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色狼設局誘進門伸狼爪 少女機智用手機定位脫險
遭色狼設局誘進門伸狼爪 少女機智用手機定位脫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45479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黃姓男子前年10月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後,隔月又設局
對另名少女騙到住處強制猥褻,且又不讓少女逃離其掌握,更出言恐嚇,所幸少女機智躲
進廁所,利用定位軟體傳出黃男住處位置,讓友人上門援救,新竹地院依強制猥褻與恐嚇
少女罪將他判刑1年5月。
法官調查,前年11月黃男透過友人介紹,結識未滿18歲的小美並一同外出,小美當晚本要
搭火車回家,黃男誆稱已無班次,要小美到他家暫住,帶入房間內時,先將躺在床上的小
美抱住,並要求幫他手淫。
小美掙扎將黃男推開,表示要回家,且欲請友人去載她回家,黃男竟恫嚇「不要把我家地
址傳出去,傳出去妳就死定了!」小美趁黃男不注意之際,躲入廁所打電話求救,並透過
定位軟體將黃男住處位置傳送給友人,當友人抵達黃男住處樓下,小美即逃離報警。
黃男辯稱沒有強制猥褻,小美是自己躺到他的床上,他是在旁邊玩手機,他只有說不要讓
別人知道他家的地址。
法官認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始終證述歷歷,所述前後一貫,彼此大致相符,並
無任何指述不一或不合常理之明顯瑕疵存在,若非其自己親身經歷之事,不可能一再清楚
描述案發經過之主要輪廓。
小美友人作證說,當時小美除在黃男住處內刻意壓低聲量打電話向他求救外,更於脫險後
,於講述遭強制猥褻過程時,且如果黃男未對小美強制猥褻及恐嚇,小美應可輕易透過詢
問他關於住處位置,豈會仍需透過定位讓友人知悉其位置?
此外,法官還特意去查案發當天小美回家的區間車,末班車時刻為晚間10時53分,可見黃
男實係虛構事由,邀同被害少女隨同其返家,此適足佐證其心懷不軌甚明,因此其辯詞不
足採信。
法官審酌黃男於前年10月因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經判刑6月,可見他在密集時間內,為
圖一己私慾,而為犯罪手段相類之犯行,黃男在明知小美為未滿18歲之少女,還設局違反
少女意願,對其強制猥褻,且又為免少女逃離其掌握,更出言恐嚇,戕害被害少女身心發
展甚鉅,加上犯後否認犯行、卸責狡辯,迄今亦未能賠償被害人損失或獲得原諒,犯後態
度不佳,最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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