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職衛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今日正式施行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3小時前 (2026/07/01 09:57)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 4人參與討論串1/1
各位早安,我是錢律師。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於今日(7/1)正
式施行,該專章設有三個條文(第22-1至第22-3條,勞動部並依第22-2條第4項的授權,訂
有詳細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作為實務上適用相關規定時的指引),就職場霸凌的要
件及申訴的程序等事項有明確的規定。茲簡要介紹,首先,何謂職場霸凌?依第22-1第1項
的規定:「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
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
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也就是說,職場霸凌的行為比如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
原則上需要具有相當的「持續性」,而所謂持續性究竟要多久,仍有待實務將來具體個案
的累積來建立各類常見霸凌行為的態樣,不過如情節重大,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又本
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是雇主有通報的義務,第22-2第3項規定:「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
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雇
主如違反通報義務,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
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參見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45條)。就職場霸凌的申訴程序,第22-3條第1、2項規定:「勞工遭受職場霸凌,
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
申訴。勞工依前項但書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
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今日(民國1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職場霸
凌的要件及申訴程序明確化後,對於各行各業的職場環境及職場文化將帶來如何的影響,
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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