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修訂版規
※ 引述《bukkake0103 (米分糸工→甜心)》之銘言:
: 來增修一下
: 1、修改為不得於發文後以編輯方式新增禁止推、噓文ID
: 以免被用做事後排除反對聲音的手段。
是否編輯後才新增要怎麼判斷?
有人整天對比文章發出那瞬間跟之後編輯後的差別嗎?
玩大家來找碴嗎?那這工作誰來做?
: 2、參考汪踢板規,增加禁止推、噓文ID數量限制及相關規定,每篇文最多3個。
汪踢哪裡有禁止推噓文ID的板規?
說參考怎麼沒貼上參考依據?
: 3、新增違反禁止推、噓文ID數量規定之相關規定與罰責。
: 其實,關於推、噓文可以如此規定
: 發文者有權在文中表明特定ID不得於該文下推、噓文。
新增這條板規的理由是?
名不正則言不順,出師也要有名。
為了針對特定對象制定的板規是否缺乏正當性與公平性呢?
請問這是私人版面還是公開版面?
發文者有這種權力放眼PTT有案例可參考嗎?
煩請附上參考依據謝謝。
: 僅限於作者有表明的該篇文章,同一作者於其他文章中若未表明則視為未禁止,且禁止範
: 圍限於推、噓文,不含回文。
: 每篇文章最多禁止三個ID推、噓文。但禁止一人之數分身ID推、噓文者,不在此限。
: 對是否為分身ID有疑義時,板主得徵詢禁止者或其他板友舉證以利板主判斷。
: (本條新增。)
: 違反前條規定者,板主應明確提醒其於適當期限內減少禁止ID至三個以內,逾期不處理者
: ,水桶三日。(本條新增。)
: 若板主已為明確提醒,相對人不得以不知或未接獲提醒為推託之詞。(本條新增。)
: 禁止宣告須使閱讀者易於發見、內容明確,且為他人依一般正常閱讀方式可辨識及理解
: 其意義。(例如:開燈後才能看見或用火星文宣告者,便屬無效禁止方式。)
: 禁止宣告須表明被禁止人之英文ID,英文大小寫及數字皆須相符。
: (例如:被禁止人為bukkake0103,則僅稱被禁止人為某某大或僅指出其ID諧音、翻譯或ID
: 中某幾個字如:BU大、補咖客、多人顏射、bukkake、0103.....等,即為無效之禁止。)
: (補充:僅表明被禁止人之中文暱稱或網路約定成俗之暱稱(如:以 女神 指稱某ID)時,
: 該禁止亦無效。)
: 禁止宣告不得以事後推、噓文或編輯本文補充的方式為之。(本條修改。)
: (須於發文時註明,禁止發文後編輯補充。)
如何判定究竟何時註明?
是誰要來24小時守在板上玩大家來找碴的工作?
當被禁止的ID宣稱「推文時文中根本沒有禁止註明」時應該如何處理?
: 被禁止人違反作者禁止宣告逕為推、噓文者,作者應自行向被禁止人為警告至少一次,警
: 告之內容應明確,且為他人依一般正常閱讀方式可辨識及理解其意義。
: 警告,作者得於該文內以編輯本文或推、噓文方式為之。
: 被禁止人於原作者為警告後,以警告時點起算,2分鐘後仍有推、噓文者,原作者得備齊
: 相關證據,向板主申訴。
: 板主認為原作者之申訴有理由時,視被申訴人(即被禁止人)所為情節之輕重及行為時之態
: 度,得處1週以上,1個月以下有期水桶。
: 同一被申訴人,若有以下情形,則累計刑期:
: 1、同時被多人申訴。
您好像滿懂法律的,試問何謂一罪一罰?
: 2、同一申訴人同時申訴多篇文章。
: 本條所謂同時,以板主確實收到信申訴信並著手處理之時點為準。
: 同次判決中累計刑期達1年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一年直接跳到永久合理嗎?
: 參考看看吧 這樣應該沒有針對某人或某族群了吧?
限制的是特定ID,不就是針對特定的了嗎?
: 不過禁來禁去板主應該也挺累的XD
: 就算真的有此規定還是要謹慎使用啊= =
: 至於回、發文的控管 我還在研究中
最後還是要再次請教一下,參考依據究竟為何?
PTT目前可有哪一板的板規有相同規定可參考?
每條板規的制定皆有其理由,您提出的這條板規制定理由為何?
