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跟男朋友同居一輩子都不要結婚好嗎?
看板cohabitation (同居)作者antibonding (scent)時間15年前 (2010/09/13 23:09)推噓8(8推 0噓 15→)留言23則, 9人參與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edge101 (加油)》之銘言:
: 因為今天阿
: 我們家又在吵架了 又是有關結婚的事
: 姊姊跟他男友交往快4年了 而且2人年紀都不小了= =
: 我家很傳統 沒結婚不准同居
: 可是我姊就堅持說他要跟男友同居 還要生小孩
: 但就是不要結婚
: 我爸媽都快氣炸了 因為這樣對女生不太好吧
: 請問各位鄉民對於同居一輩子但不結婚的看法
: 謝謝啦~
: 不知道要怎麼勸我姊姊們
: 我爸媽聽到他們這樣都很難過
嗯,基本上我沒有特別想結婚的念頭,
跟現任男友在一起六年,現在打算一起生養小孩,
最近也是一堆台灣親朋好友在問,為甚麼不乾脆結婚,我的回答都是,因為沒有必要,
(不過我會這麼說的原因是因為我住國外)
現在我們唯一缺的是遺囑,小孩生下來後,要把彼此跟小孩列入個人的遺囑裡。
話說,關於我們要共同生養小孩這件事情,只有台灣人會一直問結婚相關的問題,
其他人(生活圈裡多是歐洲人)都只是會問比較實際的生活相關問題,
我很想知道台灣人為甚麼那麼愛勸別人結婚阿!!!
撇開輿論、家庭壓力及稅務等相關財務處理,在台灣不結婚會有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就是對方在你/妳生重病或急病昏迷時,不會是作重大決策的人,因為不是法定上的家人,
在國外(至少在我住的國家裡),這個可以靠法律來解決,
補充說明:醫療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
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
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
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
具。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
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65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
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
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生養小孩子的部份,其實並沒有太大的法律問題,多是輿論的壓力,
成年人有能力處理輿論,不代表小孩子就會懂得面對他人莫名其妙的指指點點,
而在我住的國家裡,對於同居情侶共同生養小孩的態度並沒有那麼保守,
所以我們可以很輕易的說,不需要結婚這道手續。
建議原波從現實上會遇到的問題,提出來分析給姊姊聽就好,
其他的不要多管,畢竟就算是家人,她及她男友的生活是屬於她們的私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9.242.21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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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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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婚生」子女喔,根據芬蘭法律來說,
就算小孩的雙親沒有結婚,小孩還是有繼承爸爸跟媽媽財產的權利,
在芬蘭是有列遺囑的必要,因為財產的合理繼承只有小孩,
另一伴(結婚或同居)通常是有自己的財產。
如果有列遺囑的話,保留的部份是五成給所有的小孩,其他才是給選定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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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我對台灣相關資訊沒有更新到,所以補上最新的相關法規來讓大家參考。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三、簽署手術同意書
(一)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
人員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簽名。
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
、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
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
等。
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以
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 編輯: antibonding 來自: 129.242.218.243 (09/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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