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別讓他在加護病房外束手無策
在同性戀婚姻權的爭辯之中,
醫療代理權常被拿出來討論。
我也曾經擔心過假如有一天我失去意識,
最了解我、與我最親密的女友是否會被我的家人排斥在外,
只能眼睜睜看著他人決定我的生死?
其實醫療代理人的問題,結婚並不是唯一解。
今晚正在蒐集報告的資料,
因此接觸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相關問題。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規定,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
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白話說來,就是只要是20歲以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都可以任意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讓他在你失去意識時,
有第一順位的資格為你決定是否接受安寧照護以及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急救。
為了避免爭議,
我個人實踐上認為應該要注意的要點如下:
1.
按照法律規定,這樣的醫療委任代理是書面要式行為,
必須做成書面才成生效。
因此,不管嘴巴上說了千萬次,如果事到臨頭拿不出委任書,
一切都是白搭。
衛生署有提供委任書的範本,
我想官方提供的範本相較於自己草擬的應該是比較安全,
在訴訟證明上也比較不容易衍生爭議,
在此提供給各位
http://tinyurl.com/ycwbt24
這個頁面的"05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5署版.doc"就是衛署範本。
上面需要填載的事項最好都要親筆填寫,
在訴訟證明上還可以多出筆跡鑑定的效益。
另外應該要注意,意願書上的日期填載非常重要,
我個人認為最好可以用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這樣的大寫數字來填寫。
因為醫療委任代理的本質仍然是私法行為,
委任人(被代理人)隨時可以撤銷這一項委任,
並且將這份工作交託給另一人。
也就是說,也有可能出現萬人迷躺在床上,
一大堆人拿著委任書搶著當他代理人的情形。
但是醫療代理人只能有一個,因此決定哪一份委任書有效的關鍵,
就在於日期。
簽署日期最晚的就是本人最終意願。
所以日期的填寫要避免偽造與塗改。
2.
法律並沒有另外規定代理人的資格,
代理人不必和你有任何形式的親屬關係,
只要兩相情願就可以成立這樣的代理關係。
所以就算爸媽都反對也不會影響到這份代理意願書的效力。
但是理論雖然如此,實際上如果到臨終前代理人都不知道你躺在醫院,
那就算有這份委任實際上也發揮不了效用。
醫院實務做法都是先通知病人的親屬,
假如親屬不願意通知你,或是你沒有管道可以掌握病人是否在醫院,
醫院並不會自動知道有這份同意書的存在,
所以還是很有可能由最近親屬幫病人做醫療決定。
所以某程度上這份同意書很像紙老虎。
我個人覺得可行的做法是在皮夾裡放一張紙條,
寫明緊急連絡人和醫療代理人的連絡方式,和身分證放在一起,
這樣醫院在意外發生後除了通知親屬,也可能主動通知醫療代理人。
如果是慢性疾病的話,那就有很多時間可以告知醫護人員醫療代理人的存在。
3.
多寫幾分,放在不同地方,免得一時緊急或找不到或是搬家什麼的弄丟了。
4.
生命走到盡頭之後,死者安寧、生者平靜是最理想的目標,
在法律上代理人雖然有第一順位決定權,全權代理本人,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在現實上,
縱使是配偶,也必須要顧及其他親屬的情感,
甚至經過親屬會議之後,一起為病患做重大決定。
同性戀情侶和對方家屬之間,常常存在某種程度的緊張關係,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情況到了加護病房外,感覺會更為棘手。
但我沒遇過這種情況,所以無法提供實質建議。
還是希望各位萬一不幸需要用到代理授權書,
也別就此認為自己最大,還是得顧念其他家屬的情感,
這樣在患者過世後,
家人與愛人之間也比較可能得到真正的平靜,
減少嫌隙或怨懟和後續產生司法訴訟的可能性。
筆者才疏學淺,今夜才粗略研究一下這方面的學問,
若有謬誤請各位不吝指正,以免我誤導各位板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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