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西斯板規之標準評定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落紅)時間9年前 (2016/05/25 03:08), 9年前編輯推噓26(2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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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shih (魚)》之銘言: : 《一、板規1-3-10之標準》 : 疑問點在於 #1NH7bN9h (sex) 該篇公告 : s90523板主對於「有人上過已婚的同事嗎」之討論串進行管控 : 「少數文章」進行刪文「甚至退文」 : 我想詢問 標準怎麼判定的 : 板規中寫道 : 1-3-10 情色文學規範 : 比照「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 與「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作為處份依據, : 且內容禁止亂倫、戀屍癖等性偏離行為之鼓吹言論。 : 亦禁止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常理的文章。 : 「明顯違反社會風俗常理」 : 就別說風俗了 直接說違法就好了 : 板規序言明顯提到 : 唯所有文章皆不可違悖本國之法律。 : 請問花錢喝茶吃魚 簡稱性交易 是否合法? : 如果不合法 諸如此類的文章是否理當用1-3-10辦理? 關於合法於否 有板規1-3-13規範 這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而此違法判定 是指"討論這件事情本身即違法" 而不是討論的內容違法 比如鄭捷殺人屬於違法事件 並無爭議 而討論鄭捷殺人 討論本身並無違法 但若發文問 "有人要學鄭捷嗎 我們一起吧" 則違法 這種概念可以類推至吃魚喝茶等等 但是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以 1-3-2 辦理 : 麻然板主好好審查這些文章 並且一併刪除 給予退文 : 1-3-10都自己來了 1-3-2也麻煩看仔細 : 我是不知道板主群怎麼認定1-3-10 以往我用的都是吃大便文居多啦 不然就是跟襪子做愛什麼的 至於這次 我覺得發個公告勸導 沒有什麼 以前也有強暴討論串 也是這樣子處理 : 不過就這麼看來 我的假設應該算小的了 : 被退文的那幾篇文章就這比重看來 : 應該沒有明顯的鼓吹介入婚姻的性關係 很明顯鼓吹就不公告直接退了 但這串有些就是不鼓吹 但是又違反社會風俗 就是有些踩線邊緣 才會用先公告勸導方式處理 : 可是性交易的文章可是層出不窮 娓娓道來呢 : 不知道到底是依照板規辦理 : 還是看風向噓文過多而給予退文之處分? 這個是1-3-2規範 有踩線的我有看到都刪掉了 : 《二、板規1-3-4之檢舉標準》 : 以往認定的1-3-4 常犯的是張貼他人圖片 : 是必須在文章被刪除之前 去信給板主進行檢舉 : 審查之後 給予懲處 : 簡單來說 : 必須要有該篇文章 該連結 在檢舉信中附上 : 才算一次成功的檢舉 : 但小妹最近發現 有篇公告 #1NGXsdKg (sex) : s90523板主並沒有說明「經使用者檢舉」 : 而且我記得看到該篇文章的同時 查了一下板主的狀態 並沒有新信 : 說明該類型文章 可能使用者自行發現違規刪除 : 而板主群透過資源回收桶的方式 : 鞭屍 把文章挖出來給退文 : 這在前板主bll135在任期間並沒有這種做法 : 前前板主ttb在任期間也沒有 這我不能同意 ttb在任期間 1-3-4退得比現在還兇 只是通常不另加水桶 自刪圖之後還是退文的 比比皆是 我跟他同事多久 這個我非常清楚 因為很少這類水桶公告 所以你不知道 且你提的該公告第一篇文章 經查是有使用者檢舉 可能已經讀完了 才會顯示沒有新信 第二篇是我退的 一看很明顯就馬上退了 沒等人檢舉 : 一切必須是使用者檢舉才算數 1-3-4沒這樣規定 可以使用者檢舉 可以板主查察 並非「必須是使用者檢舉才算數」 : 我想詢問的是 : 現在這種文章是都不用檢舉 : 被刪掉也不管三七二十一可以直接挖出來退文嗎? 侵犯照片本人的權益 怎麼會說是不管三七二十一??? 不太理解甚麼是不管三七二十一??? : 板規有說明可以鞭屍 或者刪文後沒有檢舉信檢舉卻等同罪刑嗎? : 《三、板規1-3-2之標準》 : 大概有點類似第一項 : 板規1-3-2明顯說到 : 1-3-2 徵求、詢問性交易、炮友、一夜情;揪團(任何形式)文 : 禁止在公開板面徵求性交易、砲友、一夜情等實質行為; : 禁止在公開板面詢問、分享性交易之價位、地點、小姐綽號。(包含經驗文) : 我想板上有許多分享價位 地點等文章 地點規範 板規也寫了 範圍太大的 比如只說台北 就不算踩線 其他漏看的 還請檢舉 板主也不是24小時都盯著板上 : 請問是視而不見 還是沒檢舉就沒差? : 阿如果是後者的話 : 試問為何會有上訴第二項的可能性發生呢 可是 你第二項舉的例子 人家有檢舉耶 你的前提就已經錯了 延伸到後面的討論當然錯了 : 這種矛盾的標準 需不需要處理一下? : 《四、匿名文章審核》 : 這段有點長 先附上文章編號 : 53324 m 4 5/24 s90523 □ [公告] 「有人上過已婚的同事嗎」討論串 : 本人我因不滿判決之標準 在推文中回覆 : → fishih: 希望你匿名帳號處理完回答一下社會風俗哦 05/25 00:34 : 而過了沒多久 s90523板主抓到一個違反1-3-4的文章 : 53333 5/25 - □ <W22625231> 1-3-4 退 by 楓 : 隨後我又回到公告文底下推文 : → fishih: 有空退文 不方便回答嗎? 05/25 00:49 : 這段時間說明了板主是有在執行板務 卻不願意回答板規標準的意思嗎? : 很好 這其實不是重點 : 在53324-53333文章之間 : 該板主管轄之匿名帳號進行一連串的發文 : 我好心先附上板規 : 5-5 匿名帳號並非來稿照刊 : → 來信前請留意板規,違反板規者不予代發。 : 西斯版並非貼圖版,若僅以圖做為西斯點的文章亦不予轉錄。 : 板規寫什麼 「違反板規者不予代發」 : 結果那幾篇匿名文章內容是什麼? : 53329 12 5/25 pttsex □ [心得] 外送茶經驗分享 : 53330 3 5/25 pttsex □ [心得] 第一次喝茶經驗 : 喝茶經驗分享 地點 價錢 文章內部都有 : 請問板規1-3-2說什麼? 這個部分 是s板主對於價錢的裁判標準與我有落差 她是認為40個小朋友這種比喻法沒踩線 但我的立場是從嚴處理 因此以上兩篇文章 板主群決議刪除處理 : 上面有 我這邊很好心的在跟你講一遍 : 「禁止在公開板面詢問、分享性交易之價位、地點」 : 阿請問一下 : 匿名帳號發表的文章 沒有經過板規5-5的審核 直接發出 : 並且明顯的違反板規1-3-2 : 現在是匿名帳號管轄沒大人了是嗎 : 如果是這種匿名帳號的審核管轄方式 是否考慮廢除? : - : 以上大概是我的小小疑惑 : 希望我把板規張貼出來讓大家討論 可以免於刪文之處分 : 使用者理當在發文時清楚知道板規的標準評定方式 : 且板主必須要明瞭任一板規的文字意思 : 而不是這種方式來控管才是 : 我應該不會比板主們懂板規吧? : 相信板主們都高學歷 國文好 這點小問題 應該很快就解決掉的 : 歡迎大家對標準來做討論 -- ┌─────────┐ │落紅FallRed專用箋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5.119.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464116932.A.18C.html

