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香港] 當家暴保障同志會將令大學畢業生成為性奴
在香港明報看到幾則相關的投書,提供給大家參考。
慶幸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修訂的時候,沒有遇到這麼大的阻力。 :)
吳志森﹕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
2009-01-13 香港明報
看著電視直播立法會討論《家庭暴力條例》,心裏泛起一陣悲憤。發言的,
大多數都是有宗教背景的人士。他們的教義,提倡包容、寬恕、扶助弱小、對抗
壓迫。他們最崇敬的神祇,常站在性工作者、麻風病人、社會最低層最受歧視的
人那邊,恢復他們的健康,維護他們的尊嚴。為什麼神祇的身體力行,落實到這
幫人身上,會變得如此偏激?如此猙獰?同性戀犯了他們什麼,會令他們痛恨得
如此咬牙切齒,幾乎把同性戀視為萬惡之源,好像非要除之而後快不可?
《家庭暴力條例》的初衷究竟是什麼?政府的文件講得清清楚楚。刑事法律
,可以處理任何暴力行為,但《家暴條例》的民事框架,是為「某類特定關係人
士的特殊情況及需要,向他們提供額外的民事補救」,例如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免受該關係中另一方騷擾等等。《家暴條例》1986年制訂時,只限於婚姻關係和
同居男女,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後來逐步伸延至前配偶、前同居男女,再進
一步延展至跟血緣有關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婆媳、祖孫等。
異性戀破壞婚姻制度比同性戀嚴重
不論《家暴條例》的涵蓋範圍如何擴展,都離不開兩類人士:親密關係或血
緣關係。由於這種親密或血緣,令他們「存在特殊的權力互動,致使出現暴力風
險」。如果這種狀況出現在男女配偶、前配偶,男女同居者、前同居者身上,稍
為有理性的人,都不會罔顧事實,否認這種事情同樣會發生在同性戀同居者身上
吧!但堅持把「家庭暴力」改為「家居暴力」的人士,卻把有親密關係的同性戀
同居者,極其荒謬地等同業主與租客、僱主與外傭、長者屋同住的老人、大學宿
舍的室友、籠屋板間房的住客……他們根本沒有親密或血緣關係,何來特殊的權
力互動?即使出現暴力,性質也完全不同,目前的刑事法律已足夠應付。把這些
只住在同一屋簷的過客與有親密關係的同性戀同居者混為一談,目的只想混淆視
聽,淡化同性戀者免於暴力的迫切需要,終極目的,當然是否定同性戀者的存在。
宗教人士視同性戀為洪水猛獸,把同性戀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範圍,他
們說,會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壞中國傳統文化,徹底破壞倫理關係。諷
刺的是,上面的指控,異性戀所犯下的,顯然比同性戀嚴重得多。而有識之士早
已指出,中國傳統並不排斥同性戀,請勿隨意扭曲國粹。
台灣早將同性戀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障範圍。大陸吉林省長
春市,「考慮到家庭關係的實際發展趨向」,同性家庭受害者也同樣受到家暴法
規保障。香港這個自以為先進的社會,看到大陸和台灣對同性同居者的保護,能
不感到汗顏嗎?歷史上,有不少人以神的名義壓迫弱勢者,慈愛的上帝啊!會寬
恕他們嗎?
作者信箱 samngx12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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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麗清﹕家庭暴力非家事,是人權問題
2009-01-12 香港明報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
政府提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引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激烈的辯論,特別是
宗教界奮力反抗,誓保傳統家庭觀念。如此一來,討論開始偏離家暴條例的立法
精神和焦點,變成定義「家庭」的意識形態之爭而非從法律保障人權的角度論事。
請注意,家暴非家事,是侵害人身安全的罪行。過去不少中外的學術研究指
出,社會上有不少人誤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事,因此,在「家醜不出外傳」的意識
綑綁下,受害人往往不敢張揚而令到問題沒法及早解決和不斷惡化。這種誤解亦
令到前線工作人員包括社工及警察在處理家暴個案時手法上出偏差。歐洲理事會
曾建議成員國無論家暴法是屬刑事或民事法,均應強調家暴是牴觸人權,屬於罪
行的一種,並必須加強執法。基於此,香港在討論應否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
時候,應以家暴為罪行作為前提,而非爭論「家庭」的定義。
政府應盡速修訂條例
既然家暴是一種罪行,受害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
一點原則相信沒有人會反對,因此,也沒有人應該反對當一個人受到同性伴侶的
暴力對待時,沒有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究竟反對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人士
,反對什麼?綜合近日反對言論,不外乎是害怕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開綠燈,挑戰
傳統的家庭婚姻觀念,而同性同居伴侶因此得到其他方面的權利,例如繼承權和
收養兒童權等。
首先,要注意一點,本港現行的《家庭暴力條例》,英文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而非Family Violence Ordinance。英文的用法似乎沒有太
大的爭議,問題是中文的翻譯。歐美、澳洲及亞洲等多個國家已經普遍放棄採用
family violence的用詞而改用domestic violence,原因是family(家庭)的定
義複雜多變,為免一些受害人因字義的限制而得不到法例的保障,改變用詞可拓
大保障的範圍。最近一次香港家暴法例的修訂,保障前伴侶及異性同居伴侶也不
過是堵塞法例的漏洞,今次提出加入同性伴侶的修訂背後的精神亦在此。反對派
認為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中,就等同破壞傳統家庭觀念。若按照他們的邏輯,
豈不是他們要同時反對異性同居、分居及離婚的受害人得到保障?這說法是非常
偏狹及倒退。
第二,我們必須認清,本港的《家庭暴力條例》是屬民事法,為家庭暴力受
害人提供民事補救。受害人可根據條例申請強制令,藉以:
1. 禁制另一方騷擾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與受害人同住的兒童;
2. 禁止另一方進入其婚姻居所或指明的地方;及
3. 規定另一方必須准許家庭暴力受害人進入及留在其婚姻居所或婚姻居所
內的指明部分。
因此,保障的範圍主要是保障人身安全,並非如一些反對人士的意見,一旦法例
修訂通過後,同居伴侶可以因此得到其他方面的權利,這是一種誤導及不負責任
的說法。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其實不應扭轉為「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的
論爭。相反,應思考如何確保不同形式的親密/親屬關係,在現行的法律基礎下
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保障。雖然有論者建議另外立法保障同居人士,但這個做法
更複雜,引起的爭議更大。執筆時,喜見陳日君樞機站在人身安全及人權的立場
改為支持修訂。政府應盡速修訂條例,即使就「家庭」一詞作技術性的修訂也未
嘗不可。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8/1/1/10020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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