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瀟灑鯊人之後逃亡然後崩潰自首怎解??????
※ 引述《VVizZ (我很窮)》之銘言:
: 欸欸
: 這很玄喔
: 到底這算不算自首
: 可能不算
: 但這樣算不算發病
: 就很難說
: 台灣為什麼
: 老是要容忍這種事情發生
: 推 Nemophila : 不用擔心 不符合減刑要件 法官還是 59.126.51.172 07/07 17:43
: → Nemophila : 會幫忙找理由 59.126.51.172 07/07 17:43
: 推 Nemophila : 你說說看他可能是什麼病? 59.126.51.172 07/07 19:03
表面是說「精神病」
看起來,該涉案嫌犯是以為這種辯詞是萬靈丹,得用作脫免罪責的辯詞
但如果送醫院鑑定後,發現結果恰恰相反
後續還能搞出什麼樣子,相信已經不用多講了...
只不過都說警方已經在追逐嫌犯、試圖緝拿歸案
事後衝進派出所的舉動,某些媒體卻寫成是「自首」、不是「投案」(法律上「自首」才
能減刑),這部分顯然就有點玄了
就算是認為逃不掉,但難道真認為這樣就能少關?
只是參照數年前新冠疫情盛行時期,曾發生的超商店員被拒絕戴口罩之男子刺死一案,直
到今年才無期徒刑定讞(本來第一審是「死刑」)
其中的內容:
更一審: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號
被告僅因細故即心生忿怨及報復之意,以殺人作為報復之手段,足見被告對於他人之生命
、身體、面臨極大危害毫不在乎,手段兇殘冷血,毫無人性,視他人生命如無物,殃及無
辜,行兇動機極度自私,應受嚴厲譴責,對被害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其親屬則家
庭破碎,天人永隔,身心承受巨大苦痛,造成社會大眾難以抹滅曾面臨生命威脅之心理恐
懼,被告犯罪所生損害至深且鉅,難以寬恕,恣意剝奪他人寶貴生命,堪認罪責深重。被
告就其行為雖曾經表示後悔,惟未見被告有何實際填補損害、賠償之具體作為。然其有刑
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減輕其刑之事由,又非無矯治、再社會化之可能;從而,被告本件殺
人犯行,以其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均顯示其惡性重大,兼衡被
告前述犯罪動機、目的、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所受刺激、行為手段、違反義務程度、犯罪
所生危險及損害、被告生活狀況及其家庭與個人發展歷程、品行、智識程度、心理評估鑑
定結果、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和被害人家屬對判處被告死刑的意見、被告及
辯護人就量刑之意見,全盤考量綜合評價,認被告無理剝奪無辜者之寶貴性命,並危害公
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然被告仍有刑法第62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本件被告所犯
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本件
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勢必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為充分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
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兼以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二十五年,且有後悔實
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本院聽取檢察官及告訴人就量刑之意見,斟
酌再三,認為對被告本件犯行量處無期徒刑,令其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被告
之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即與罪責相當。
第三審: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六號
六、死刑之諭知係終結人民一切權利之極刑,且一旦執行,即無可回復,屬最嚴厲手段,
法院審查此類案件時,自應考量是否有向下減輕之裁量空間,除犯行本身情節屬最嚴厲之
程度外,也無任何可供下修量刑之餘地時,始能量處死刑。從而,倘行為人符合減輕其刑
之規定,如屬絕對減輕事由,不得判處死刑,固不待言,倘為相對減輕事由,此際法院之
裁量權亦應予限縮,除非有顯不符合減輕其刑立法目的之情形,原則上仍應減輕其刑,始
符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該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三十六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七段
及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所共同揭櫫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之精神。又對
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減輕其刑,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此主動申告未經發覺之罪,而受裁判之法律效果,在外國法例有列為量刑參考因子,我
國因襲傳統文化,自刑法第五十七條抽離,單獨制定第六十二條,成為法定減輕其刑要件
,嗣再參酌日本法例,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
,將自首由必減輕,修正為得減輕。依其修正理由所載: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為使真誠
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公平等旨,堪認自首規定之
立法目的,兼具獎勵行為人悔改認過,及使偵查機關易於偵明犯罪之事實真相,以節省司
法資源,並避免株連疑似而累及無辜。刑法第62條已將自首列為法定減刑事由,法院即應
於量刑前先予審酌,決定處斷刑範圍,且該規定既側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
犯罪等立法意旨,未以真誠悔悟為要件,上載立法理由之說明僅得列為法院是否減輕其刑
之部分衡酌因素,法院就符合自首要件者是否給予減刑寬典,允宜就行為人是否悔過投誠
、有無因此節省司法資源之雙重立法目的予以綜合審酌,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倘行為人
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出,偵查機關因此得悉整個犯罪之全貌,進而依法偵辦,自有
助益偵查,且主動申告尚未被發覺之犯罪,自我擴大犯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依社會通念
,難認其全無悔改認過之心,原則上即得減輕其刑,除可認行為人於犯罪前已有自首以圖
減刑寬典之計畫,或犯罪後急求己身自首減刑而任令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擴大,或本無
靜候裁判之意,嗣因迫於檢警嚴厲追查壓力,內心實無罪惡感而僅存減刑動機等狡黠陰暴
者等之表現,始得例外不予減刑。倘自首減刑之裁量權行使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無所逾
越或濫用,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
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依憑證人即員警林佑儒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及
員警職務報告、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審勘驗筆錄(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對話內容)等證據,
已載明被告係在警方僅知有人在與超商店員打架,尚不知犯罪行為人係何人前,即向到場
員警坦承其有殺人行為,告知員警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電話、住址等個資及本案所
持用之器械,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首犯罪並接
受裁判,合於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要件等理由綦詳,並敘明員警到場前,被告約有五
分鐘之時間可以自由離開現場,被告行兇後未返家逃避逮捕,選擇停留現場,見員警到場