--
1.反駁對方的重點:確實指出對方論點的錯誤性。 (優質論文)該
2.駁 斥:引述權威的說法指出對方錯誤或矛盾的地方。 (辯論社、優質論文)如
3.相 反 的 論 點:列出相反的論點,並以錯誤或事實當作證據。 (辯論社)何
4.矛 盾:列出相反的論點但不加以證實。 (匿名版、論壇)筆
5.攻擊態度、胡扯:質疑對方的態度口氣、不合邏輯的回應。 (小朋友、匿名版、論壇)戰
6.人 身 攻 擊:攻擊、批評對方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 (小朋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9.137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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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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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啦!是ID在線上,人不一定在電腦前阿>"<
電腦醒著我可以睡著的XD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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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吃過了謝謝,您呢?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10:09)
找了一下汪踢板規,最接近的大概是這個。
7. 禁止將私人恩怨帶到版上、隨意散佈他人資料。
《違者版主可不警告直接砍文並水桶一週》
1.舉凡真實姓名、電話地址、學校科系、非公開之電子資料(加密之相簿部
落格、MSN、SKYPE、電子郵件等帳號以及密碼)..等私人資料,
除非經過本人同意,否則皆不得在版上以發文、回文、推文、或於發文
本文中要求查閱特定網址連結、他板文章、簽名檔、名片檔、部落格相簿
等方式提供。
2.不允許針對特定板友或ID留言或是有相關徵求,
如果需要請直接寄信或水球至該板友。
3.並禁止文章中貼出水球記錄或私人信件,ID刪掉或是馬賽克亦同
除經兩造當事人推文同意PO出的水球記錄簽名檔不在此限。
4.緊急急難救援事件或是協尋失蹤人口者不在此限。
5.文章中他人ID和暱稱部分亦須當事人同意才得發表。
一經當事人檢舉則不經警告立刻給予處份,檢舉時效為24小時,以文章發
表起始時間計算。
6.推文中ID和暱稱部分則是當本人推文警告後,則不得再推。
7.原發文者可以推文、修文、發文的同時(簽名檔亦同)等方式
限制特定版友(須有明確ID)及其分身不得再推該篇文章。
且不得限制超過三名以上,禁制說明不受版規7-2、7-5、7-6限制
又 如禁制說明裡面有多餘的人身攻擊則還是會依照 版規八處分
8.5、6、7之違規係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檢舉時效需在24小時之內檢舉,
逾期不受理,以文章發生時間為準。
紅色為該板規宗旨,黃色則是細項。
換言之所有細項都是為了達到該板規目的而設立的。
目的是什麼?是為了禁止將私人恩怨帶到版上、隨意散佈他人資料。
純粹參考細項,反而忽略了這條板規的宗旨。
只能說學了個不倫不類。
直接限制特定ID推文,反而是變本加厲的將私人恩怨擴大。
這樣的板規設計,我想不是愛好和平的女板所適用的。
女版也有類似理念的板規設計,其實是這條。
15.挑動看板或網路紛爭、事係私人恩怨卻直接於板上挑人發文者,直接永久水桶。
發表易生爭議,足以引發不同族群或群體間紛爭之話題者,亦同。
到底是為了板上和平風氣,還是為了排除異己?
早已不言而喻。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10:21)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10:22)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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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原來版主看的到,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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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意思嗎?那看來跟我要表達的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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摁,好像也不像。
一罪一責一罰或是同罪同責同罰,有像嗎?
我想說的是,違規事實是不變的,處罰輕重應該由違規事實判定
不該由幾人檢舉來累計。
不然明明是相同的違規行為,處罰輕重卻會依據檢舉人數而不同。
這依然會是一種多數暴力,有灌票來針對特定對象的弊端。
依然是與該板規的宗旨「將私人恩怨帶到板上」反其道而行。
甚至將私人恩怨帶到板規以及處罰上了。
別忘了這裡是女板,倘若有仇女者利用這個漏洞。
專門聚眾檢舉女性ID,那女版要如何保護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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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針指的應該是重複同樣的發言吧?
我每篇文章都不同,沒有重複阿= =a
立場一致,內容不同。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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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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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不是指多人申訴同樣的一次違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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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亂用阿,提問而已。
那請問BU打算對您建議的板規的正當性與公平性怎麼解釋?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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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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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算手動置底吧?
不同文、不同內容,只有同個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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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種邏輯您的推文不就等於跳針?
※ 編輯: FinalAce 來自: 36.224.9.137 (07/31 12:4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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