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照顧身心俱疲!女子失控毆父致死 判刑4年9月
※ 引述《yokann (我怕練太壯)》之銘言: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
: 長照悲歌!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長期照顧罹患癌症的高齡父親,前年1月間,因餵食等問
: 題,引爆陳女累積的不滿情緒,竟徒手或持椅腳毆父。導致陳父四肢、軀幹及頭頸等部位
: 大面積皮下出血,最終出現橫紋肌溶解症等症狀不治身亡。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女觸
: 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
看了一下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零三號刑事判決文的量刑因素:
1.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⑴被告供稱:我與被害人同住多年,被害人生前都是由我一個人24小時照顧,沒有人可以
幫我,我真得很累,沒有錢請看護,生活費、醫療費都是我支付,我沒有兄弟姊妹可以一
起分擔,我有時候會動手打被害人,只是希望被害人能配合我等語。
⑵證人甲○○(被害人姊姊乙○○的女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害人生前罹癌,由被告
單獨照顧,被告曾向我請求人力協助,後來不了了之,被害人生前醫藥費花很多錢,被告
及被害人都沒有錢,家族長輩們認為被告只需要專心照顧生病的被害人,錢讓長輩出,所
以我們都以為被告不需要工作賺錢,應該專心照顧被害人,但被告於本件案發後表示沒有
人跟他講可以跟長輩拿錢、沒有人支援,被告只好出去賺錢等語。
2.被告犯罪之手段
被告接續數日徒手毆打、持斷裂之椅腳橫條毆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四肢多處挫瘀傷、顏
面部多處瘀傷及頭皮下出血、腹部多處瘀傷、左臀外側及腹股溝偏外側瘀傷。
3.被告之生活狀況
被告供稱其於109年前在八大行業工作,當時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6至7萬元,疫情期
間離職,改從事清潔工作,月收入降至1萬8000元,且不定時接八大行業工作,薪資以每
小時1000元計算。被告離婚,育有1名子女,未成年期間約定由生父行使親權,現已成年
,無需被告扶養照顧。
4.被告之品行
被告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2691號判處罰金10萬元,已
於99年8月5日繳清而執行完畢。
5.被告之智識程度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為高職畢業,且依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實施精神鑑定之評估結果,
被告之整體智能與同年齡範圍常模相較,屬於正常中等智能程度。
6.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是被害人的獨生女,被告於案發前與被害人共同居住,為被害人生前之唯一照顧者。
7.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
被告雖僅有傷害之犯意,然其行為後未察覺被害人傷勢惡化至如此嚴重之程度,而不幸造
成被害人殞命。
8.被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被害人於110年間診斷罹患肺腺癌,雖持續治療,仍不斷惡化。被害人早已離婚,除被告
外無其他子女或同住家人。
9.被告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於112年1月18日1時15分左右發現被害人失去意識,即報案求救,並於救護人員抵達
前對被害人進行心臟按壓;被告聽到被害人即便恢復呼吸心跳仍可能呈植物人狀態時,猶
請求救護人員積極搶救被害人;被告犯後第一時間雖未坦認犯行,但於選任辯護人後即坦
認犯行不諱。
10.被害人家屬之意見
被害人生前已離婚,父母及弟弟皆已死亡,僅育有被告一名子女,被害人較近親屬為姊妹
蔡陳○○、張○○○、乙○○、陳○○、陳○○。蔡○○○、張○○○分別具狀稱對本案
沒有意見,乙○○到庭表示請從輕量刑,給被告機會等語。
從這些文字看來,主要問題是在被害人罹患的疾病
如果是可以救治的,基本上還不怎樣引發困擾
但如今做成這樣子,先不說是否與恩情上的虧欠有關,單單聽過了都會覺得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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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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