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郵局砍人案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8小時前 (2026/06/05 01:47)推噓1(2推 1噓 1→)留言4則, 4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一項成立的
案例較少,實務上的爭議多聚焦在第二項辨識能力是否顯著降低的問題。實務上對於辨識
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認定,比如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1414號
判決:「行為人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除必要時由醫學專家鑑定
外,法院得以行為人案發前後之行為舉措,及行為人於案發當時之言行表徵等,調查審認
其於案發當時之生理及心理狀態認定之。」、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545號判決:「又行
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者,不
罰;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固有明文。然行為人行為時有無前述辨識能力
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形,法院非不得視個案情節,綜合其當時各種言行表徵,就顯然未達
此程度之精神狀態者,逕行判斷,並非行為人經醫師鑑衡結果有輕度憂鬱情緒困擾、性功
能障礙或特殊性癖好之情,即應將行為人送精神鑑定,作為有無刑法第19條規定適用之判
準。」、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624號判決:「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人責任能力之規定,
係採混合生理學與心理學之立法體例,區分其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在生理原因部分
,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
(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於行為時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
著減低為斷。就生理原因部分,因事涉醫療專業,必要時,固得委託醫療專家鑑定,然該
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
,係依其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應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且行為人所為之
違法行為必須與其罹患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疾病所生知覺異常與現實感缺失之間,
具有因果關聯性,始有阻卻責任可言。行為人縱經醫生診斷有生(病)理上之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經法院調查,綜合行為人行為時之各種主、客觀情形,倘其辨識能力、控
制能力均無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時,仍應負完全之責任,並無同條第1項不罰或
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由此可見,近期法院實務對於此類抗辯,已採取較為嚴格
之認定標準,認為即使醫療機構認定行為人有生(病)理上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但法院經調查證據程序後,綜合行為人行為時各種主、客觀情形,若認為行為人之辨識、
控制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降低的情形,行為人即應負完全之刑事責任。本件該名追砍郵務
人員之行為人,若其平常生活皆能自理、無相關前科且未有相關重大病史,且其為犯罪行
為時並無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的情形,則本件將來檢方或法院原則上應會認為該
名行為人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而應負完全之刑事責任。其次,依媒體報導之相關內容,
該名行為人係長期對該郵局所產生的聲響感到不滿,可見其追砍郵務人員之行為,實難謂
係臨時起意,而應屬預謀犯案,且該名行為人係趁被害人執行職務期間,於光天化日下行
兇,惡性非輕,建議檢方及法院將來應對其從重求刑及量刑。本案將來第一審並有國民法
官法之適用,為遏止近期社會上之暴戾之氣、保障人民之人身安全並維護被害人之職業及
人格尊嚴,建議法院將來應判處該名行為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刑度,以正視聽。
※ 引述《iLeyaSin365 (365)》之銘言:
: https://youtu.be/tHdB9Prj3Ys?si=68S_GV5KQBAaA-9v
: 郵局砍人案,
: 兇嫌父親說長期不滿噪音
: 然後這個畫面是追逐著朝著特定對象
: 如果是認識就是要殺這個人
: 那麼說起來兇手也不是什麼精神病患了
: 長期累積噪音致情緒受不了
: 雖然犯法但也是有可能的
: 只不過這樣就證明他不是因為精神異常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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