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林奕含 南檢新聞稿 懶人包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時間7年前 (2017/08/22 15:01), 7年前編輯推噓74(7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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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czDN3h ] 作者: 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林奕含 南檢新聞稿 懶人包 時間: Tue Aug 22 14:46:43 2017 林奕含南檢新聞稿懶人包 以下摘錄《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https://goo.gl/Yhkqvh 懶人的懶人區塊: 一、林家屬無論檢察官傳喚幾次,就是不對陳國星提告。 二、因家屬死都不提告,未來便失去再議權。 三、沒有任何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向南檢告發陳國星,就算南檢主動調閱過往警局、 家暴中心紀錄,也無任何陳國星之性侵案件,連疑似都沒有。 四、南檢向家屬調閱林之電腦、日記等證物,家屬皆不肯提供,並且要求檢警往後不要來 打擾家屬,也拒絕南檢進入林陳屍處採證。 五、南檢傳喚林方證人22名、陳方證人12名。 六、陳國星與林高二下學期(17歲)才認識,高於法定16歲,可合意性交。 七、通聯記錄證實,98年6月14日後雙方才有互動。 八、陳與林在98年6月時已不具師生關係。 九、單科補習教師不具備利用權勢脅迫之關係。 十、陳林第一次性交時間點應為98年8月間,當時已非師生關係。 十一、林從來沒有對心理師、社工、醫師說過自己遭受性侵,也沒有任何醫院驗傷紀錄。 十二、林遺書完全未提到遭受過性侵。 十三、林好友指證林平時就常常想自殺。 十四、林女曾向摯友「世世」與摯友(代號A8)介紹陳為其男友,互動親密。 十五、林曾向好友們聊過與陳發生性關係,但從未提過遭受性侵。 十六、林在認識陳前便已因長期偏頭痛憂鬱症至神經科、精神科就診,診。 十七、林第一次精神科住院紀錄載明是因:為了想當作家而從醫學院休學、與補習班老師 之戀情,此兩件事皆與父母發生衝突,因此服藥過量自殺住院,完全無提及遭受性侵。 十八、心理諮商紀錄表明,林自述雙方是談戀愛。 結論:只能不起訴處分。 一、林家屬無論檢察官傳喚幾次,就是不對陳國星提告。 二、因家屬死都不提告,未來便失去再議權。 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 告訴。...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 三、沒有任何其他被害人,以任何方式向南檢告發陳國星,就算南檢主動調閱過往警局、 家暴中心紀錄,也無任何陳國星之性侵案件,連疑似都沒有。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 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 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南檢向家屬調閱林之電腦、日記等證物,家屬皆不肯提供,並且要求檢警往後不要來 打擾家屬,也拒絕南檢進入林陳屍處採證。 ...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 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 ,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 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 料之蒐證。 五、南檢傳喚林方證人22名、陳方證人12名。 傳訊情形: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 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 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 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六、陳國星與林高二下學期(17歲)才認識,高於法定16歲,可合意性交。 林女係80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 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 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七、通聯記錄證實,98年6月14日後雙方才有互動。 ...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月間起迄於98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 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 送簡訊、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年1 月起至98年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年1月間 起迄於98年4月間止,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 98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年6、7月間,分別有3次 、1次 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年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 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98年10月29日。... 八、陳與林在98年6月時已不具師生關係。 九、單科補習教師不具備利用權勢脅迫之關係。 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 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年5、6月間結束。而 林女於98年間,係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 放榜)、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 至遲應於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 林女於上開98年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 陳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 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 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 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 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 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 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十、陳林第一次性交時間點應為98年8月間,當時已非師生關係。 ...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年8月間開 始約會,而於98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年8月間起有 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 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 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 補習班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 十一、林從來沒有對心理師、社工、醫師說過自己遭受性侵,也沒有任何醫院驗傷紀錄。 十二、林遺書完全未提到遭受過性侵。 十三、林好友指證林平時就常常想自殺。 ...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 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 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另參 酌林女於106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 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 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而證人A12則 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 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十四、林女曾向摯友「世世」與摯友(代號A8)介紹陳為其男友,互動親密。 十五、林曾向好友們聊過與陳發生性關係,但從未提過遭受性侵。 ...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 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 :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 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 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 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 「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 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 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 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 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 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 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 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 ,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 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 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十六、林在認識陳前便已因長期偏頭痛憂鬱症至神經科、精神科就診。 十七、林第一次精神科住院紀錄載明是因:為了想當作家而從醫學院休學、與補習班老 師之戀情,此兩件事皆與父母發生衝突,因此服藥過量自殺住院,完全無提及遭受性侵。 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年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 遠東聯合診所、國立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 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 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 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 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 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十八、心理諮商紀錄表明,林自述雙方是談戀愛。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 ,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 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 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 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 制性交之罪名。 -- 每題一分 1.會上BBS 5.會上表特版 9.知道波多野結衣 13.被正妹發過卡 2.1天1槍↑ 6.經常說:「宅」 10.讀工學院或電資相關 14.意淫女主播 3.會上黑特版 7.會上西斯版 11.有5566或183帳號 15.下載軟體正開著 4.玩過LOL 8.情人節沒事幹 12.幫修過電腦 16.收藏模型 0 不宅 48 很宅 12 超宅 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05.1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3384407.A.0EB.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eDmango (150.117.205.175), 08/22/2017 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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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刪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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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Dmango (150.117.205.175), 08/22/2017 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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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一定是男的 仇女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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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覺得懶人包要在7秒內能看完,才能稱得上是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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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刪推文喔,板主現在很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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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小三大文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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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快來啊 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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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問題其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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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就是鬧劇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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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部分其實看林FB上的文章可看出端倪,抱怨自己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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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爸媽 小說粉 不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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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李組長會不會皺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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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爸媽真的…也是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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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人再說權勢性交的,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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閨密都作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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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不是第一次發生啊,因為網友真的很有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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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欸,不敢讓檢方偵辦,當初為何要喊誘姦,怪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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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團會不會切割,說都怪大文豪寫的文章太帶感了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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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是最難理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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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誤解而跑去追殺別人女兒詛咒別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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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讓人無言的是她爸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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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父林母對陳星是加害者啦,對林可就兩說 反對當作家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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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說 星婗的婚事因此告吹 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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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討論 反對當老男人的第三者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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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團:不關我們的事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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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們的婚事自己要告吹的,我們只是路過,不關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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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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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雙親真的就是拼一個報復吧,就算女兒的名聲更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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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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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的父母真的很讓人無言,誘姦也是你們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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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為什麼林家爸媽不提供證據也不讓檢警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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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腦殘又出來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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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檢調真的認真調查你們又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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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我不敢講,就這次來說南檢難道還不夠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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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4有病還4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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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夠努力,不起訴不符合我們要的結果,就是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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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他爸媽應該沒很清楚,林感覺跟家人關係不好,應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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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跟家人說心裡話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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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司法不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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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3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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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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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7:25, , 153F
唉!林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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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沒有死亡的話這只是爛男泡妞的故事,大家過度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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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了,結果當時被騎士團各種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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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的已婚老男人追小女孩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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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8:08, , 157F
關鍵在林奕含是家世好外型好的文學氣質女作家 才迴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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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8:19, , 158F
背棄自己孩子的父母,好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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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父母是很傳統又不開明的南部人吧 女兒被老頭把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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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接受 林父母又死要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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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8:44, , 161F
其實感情事 外界難評論 白色巨塔的關欣 愛上已婚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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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曾經太過年輕 又愛又恨 只是最後選擇自盡 變成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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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8:44, , 163F
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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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8:46, , 164F
遇人不淑 愛上不該愛的已婚男子 社會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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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8:57, , 165F
會自殺最大的原因根本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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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9:06, , 166F
當初不配合檢調、一天一聲明就覺得很奇怪了 原來是在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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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9:06, , 167F
把方向導到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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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9:27, , 168F
朋友上過陳星的課,她說老師雖然不是帥哥但真的有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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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她不愛這一型的,但如果說陳要對女學生示好,很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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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應該會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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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9:35, , 171F
不曉得她爸媽想幹嘛
08/22 19:35, 171F

