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實務上向他人提告告訴乃論罪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11小時前 (2026/03/22 02:05)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1/1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我國是自由民主的社會,人民對自我權利的認識已越來越深入,
如自身的權益遭他人侵害,依法律挺身而出主張自身的權益,已越來越普遍,然而法律有
許多細節必須格外注意,如此才能切實保障自身之權益。比如生活中如自身受刑事法律保
障的權益遭受侵害,欲對他人提出告訴,而他人犯的罪如是告訴乃論罪,有告訴權之人必
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依法提出告訴(參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42條第
1項規定),若逾六個月始提出告訴,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應為不起訴
之處分。實務上很多民眾習慣自行去警局提告,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究竟是備案還是報案(
過去稱三聯單、新制已改稱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備案僅是民眾告知警方相關的事件內
容,警方將民眾的說法做一個紀錄,並不具刑事訴訟法所稱的告訴的效力。而拿到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僅原則上算是完成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然而如提告筆錄記載的內容文義上
不夠清晰,往後仍可能發生告訴人是否已於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告訴的爭議。我寫本文就
是要提醒各位,就這個問題最重要的是,告訴人在提告筆錄簽名前務必要確認提告筆錄的
內容有沒有明確記載要對某某人提出告訴,提告筆錄必須明確記載要對某某人提出告訴,
將來才不會發生究竟有無合法提出告訴的爭議。因為最終認定有沒有合法提出告訴的是檢
察官及法官,並非是警察,所以至警局提告的民眾務必要詳細確認提告筆錄的記載是否已
明確表達要對某某人提出告訴的意思,確認後再在提告筆錄上簽名,如此才不至於在將來
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或甚至是檢察官已經將被告提起公訴,法院開準備庭或審理庭時,才
出現告訴人報案當時究竟有無合法提出告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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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22 11:30,
2小時前
, 1F
03/22 11:3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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