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聞]男同性戀啥時分成一號﹑二號?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飛螳螂/小鬆餅)時間22年前 (2002/11/11 10: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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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老師在「憲法」課程中 讓大一同學分組做報告 其中一題與同性戀婚姻權有關係 (此題為許老師從前的期末考題,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法律系考古題) 許老師發了幾份參考資料給同學 其中正反意見都有 而反方的論點終於能就法論法 以「同居關係」替代婚姻的建設性意見 不流於一般論述中的一味反對 因為好多幾個學弟妹跑來問我這個題目怎麼寫 (好可怕,為啥他們會跑來問我?) 我讀了其中兩份反對說的意見 覺得內容相當"好玩" 想閱讀全文的朋友不妨找大一學弟妹借閱 在這邊我只先摘錄葉律師大作的末段 及楊律師大作的前言 (這兩篇文章應作於九零年代後期,文中引用的資料略顯舊時,若有更新的反對 論述問世,歡迎大家補充,唯宗教性質的觀點則暫且免了) PS:葉律師文中稱(男)同性戀者有一號二號之別,我想葉律師的資訊來源實在   蠻錯誤的,不曉得葉律師現在知道了沒?抑或本版主孤陋寡聞,真有一號   二號的分法,還請各方先進賜教! (一)同性戀者是否可以結婚 葉天來律師 (第三卷第十一期22) 結婚,也就是婚姻關係成立後,男女雙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皆須受前述種種法律 的約束,也就是要受到婚姻制度的規範。同性戀者,當然彼此志趣相投,雖然 可以成為精神生活的共同體,也可以成為經濟生活的共同體,但就是不能成為 正常性愛生活的共同體,更不能生育子女。同性戀者,不是婚姻制度規範之對 象,癥結在此。同性戀者,因其生理上的關係而有同性戀事實的存在,雖然不 應受歧視,其彼此既然情投意合,願意廝守終身,則在事實上成立同居關係既 可,無使之成立婚姻關係,亦即無使之結婚的必要。因婚姻關係一成立,即應 受婚姻制度的規範,同性戀者固有一號與二號之別,如許同性戀者結婚,有朝 一日,不問是一號或二號,竟與異性有性交行為,正是該同性戀者生理趨於正 常的現象,從而成為異性戀者,就人類延續生命的觀點言,這是可喜的現象, 但竟因婚姻關係的存在,需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加以處罰,豈不是違 反人類行為的自然法則,違反人性。 (二)從一場同性戀婚禮談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 楊芳婉律師 (1997‧法律與你系列39) 【前言】 雖然在國際上, 同性戀已不再是禁忌話題, 甚至美國夏威夷州也允許同性結婚, 但在我國結婚主角仍限制一男一女下, 同志婚禮正符合某些人對婚姻的看法── 一紙結婚證書, 不過是個形式罷了! 之間的關係發展唯「心」而已! -- 國父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1.181
文章代碼(AID): #zpnC40g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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