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斷背山效應,立院初審通過同志適用家暴法
斷背山效應 立院初審通過同志適用家暴法
中央社 2006-03-22 13:04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審查家庭暴力防制法
修正草案,參與審查的立法委員表示,看了李安執導的電影「斷背山」,深深體會
不能單以兩性觀點,定義同性戀的關係;會議主席、親民黨籍立委沈智慧裁定,
家暴法第三條於說明欄增列,同性戀視為家屬關係,可適用家暴法。
行政院版家暴法第三條修正條文明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等;中國國民黨籍立法
委員王昱婷(台南市)的提案,把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也納入適用範圍。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指出,政院版指定夫妻關係才適用家暴法,
但也應討論同性戀關係。
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表示,民法雖有家庭家屬編,但同性戀
關係不適用,可是看過電影斷背山,更瞭解同性戀也是有愛的,且愛恨情仇會更
細膩、激烈,家暴法適用對象不能排除同性戀關係。
但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台北縣)指出,民法定義的夫妻關係,是指一男一女的婚配,
若把同性戀納入適用範圍,勢必與民法規定牴觸,但民法對家庭定義是指家屬或
家長家屬之永久同居生活,僅需把同志視為家屬關係,即算本法適用對象。
經在場者廣泛討論後同意,採納郭林勇、黃淑英、吳秉叡意見,以及王昱婷的提案
版本,沈智慧(台中市)裁定於第三條說明欄載明,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以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之規定,同性戀適用本法,但詳細文字敘述仍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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