08/22 19:51, , 172F
樓主辛苦了 結果跟當初想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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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0:18, , 173F
懶人包: 工讀生名單,林爸媽,22+12名證人,南檢,心理諮
08/22 20:18, 173F

08/22 20:19, , 174F
商,閨蜜 全部都是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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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0:28, , 175F
我看到的只是南檢完完全全的替陳星背書
08/22 20:28, 175F

08/22 20:29, , 176F
這內容有公正性嗎?
08/22 20:29, 176F

08/22 20:29, , 177F
這個國家的司法讓我不相信
08/22 20:29, 177F

08/22 20:30, , 178F
調查不公開 我無法相信南檢的公正性
08/22 20:30, 178F

08/22 20:31, , 179F
又一個74崩潰
08/22 20:31, 179F

08/22 21:14, , 180F
相信陳林會是一段佳偶,可惜時空不對
08/22 21:14, 180F

08/22 21:23, , 181F
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
08/22 21:23, 181F

08/22 21:24, , 182F
所以她有認為被誘姦..強迫啊
08/22 21:24, 182F

08/22 22:22, , 183F
之前是說被誘姦後說服自己愛上他
08/22 22:22, 183F

08/23 08:43, , 184F
原來板友有檢調查不到的諮商紀錄
08/23 08:43, 184F

08/23 08:44, , 185F
被強迫和誘姦這兩個詞,也不是像女聊板一樣女森說了就算
08/23 08:44, 185F

08/23 10:44, , 186F
樓上:被強迫、誘奸是第十八點寫的
08/23 10:44, 186F

08/23 13:52, , 187F
重點是,不能拿當事人的用詞當解答
08/23 13:52, 187F

08/23 13:53, , 188F
"提及"這兩個詞不能代表甚麼,要不然這整串都誘姦被害人了
08/23 13:53, 188F

08/23 13:53, , 189F
你提及我提及推文幾十個人都提及
08/23 13:53, 189F

08/23 13:54, , 190F
那算是個"線索",但整件事的線索都只有這種程度而已
08/23 13:54, 190F

08/26 05:27, , 191F
真想知道那時候一直幫家屬說話的人現在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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