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小型車於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問題?
查了一下高公局的法條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
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仔細看了一下
第一條很合理
第二條就有爭議了
假如速限110
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有排除使用寬限值(比如開111)或超速的車嗎?
假如排除了 那以最高速限開的小車又怎麼會
堵塞行車狀況呢?
加了不堵塞行車狀況的但書似乎多此一舉
所以可能是沒有排除比較合理?
推測可能原因也許是警察要小車讓路 然後才可以有業績賺超速罰單?
而且由前車決定後車是否超速要不要讓不合理吧
前車如果是快樂錶 定速110實際只有107
那實際109就算沒超速還是被擋到了
所以有無超速還是由警察機關的儀器認定比較合理吧
這個條文 要怎麼解讀比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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