後前往身心科診所就診,經診斷患有急性壓力反應、非特定的睡眠障礙症
、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等情。
加上相關事證和證人說詞,認定這名助理教練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機會對未滿18歲的少
女強制猥褻行為,影響女球員心理健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1年4月。可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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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三十八號
其中提到對辯詞不予採信之理由:
一、被告雖一度辯稱其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為A女拉筋時,有可能不小心碰觸到A女
胸部云云(院卷第91頁),惟依被告之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理當知悉女性胸部係隱私部
位,不得隨意觸碰,為避免不必要之誤會,與女性學生互動、相處時,更應謹慎小心,避
免與女學生單獨相處及觸碰身體,豈有可能於112年4月25、26、28日一再「不小心」觸碰
A女之隱私部位?且依A女所證,被告抓住其胸部之時間皆為數分鐘以上,顯非短暫,自
無可能僅係不慎觸碰。況且,證人即與A女同隊並亦曾接受被告協助之足球隊隊員乙○○
、丁○○(真實姓名均詳卷)均於本院證稱:我也曾經讓被告拉筋、開背過,我會自己去
找被告,被告在拉筋、開背的過程中,另外一個主要的教練都會在旁邊看,大家都會一起
在休息室,沒有人會單獨自己在休息室等語;我有受傷的情形,才會找被告幫忙,在拉筋
、開背的過程中,沒有只有我們兩人單獨相處的情形,都另外有人在等語,被告顯然在其
他正常的拉筋、開背情形都會避免與女學生獨處,且注意身體分際,益徵被告前開所辯顯
臨訟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二、辯護人另為被告辯稱:A女於案發當時是高中生,已經有足夠的智慧能夠認識遭碰觸
到胸部是不對的,這種情形之下,為什麼A女還願意讓被告再來兩次拉筋、開背,讓被告
有得逞的機會?此與常情有違云云(院卷第303頁、第308至309頁)。然查,被告身為足
球隊助理教練,亦為社會經驗豐富之成年人,對於案發當時未滿18歲之足球隊隊員之A女
而言,面對被告不尋常之身體觸碰,A女之第一反應係先檢討、反省自己,認為教練不會
做不對的事情,業如前述,然被告竟利用A女此等信賴師長與成年人之心態,侵害A女之
身體自主權,辯護人復以前開辯詞為被告辯護,如此推過、檢討被害人之心態極其可議,
足徵性平權之意識薄弱,嚴重欠缺尊重被害人有其身體性自主權及身而為人之尊嚴、價值
。又查,遭到強制猥褻之被害人對於被侵害之反應未必一律相同,而影響被害人反應之因
素甚多,例如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關係、被害當時情境、被害人之個性及對於被性侵害之
感受,均會影響被害人之反應,要非所有被害人均會大聲喊叫、呼救或立即前往報警處理
。申言之,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因驚恐羞怯或受害後之其他心理上之障礙,致未及時求救
、報警或保留證據,並非事理上之所無。亦即,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殊無可能有典型
一定之事後情緒反應及標準之回應流程,被害人之年齡、智識程度、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
關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
後之處境等因素,均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尚難僅憑被害人未及時求救、未將
此事告知他人或未有害怕、迴避加害人之反應,即謂其證述不實。衡以A女已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你剛剛講到被告幫你拉筋、開背應該是不會錯,但你同時又說你覺得摸胸部怪
怪的不舒服?)因為我覺得教練(即被告)不會做這種事情,但是他就是這麼做了,我就
覺得好像不太正確,所以我才會猶豫要不要跟人講等語,可見A女雖遭被告猥褻而感到不
舒服,惟因其仍相信被告,故未於被告對其猥褻時呼救,或即時離開該處,於112年4月25
日遭猥褻後仍於112年4月26日、28日讓被告幫忙拉筋、開背,揆諸前揭說明,A女之反應
皆與常理無悖。辯護意旨未能體察A女之年齡、與被告間之關係等情,遽認A女反應有違
常情云云,委無足採。
三、辯護人又為被告辯稱:女子足球休息室為開放空間之教室,出入門並未關閉,四周亦
為透明窗戶,保全人員亦經常前來督促離開休息室,且休息室同樓層亦有其他教室,隨時
都可能有師生經過,A女亦可隨時呼救,被告豈敢於此種情境下對A女為猥褻行為云云。
惟妨害性自主事件之發生與否,與案發地點是否為開放空間、是否隨時有人出入等情並無
必然關聯,況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那三天女子足球休息室的窗簾沒有拉上,門有
靠上,沒有鎖上,足球休息室這個樓層還有其他教室,但案發時間亦即18時30分至19時許
,我很確定其他教室裡面沒有人等語;又縱使案發地點外面走廊可能有他人經過,然依A
女所述可知被告對其所為猥褻行為,並未脫去其衣物,而係從外面抓住A女胸部,並將手
伸入衣褲內撫摸A女下體,又A女遭猥褻時並未出聲呼救,且被告係趁與A女獨處機會為
之,可見被告犯罪過程不須耗費較長時間,一旦發覺有人靠近,僅需將手抽出,即可避免
犯行遭發覺。依此,被告自有相當餘裕在行近該處之人接近時,即停止猥褻,避免犯行敗
露。是以,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不可採。
四、辯護人另稱:其他足球隊隊員均證稱並未聽聞被告對其等拉筋、開背時有何不當碰觸
之情,足認A女所述不實云云。惟查,被告與其他女學生之互動情形,與被告對A女是否
為本案猥褻行為無涉,被告身為助理教練,謹守與學生間之分際為理所當然之事,自不能
以被告與其他學生間並未發生不正當肢體接觸,反推認定被告亦未對A女為本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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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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