05/25 03:11, , 1F
看西斯這麼久以來還真沒看到這麼有效率的
05/25 03:11, 1F
我秒退文的案子可有不少

05/25 03:13, , 2F
有啦,落紅出來發公告洗地的時候都特別有效率,不過機率
05/25 03:13, 2F

05/25 03:13, , 3F
很小XDDDD
05/25 03:13, 3F
因為有些已經被別人先處理了 = = 或是洗地只是單純刪文 沒有公告這樣 還有些是我看到 但是給s板主水桶 讓他先練習一下

05/25 03:14, , 4F
我覺得1-3-2要明確一點 擦邊球就不行 這是學術網站
05/25 03:14, 4F
夠明確了 還有地點判定表

05/25 03:14, , 5F
至於違法的部份 真的是一大堆 這種標準 抓都抓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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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我本文講了啊 要文章本身就違法 比如亂預測地震 約人學鄭捷這種 吃魚喝茶的則用1-3-2處理

05/25 03:18, , 6F
至於1-3-4沒這規定我蠻訝異的 我檢舉給洪爺都要在刪文前
05/25 03:18, 6F
他是說這個啦 的確不是1-3-4規範 4 檢舉、申訴與自刪規範 4-1 檢舉請以[檢舉]為頭寄站內信給任一板主信箱。 並請於內文附上欲檢舉之文章代碼、以及參照之板規。 未以規定格式檢舉之來信,板主有權不予處理。 並請避免以水球催促板主、或事後丟水球質疑板主判決。 (有問題請站內信致板主說明原因,並等待板主回信; 若板主回信說明後仍無法接受,則請上訴組務板)。 檢舉違規事實已超過七天之推文或文章,板主群不予受理。 而且我的原文意思是 1-3-4 可以使用者檢舉 可以板主查察 而不是你說的「必須使用者檢舉才算數」

05/25 03:19, , 7F
所以有鞭屍囉? 我以為這只有八卦才有
05/25 03:19, 7F
講鞭屍不太妥當 其實他不管有否自刪 其違規行為已經發生 在法的觀點來講 給予適當評價並無不妥 只是這邊也不是法院 所以有些輕微的誤觸板規 通常不會追究 但是放人照片這種事情 我認為算嚴重的 所以從ttb那時嚴格退文 我們現在也有照辦 但沒像他退那樣兇

05/25 03:25, , 8F
因為常遇到不清楚不能放他人照片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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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25, , 9F
經提醒馬上做刪除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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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25, , 10F
那如果有事後撈資源回收桶懲處的做法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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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25, , 11F
推文之好意提醒的人 豈不是白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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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違規人以後不致再犯 或是再犯之後沒有藉口說自己不知道(因為有人提醒過) 這樣怎會是做白工?

