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我把我們的分離視為長假...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聖人見微以知萌)時間16年前 (2009/10/01 11:35), 編輯推噓6(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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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tfly (小火柴)》之銘言: : ※ 引述《it855407 (盜小君)》之銘言: : 更正妳嚴重錯誤的觀念 : 親屬竊盜並不是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 ◆親屬竊盜罪:(刑法第三二四條) : 行為人犯本章之罪,但因與被害人間有親屬關係,親屬間因親情不願行為人受法律制裁,且親屬間因共居關係,對財物未設防,增加犯罪機會,較易發生竊取行為。 : ⊙構成要件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 ⊙法律效果: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得免除其刑。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所以強烈建議您娘家舉發員警吃案 : 重新進入偵查程序,就算結果發現真是你先生偷的,再撤銷告訴也不遲 : 不會有任何前科紀錄 只回這一段 被竊的是原Po娘家一樓開的公司喔! 關於這種公司(法人)財產被竊, 而公司負責人和行為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的情形, 是否構成親屬間竊盜,實務尚未形成一致見解: 82年度台上字第3957號判決: 查本件被害人係歐亞書局有限公司,而廖運琪僅係該公司之經理,縱廖運 琪與周騰鳳有三親等之血親關係,因上訴人等所竊取者,乃歐亞書局有限 公司之財物,非廖運琪所有或所持有之財物,自無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 二項之適用。 83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判決: 按竊盜罪係侵害財產之監督權。原判決既認定被告竊取之前開支票簿,雖 係宜鋐公司所有,但在該公司負責人劉明澄管領(持有)中,劉明澄係被 告之叔父,為四親等之血親,業據劉明澄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之竊盜部分,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劉明澄並未告訴, 檢察官亦未起訴,分別有偵查卷宗及起訴書正本可稽,原判決對此部分竟 予一併論科,自有違誤。 兩個判決結論相反,不過可以歸納出「事實上的持有關係」是個判斷重點: 歐亞書局案,負責人對被竊書籍的持有較薄弱, 宜鋐公司案,負責人對被竊支票本持有較強(直接占有) 但這點從原Po的原文中無法完全確定(家族企業,只能說大概有滿強的持有)。 在事實不明、最高法院見解也尚未統一時, 最好不要亂提這種「去提告訴沒關係,反正是告訴乃論」的法律意見, 不然到時候害到人就欲哭無淚了。 最後對原Po說聲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39.81.91 ※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82.139.81.91 (10/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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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被找出來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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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weisteine 來自: 82.139.81.91 (10/0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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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個人不認同小君這樣公開身份地談論家人隱私,畢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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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行為還未釐清責任..這樣公開對他不公平,也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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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畢竟是小君家事和個人選擇,外人也不好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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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之前我也有說過,她這樣其實已經有毀謗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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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追究老公,萬一她老公反過來追究...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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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想到是加重竊盜罪耶..哎!看來我的刑法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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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3:18, , 8F
如果小君真的沒有打算告老公的話 並不建議報案 只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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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警局都會有紀錄 雖然不一定會起訴或判決 但警察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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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犯罪嫌疑的人"都不會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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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娘家對這個老公有意無意的在貶抑與不尊重,小君對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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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是近乎溺愛的疼惜與希望他別變動,老公本身又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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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坦白話,此事件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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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說,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果然此事無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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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的家人們皆要檢討,這是我唯一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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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若真有此行為,確實觸法。但我覺得那是一個在這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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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雖令人驚詫但不會意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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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6:33, , 18F
為什麼閃媽每次推文,都會有那種"你得到他了"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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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n2Dofv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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