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扶養父母與小家庭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KiKi)時間15年前 (2011/04/25 23:16), 編輯推噓5(13837)
留言58則, 2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看板也一段時間了, 每次看到有人討論孝親費,提到結了婚就要以小家庭為重, 我就很想把條文貼出來。 民法第1114條第1款: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以上是說,扶養父母是優先於扶養小孩的。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是在告訴我們,即便父母有謀生能力,他還是可以要求你扶養的。 另外,有一個高院判決(98,家上易,32),裡面有一段很有趣: 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自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給付能力, 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父母。 這段最有趣,這個法官的意思是『就算你全家要餓死了,你還是要扶養父母』 不過也有但書,第1118條之1於99年1月27日修正,第1、2項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 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 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就是豁免權啦,只要父母對你或你的配偶子女有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你就可以跟他說謝謝不聯絡了,只是還是要打官司確認才行就是了。 總之,以法律層面來看,「扶養」這件事,父母是優先於小家庭的, 現在是大多數的父母不跟小孩計較,不然打起官司,還不是要付, 不管是「子」還是「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202.46

04/25 23:18, , 1F
我堂弟從滿月就在我家,他爸沒有照顧過他一天,這樣我堂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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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也要養他爸嗎? = = (想到就不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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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對不起,我看到第二點了 XD (剛剛只注意到結論,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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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23:24, , 4F
扶養父母是優先於扶養小孩的<<??所以說,老婆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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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死都無所謂,也要扶養父母!?難怪現在的離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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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高,生育率那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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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解釋吧,那個只是說若自己沒餓死,也不能讓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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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死而已(講得誇張一點是這樣)所以若自己沒有能力,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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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爸媽最低底線的生活就好了,哪有犧牲自己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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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種想法就違憲了,我覺得你的理解有誤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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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原po那句推論不正確.根據此法條,只能說某人需要被扶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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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也不贊成孝親費這回事是「以小家庭為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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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兩代都要照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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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小孩的義務高於其父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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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於那個高院判決的理解真的有誤,重點在生活保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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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大家一起半飢飽,但不是餓死自己只給父母飽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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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孩沒謀生能力,那就是父母小孩都要扶養.就算自己很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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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犧牲自己,也沒說要犧牲小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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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的1115條也解釋錯誤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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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H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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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貼錯條文了,是1116條才對,已修改。

04/26 00:03, , 21F
是我理解錯誤還是原PO翻譯錯誤= =?開頭講的1115條就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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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餓死了還要養父母那衡平性跟期待可能性是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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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可不可以直說啊...你到底想講或想罵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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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24, , 24F
第一點就講錯 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子女 不是父母 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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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人愈來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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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的順位搞錯了嗎? 第一順位是小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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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0:57, , 27F
原po搞錯輩份 卑親屬(晚輩) 尊親屬(長輩)...這樣論點就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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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1:11, , 28F
第一條反覆念了五遍往下看推文才知道我是對的~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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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去跟國文老師再進修過好嗎,對第1115條的理解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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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父母是卑親屬...原PO父母要哭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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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1115條了... 主語是誰先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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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03:45, , 32F
原PO對1115條沒理解錯啊~擔負扶養義務第一順位是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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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王老先生負擔扶養義務的第一順序是他兒子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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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見解是:王老先生不會因兒子女兒很窮,他兒子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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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老先生的義務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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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王老先生兒女太窮,若符合社會扶助當然要請求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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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是規定負擔扶養義務之人的順序,而不是指先照顧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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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115條"不是"解釋成先顧小孩再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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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錯了 對原PO致歉 我猜原PO應該是想貼1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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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順序 (1)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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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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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我中文有問題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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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有人」的癥結根本不在於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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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08, , 44F
純粹是有人看不慣討厭的人過太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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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0:34, , 45F
糟糕 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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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的理解沒錯 但你的理解不是原PO的理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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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法條看對了 文章倒是看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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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1:48, , 48F
這樣的討論很好 以後就不用雞同鴨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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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完了以後來個懶人包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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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2:08, , 50F
如果原PO是要貼1116條: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
04/26 12:08, 50F

04/26 12:10, , 51F
全體時,順序是:1.直系血親尊親屬2.直系血親卑親屬...
04/26 12:10, 51F

04/26 12:13, , 52F
1116-1配偶受扶養地位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如果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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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2:15, , 53F
經濟有困難,受扶養順序是先爸媽與配偶,未滿18的小孩
04/26 12:15, 53F

04/26 12:16, , 54F
可另依兒少法請求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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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6:04, , 55F
看了只想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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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7:34, , 56F
要孩子養的心態的父母更要不得~
04/26 17:34, 56F

04/26 17:34, , 57F
家人是要互相幫助與扶持,那是責任但不能講到義務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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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7:34, , 58F
這樣感覺好無情+冷血
04/26 17:34, 58F
※ 編輯: KiKiMonkey 來自: 175.180.95.161 (04/27 20:01)
文章代碼(AID): #1DjP1Nvn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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