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車被偷「未辦歸責」 判幫賊付6.1萬罰款
新聞標題:車被偷「未辦歸責」 判幫賊付6.1萬罰款
新聞內容:苗栗縣鍾姓女子名下的汽車,短短一小時在台北、新北、基隆犯下十九次交通違規,共被
開罰六萬一千一百元,鍾女喊冤汽車遭竊,是竊嫌開她的車瘋狂違規。法官查出鍾女確實
有報案汽車失竊,但沒有舉證向監理單位辦理歸責,認定裁罰無誤,駁回鍾女之訴,她得
自吞罰款。
鍾女的車於前年十一月凌晨時分,一小時內在台北市內湖區、基隆市、新北市汐止區連續
出現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等十九次交通違規,其中在汐止還拒絕警方攔查逃逸,被三
地警分局開單告發,共裁罰六萬一千一百元及吊扣車牌六個月。
鍾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她是違規車輛車主,但該車遭李姓男
子竊取,交通違規也是李男所為,她發現車輛遭竊後就立即請人至派出所報案,應對李男
裁罰,聲明裁罰撤銷。
苗栗監理站答辯,鍾女車輛違規時間集中於當天凌晨三點左右,報案時間是同日上午十時
許,車輛違規時仍處於鍾女支配下,鍾女無法佐證已善盡管理車輛責任而無過失;此外,
監理站函文請鍾女辦理歸責於實際駕駛人,屆期未辦理。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有特殊立法設計,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
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檢具證據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
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法官調查,鍾女名下汽車各交通違規事實明確,沒有依規定辦理歸責,而且也未能舉證證
明其已善盡汽車所有人之監督管理義務,依此認定鍾女訴請撤罰無理由,應予駁回。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729044
心得:
這判決也太瞎了吧,車子半夜被偷,隔天早上報案
中間半夜的違規通通還是要算車主的,這根本太好笑了
當然原告的過失是因為沒辦歸責,但一般人又不是很常被偷車,未必真的很明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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