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台北高行101年訴字第14號

看板lesbian (女同性戀)作者 (silkworm)時間14年前 (2012/05/18 00:34), 編輯推噓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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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FjIOhFH ]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看板: gay 標題: Re: 台北高行101年訴字第14號 時間: Fri May 18 00:23:55 2012 週二,首次去旁聽本案的準備程序庭。因為個人因素,遲了10分鐘才到達。 當日主持程序的是陳心弘法官(通常主持準備程序庭的是本案的受命法官), 照例進行本案的爭點整理。 慶幸的是,被告(即行政機關一方)在當日開庭期間幾乎沒提出有力的攻擊方法。 註:""內文的藍色部份有9成以上的準確轉述 陳法官提出爭點之一:"行政機關於辦理婚姻登記時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增添 民法所無的限制"。 被告則官僚式地答辯:"依法務部及內政部函釋辦理,上面說什麼我們就作什麼, 依法行政"。 陳法官命被告要針對這個爭點提出相關的說理及證據,不能用上述理由塘塞,法院 已就此一部份盡告知義務。 最後,陳法官主要請原告就"同性婚姻究以立法或司法解決為妥,可否從如戶籍法 的修正等著手,以及相關的外國情勢(比較法)提出相關報告,以便法院參酌。" 原告方的兩位律師之一推測,法官是否在暗示本案可由司法加以解決的心證推論。 但這並不能代表由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意向,故仍尚待觀察。 兩位律師設想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攻擊主張: 1)就民法條文為體系性解釋 2)同志婚姻係立法形成之事項 後記: 準備庭結束後,見到瑞士駐台記者訪問原告方的律師,不驚嚇了一跳。看來瑞士國民應該 早已把兩公約內化成自身的價值觀了,希望到言辯庭時能見到公視來持續關注這個議題。 另外,原告方兩位律師是志願無償來幫忙本案訴訟,對他們的付出及當事人的勇氣致上 最高的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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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的體現,或許這並非用支持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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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夠言明。 許多的不支持對於一個同志生命是相當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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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的生命與權益需要用這樣的方式被決定、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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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些人來說這只是個支持議題 對我們來說是個生命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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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間的差距與表態,對某些人只是人生一環,對我們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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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是需要用盡生命去爭取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48.16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oodcack (118.233.148.168), 時間: 05/18/2012 00: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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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哇台灣走向國際了,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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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0:37, , 2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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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0:53, , 3F
大推!!!!同志婚姻一定要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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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1:02, , 4F
我認為最末段的"內化為一般價值觀"那部分是蠻重要的 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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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新聞的辱罵客家人事件 其實明理的人也都知道那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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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1:03, , 6F
不應該 但真的論起法律保障時 竟然只能以刑法的"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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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1:03, , 7F
提告 這就是我們國內立法不如德國等先進國家的地方 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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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1:04, , 8F
們很早就有一般平等對待法等特別法來規範關於"歧視"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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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1:05, , 9F
數族群"這塊了 對他們而言歧視或多欺寡不僅違反道德還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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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4:06, , 10F
推原告的兩位志願律師~~~
05/18 14:06, 10F

05/18 18:00, , 11F
!!!
05/18 18:00, 11F

05/19 09:12, , 12F
推!
05/19 09:12, 12F

05/19 17:19, , 13F
兩公約在台的內國法化,對原告主張應該能有相當support~
05/19 17:19, 13F
文章代碼(AID): #1FjIY0M0 (les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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