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超商大夜喝拿鐵忘結帳(台高院115上易587)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a balanced life)時間1小時前 (2026/07/06 18:21), 1小時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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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超商大夜喝拿鐵忘結帳二審將一審認定店員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有 罪判決撤銷,改判無罪,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檢方就該案不得上 訴第三審,全案確定。二審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15年上易字第587號判決)的"旁論"經媒體 廣泛報導,茲將該判決完整的"旁論"附之於後,供各位鑑賞。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587 號刑事判決:「...二、旁論:㈠在勞雇關係的架 構下,雇主基於勞動契約,對勞工享有廣泛的人事指揮、監督與懲戒權限,但同時也負有 照顧與保護勞工的附隨義務。當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微小的過失或違紀行為(如忘 記付費、損壞商品),雇主本可透過勞動基準法及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內規)來進行妥 適的處理。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補繳飲料款項,或者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經勞工同 意從薪資中扣抵損害賠償;在行政懲處上,可以給予口頭警告、記過、扣減當月績效獎金 等。大夜班超商店員會陷入『飢渴、精神狀況不佳』的境地,其根本原因往往是雇主未能 妥善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基準法所強制要求的照顧義務。雇主可能為了節省人事成 本,刻意安排單人排班,導致勞工面臨過度密集的工作量;更可能是長期未能依法給予每 4小時至少30分鐘的實質休息時間,剝奪了勞工喘息與進食的機會。本件雇主(依全家便 利超商函覆原審所載內容,顯示全家中永店的加盟者為毅和企業社,負責人為黃詩惠,店 長為陳祐謙)自身未能提供完善勞動環境,且涉嫌違反勞基法工時與休息規定的前提下, 該雇主不僅就被告延遲上架鮮食,導致馬鈴薯損壞一事索賠1萬5,000元(這有被告提供的 LINE對話紀錄可以佐證),甚至對被告因過勞所產生的認知失誤(忘記結帳),採行最嚴 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訴追。這無異於雇主將自身企業經營的成本考量(人力不足)與管理 漏洞(未落實休息制度),所衍生出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並歸咎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 勞工,藉由追訴勞工來掩飾或轉移自身在促發此事件上的連帶責任,不僅手段與目的嚴重 失衡,更帶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全家中永店雇主將國家嚴肅的司法資源 作為其私人企業管理的威嚇工具,實屬權利濫用的表現,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㈡ 從傳統中國法的『祥刑』或『慎刑』的理念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強調無罪推 定等現代法治理念,可知人類社會對於刑事審判的基本要求與理想為:防範國家刑罰權濫 用與極力避免冤抑、面對事實不明時的謙抑與人道精神。再者,傳統中國法所強調的『惟 良折獄』,強調司法實踐的善治要求,主張審判者(古時縣太爺是法官,同時也身兼檢察 官職責)必須具備高尚品德與哀矜折獄的悲憫情懷,應詳審案情並堅守廉潔奉公的立場, 以防範枉法裁判與冤獄的發生;西方羅馬法諺『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與此有著高度共 鳴,其將法律視為融合專業技術與實踐智慧的活動,其中『善』代表法律須符合社會基本 道德共識與公共利益,『公平』則作為一種動態矯正機制,用以修正普遍性法條適用於具 體個案時所不可避免造成的僵化與不公。在現代司法體系中,為避免冤抑並確保人權,檢 察官與法官應深刻實踐這些理念: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不應濫權訴追或盲目追求定罪 率,而應致力發現實體真實並追求社會實質之善,恪守無罪推定原則並承擔嚴格的實質舉 證責任;法官則應超越機械的法條主義與概念法學,結合抽象法條與具體的社會現實,充 分發揮實踐智慧與衡平法則,當嚴格適用法律字面意義會對當事人造成極端不公時,應勇 敢進行調適校正以維護人性尊嚴。同時,法官必須徹底揚棄傳統『罪疑惟輕』的恩恤思維 ,當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時,應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藉由這般 結合傳統恤刑悲憫與現代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方能真正避免國家權力濫用,並落實個案 的實質正義與人權保障。在本案中,檢察官對於被告在連續值班極度疲勞下,未結帳取用 價值僅75元飲品的行為,理應客觀審酌被告是否確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抑或僅是因精神 不濟與飢渴所生的過失,檢察官卻忽視了本案財產法益損害極微,亦未深入探究店員大夜 班過勞的社會脈絡,一味盲目追求訴追與定罪,不僅無益於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更背離 了將法律作為『促人向善』與修復社會關係之藝術的崇高目的。原審合議庭在審理此案時 ,亦未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且缺乏審判者應具備的實踐智慧。法官如僅憑監視器畫面顯 示被告沖泡飲品時『舉止穩健』,以及事後另行購買他物有完成結帳等表面客觀情狀,即 率爾推斷被告對於先前未結帳的行為必然心知肚明並具備主觀惡意,實有違一般國民對於 極度疲勞下人類注意力與記憶力可能發生短暫斷層的經驗法則。法官要落實真正的『至善 與公平』,不能躲在法條背後進行冰冷、脫離現實的邏輯推演,而應深刻體察被告連續支 援日班與大夜班達體力極限的真實處境;無視此一人性脆弱面而強行判決有罪,不僅使判 決失去了應有的溫度,更淪為以極端法律製造極端不公的機械操作。還請執法人員謹記『 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 義之上。」 本案二審的判決結果值得肯定。不過前引二審判決的旁論對於提出告訴的告訴人顯然 太過嚴厲,基本上判決書還是就法論法即可,比如承審法官如認為被告無罪,就於判決理 由內說明被告無罪的理由即可,並不需要特別在判決書中把告訴人罵一頓,畢竟本案的告 訴人並不是誣告,至於本案的告訴人決定對該店員提告,那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而該告 訴人決定對該店員提告,是他個人價值觀的展現,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國家都應該尊重。 至於該店員是否應該被起訴或被定罪,則是相關國家機關(地檢署、法院)認定事實、適用 法律的職責及權限,相關國家機關就依據相關法律將各自的職責做好即可,如此才是現代 法治國家該有的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水平。前引二審判決所謂的旁論,容易使人產生泛 道德及誠意過高的問題,且可能使得法律與道德的界線變得模糊不清,反而無助於法的安 定性及法律適用的穩定性。不知女版的各位大大怎麼看本件二審判決的結果及二審判決書 的旁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22.1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783333266.A.71A.html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06/2026 18: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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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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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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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06/2026 1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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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截這段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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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簡意賅的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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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06/2026 18:36:32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06/2026 18:41:36 ※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06/2026 18:47:07
文章代碼(AID): #1gIu6ISQ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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