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聞]男同性戀啥時分成一號﹑二號?
許宗力老師在「憲法」課程中
讓大一同學分組做報告
其中一題與同性戀婚姻權有關係
(此題為許老師從前的期末考題,有興趣的朋友可參考法律系考古題)
許老師發了幾份參考資料給同學
其中正反意見都有
而反方的論點終於能就法論法
以「同居關係」替代婚姻的建設性意見
不流於一般論述中的一味反對
因為好多幾個學弟妹跑來問我這個題目怎麼寫
(好可怕,為啥他們會跑來問我?)
我讀了其中兩份反對說的意見
覺得內容相當"好玩"
想閱讀全文的朋友不妨找大一學弟妹借閱
在這邊我只先摘錄葉律師大作的末段
及楊律師大作的前言
(這兩篇文章應作於九零年代後期,文中引用的資料略顯舊時,若有更新的反對
論述問世,歡迎大家補充,唯宗教性質的觀點則暫且免了)
PS:葉律師文中稱(男)同性戀者有一號二號之別,我想葉律師的資訊來源實在
蠻錯誤的,不曉得葉律師現在知道了沒?抑或本版主孤陋寡聞,真有一號
二號的分法,還請各方先進賜教!
(一)同性戀者是否可以結婚
葉天來律師 (第三卷第十一期22)
結婚,也就是婚姻關係成立後,男女雙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皆須受前述種種法律
的約束,也就是要受到婚姻制度的規範。同性戀者,當然彼此志趣相投,雖然
可以成為精神生活的共同體,也可以成為經濟生活的共同體,但就是不能成為
正常性愛生活的共同體,更不能生育子女。同性戀者,不是婚姻制度規範之對
象,癥結在此。同性戀者,因其生理上的關係而有同性戀事實的存在,雖然不
應受歧視,其彼此既然情投意合,願意廝守終身,則在事實上成立同居關係既
可,無使之成立婚姻關係,亦即無使之結婚的必要。因婚姻關係一成立,即應
受婚姻制度的規範,同性戀者固有一號與二號之別,如許同性戀者結婚,有朝
一日,不問是一號或二號,竟與異性有性交行為,正是該同性戀者生理趨於正
常的現象,從而成為異性戀者,就人類延續生命的觀點言,這是可喜的現象,
但竟因婚姻關係的存在,需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加以處罰,豈不是違
反人類行為的自然法則,違反人性。
(二)從一場同性戀婚禮談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
楊芳婉律師 (1997‧法律與你系列39)
【前言】
雖然在國際上,
同性戀已不再是禁忌話題,
甚至美國夏威夷州也允許同性結婚,
但在我國結婚主角仍限制一男一女下,
同志婚禮正符合某些人對婚姻的看法──
一紙結婚證書,
不過是個形式罷了!
之間的關係發展唯「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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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父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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