05/25 03:27, , 12F
辛苦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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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28, , 13F
如果能一直都這麼嚴格當然好阿 不要有一些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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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認我最近都沒有鳥判決啦 你可以挖一挖

05/25 03:29, , 14F
我不是說你 然後你想挖哪裡 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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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人挖過肛門 噁噁的

05/25 03:31, , 15F
不要歪掉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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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叔不歪 z叔很正 可是z叔不說

05/25 03:33, , 16F
討厭 那裡不行 太進去了 不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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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3, , 17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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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4, , 18F
調戲板主也是研究板規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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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5, , 19F
請愛惜板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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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5, , 20F
你可能只會研究出我的X點 啊 是笑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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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6, , 21F
請讓我研究你的X點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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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7, , 22F
社會風俗常理是一個管得比太平洋還大的標準,還請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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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7, , 23F
小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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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7, , 24F
跟已婚同事上床的文章中,他一樣只是討論而非鼓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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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目前的情況來看,同樣是違法的行為,版主是認為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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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37, , 26F
情比性交易要嚴重得多了,卻忽略了通姦跟性交易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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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的趨勢,真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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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翻過往公告就知道 使用頻率很少 這樣應該算小心使用了吧 而且公告勸導已經算是柔性的處理方式 而不是整串刪文

05/25 03:44, , 28F
但是版主把它原文刪了,而這比起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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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3:45, , 29F
是有多嚴重的行為呢?
05/25 03:45, 29F
性交易刪文也不少啊 因為外遇文章出現頻率低 所以這次刪文才讓人特別"有感" ※ 編輯: FallRed (163.25.119.78), 05/25/2016 03:54:08

05/25 04:25, , 30F
討論版規歸討論版規,該1-3-9的還是該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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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4:25, , 31F
版規應該不算西斯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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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4:35, , 32F
西斯板規不算西斯點XDDD 太妙了這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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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4:36, , 33F
這對人不對事可真高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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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4:38, , 34F
這風向談什麼都是白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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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4:38, , 35F
你沒想過整面談版規的西斯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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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5:23, , 36F
有夠找事做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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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6:40, , 37F
先幫補 QQ 版主辛苦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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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7:31, , 38F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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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7:52, , 39F
版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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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7:52, , 40F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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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8:50, , 41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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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8:56, , 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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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13, , 43F
05/25 09:13, 43F

05/25 09:26, , 44F
版主辛苦惹
05/25 09:26, 44F

05/25 09:51, , 45F
推版主
05/25 09:51, 45F

05/25 10:22, , 46F
推 正義魔人愛來看又愛嫌 腦袋有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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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1:59, , 47F
怎麼大家都鼻用睡覺覺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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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4:48, , 48F
05/25 14:48, 48F

05/25 15:07, , 49F
辛苦了
05/25 15:07, 49F

05/25 18:18, , 50F
已婚通姦的人仍可以活躍於廟堂之上 這社會真的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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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8:18, , 51F
為這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的共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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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9:43, , 52F
你的西斯點呢?劣文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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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0, , 53F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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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4, , 54F
版主辛苦了,但是我忍不住還是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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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也有一些跟已婚外勞上床的文章,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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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德的話就是不道德,家人在外國也是一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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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因為是外國人,版主覺得風俗常理可以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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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的文章少,所以才比較有感」若真是這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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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你沒看出來嗎?被退的這篇文章已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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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的內容又是中規中矩,毫無鼓吹挑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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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今天你劣退這文章的理由,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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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風俗常理」,那吃魚喝茶有合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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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風俗嗎?大談BDSM有嗎?多p爽到軟腳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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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6, , 64F
事實上在道德的尺度上,該文沒有特別驚世駭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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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6, , 65F
在法律的尺度上,該文的爭議也不比性交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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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6, , 66F
它不像亂倫、人獸交等等,社會對此算尚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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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6, , 67F
但今天版主的做法,不管目的是道德還是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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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21:26, , 68F
都很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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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06, , 69F
我喜歡落紅!(趁亂告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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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07, , 70F
效率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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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2:29, , 71F
版主辛苦了
05/26 02:29, 71F
文章代碼(AID): #1NHAR46C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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