即自首殺人犯行,難認其內心全無悔改認過之心,員警亦因其自首,始得在現場立刻逮捕
,加快後續案件偵辦,被告自首確有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株連疑似累及無辜,參酌被告
於案發時確因服用藥物有順向失憶之情形,及被告已供稱風衣口袋內藥品明細收據係忘記
取出,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因迫於員警迅速查緝壓力,或犯行無所遁形,或無其他適當逃亡
之途,始停留現場,或以預先藏放藥品明細收據之方式邀獲減刑寬典,何以無足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等情,其審酌之依據及理由,又依附表二密錄器對話內容前後文以觀,被告於現
場係(跪坐人行道上)先向員警自首殺人並供稱身上沒有武器,俟經員警詢問「先生你還
好?」、「阿你的武器勒?」乃陸續供承其使用之兇器已丟棄及位置,復因欲變更姿勢(
欲坐下)而陳述因腿部受有傷害,並供出使用之兇器,嗣員警見狀詢問被告所受傷勢後,
被告始接續陳述身體其餘受傷情形,原判決已引據上揭密錄器對話全紀錄為附錄,並據以
認定說明被告所為符合自首要件之理由甚詳,而依其所載全歷程,已就符合自首要件之事
實為明確之記載,客觀上被告自首目的非僅為處理自己傷勢,無礙於自首要件之判斷,縱
原判決未就供出傷勢時點為區隔之說明,然於認定符合自首之要件及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之立法目的本旨,並不生影響。又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之自首有於犯罪前即預擬以圖減刑
寬典之計畫,或犯後因迫於檢警嚴厲追查之壓力而自首等情形,原判決依調查所得,認被
告符合自首要件,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尚無不合,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調查未盡、理
由矛盾、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等違法情形。
七、法院關於量定刑罰之職權行使,乃先確認適用之法律(所論罪名、法條競合、想像競
合)及其法定刑後,依法定之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以確定處斷刑範圍,再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事由之一切情狀,就犯行情節相關事項,依其行為責任
確認罪責範圍,另就行為人個人屬性事由,根據其再社會化或刑罰特別預防功能,衡量有
無上下幅度調整之空間,綜合判斷,具體形成宣告刑。且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依上
開規定,本於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
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致明
顯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再依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及參酌
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所犯縱係「最嚴重之犯罪」,除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
(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一至三款、第七至九款規定參照)」外,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
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至六款、第十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
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而必須宣告死刑此永
久隔離之最後手段,或於未宣告死刑時,亦須採取宣告無期徒刑此等長久隔離方法之制裁
手段。
原判決認被告犯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依自首規定
減輕後,處斷刑之最重者為無期徒刑,經逐一盤點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及其他與量刑相
關之因子,予以整體考量及綜合評價,敘明逐一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
激、與被害人間之關係及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行為屬性事由,以被告因細故
即心生忿怨及報復之意,以殺人作為報復之手段,對於他人之生命面臨極大危害毫不在乎
,手段兇殘冷血,行兇動機極度自私,具倫理之特別可責性,其行為結果無理剝奪被害人
之生命,具嚴重破壞性,致被害人家屬失去親人,造成永久心理創傷及遺憾,留下不可抹
滅之傷痛,犯罪所生損害至深且鉅,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應受嚴厲譴責,繼再斟
酌與特別預防、一般預防等刑事政策有關之被告生活狀況、品行與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
、罹患精神疾病、社會復歸可能性等行為人屬性事由,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智識程度並
無明顯障礙,犯後雖坦承犯罪,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惟被害人家屬無意願與被告進行修
復式司法程序,被告復未有何實際填補損害之具體作為,亦未獲取被害人家屬之諒解,原
審辯護人並陳明被告目前無資力,無從作為減輕量刑之依據,復說明斟酌松德醫院就被告
實施精神鑑定結果,以被告非無矯治、再社會化之可能等一般情狀因素,認對之量處無期
徒刑,令其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兼顧被告之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為適
當之具體理由,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尤無未審酌被告之
惡性與犯罪手段暨情節、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犯罪後態度、再犯可能性或更生改善等各
情,亦無客觀上量刑畸重等違反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之情形,難認有裁量權濫用、量刑理
由不備或調查未盡之違法情形。又原判決既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關於被告所犯殺人罪,
其處斷刑最重者即無期徒刑,原判決復已說明經逐一盤點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因子及
其他與被告犯罪有關之一切情狀後,認無其他向下減輕之裁量事由,如何對被告量處無期
徒刑為適當之理由如前,尤無專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被告本件犯行之惡
質性及嚴重性,造成社會治安重大影響等情,作為提高刑度從重量處無期徒刑之事由,並
已敘明無足認被告犯行與服用之安眠藥物具有關連,未再說明如何避免其因服用藥物後再
犯案,無礙其量刑審酌之判斷,亦難謂有濫用其裁量權之違法情形,自不得僅擷取部分片
段,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檢察官及被告該部分之上訴意旨,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
理由。
這樣比對起來,已經沒有任何合理預期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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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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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12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751896187.A.2F6.html
※ 編輯: laptic (118.101.169.129 馬來西亞), 07/07/2025 2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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