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警察罵我是媽寶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the gift of life)時間9年前 (2017/01/17 13:41), 9年前編輯推噓1(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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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ion (噓噓~~噓噓哥)》之銘言: : 其實是這樣 : 開無照駕駛是基於你有其他證件可核對你的身分的情況下 : 比如說身分證健保卡之類的 : 你身上沒有任何證件,照理說是要帶回警局盤查的 : 叫你配合走一趟算是客氣的說法 : 你硬是不去,他其實可以把你上銬硬押回去 : 但大家都知道台灣警察執法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當街把你銬回去到時候不知道又會鬧多大,鬧大又要被長官釘 : 所以就用勸的,然後勸又勸不動 : 心裡可能在想說老子是留點餘地不想硬來,你是在跩個屁 : 這種情況人家心情當然不會好到哪裡去 : 而且他最後看在媽媽的面子上沒開你單,算是不錯了 雖然是一篇舊文,但我覺得還是要說明一下相關法律概念, 不管這個問題的原原po是否態度差,要鞭態度我沒意見, 但是警察執法的界線和我們生活切身相關,還是要有一些理解比較好。 1.原原po所說的情形並非無照駕駛,而是未隨身攜帶行駕照, 未隨身攜帶行駕照會怎麼樣?立法院在2013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已刪除罰則,立法理由說明隨身攜帶行駕照僅是建議規定, 但未攜帶並未違法,也就是說並未硬性規定須隨身攜帶, 因為只要報上身分證字號即可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證。 2.因此配合上述修法,警察執行路(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也加以修正, 明列執勤裝備包括警用小型電腦,如果執勤警員沒帶那是他的問題, 他違反作業程序在先,而民眾未攜帶行駕照因不違法, 以下第3點說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無權將其帶回警局盤查。 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至8條,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 或有犯罪之虞,或已發生或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如酒駕)等, 這些可能觸犯刑法的情況下,才能查證人民身分, 如果不配合,才能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帶回警局盤查。 但是,交通違規並不是刑事犯罪,警察也沒有查證身分的必要, 憑車牌號碼就可以開單,不然測速照相要怎麼開單?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更明文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既然沒有法律規定交通違規須被盤查身分,也不是開單所必要, 因此,警察盤查原原po身分並沒有法源依據; 他要查的目的只是順便看看車是不是贓車、有沒有無照駕駛等, 如果他想要抓,也應該自己按照作業程序攜帶警用小型電腦, 而不是要民眾為了他的方便跟他去警局走一趟自證無辜。 原原po離家只有1,2分鐘路程,願意打電話請媽媽幫他把證件帶來, 說實在已經很給警察面子了,事實上面對不合法的盤查根本可以直接拒絕。 還上銬硬押回去咧?沒犯罪上什麼銬? 電影看太多也要看仔細點,電影裡警察動不動祭出"妨害公務", 也是在有證據或跡象顯示受盤查之人涉及刑事犯罪,如藏匿人犯、毒品等情形, 不接受盤查才有妨害公務的問題;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首先他要依法,而且你要對他施以強暴脅迫或公然侮辱(第140條), 否則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如果沒有犯罪,卻被硬帶回警局,那就是他觸犯妨害自由罪, 而且無法主張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拒絕無正當理由的盤檢,不是刁民,那是自由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 要求警察在正當法律授權下執行公權力,更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常識。 --                     Wer mit Ungeheuern kämpft, mag zusehn,                     dass er nicht dabei zum Ungeheuer wird.                   Und wenn du lange in einen Abgrund blickst,                     blickt der Abgrund auch in dich hine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67.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84631686.A.5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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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凹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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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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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措施。騎車滑手機是不是易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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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也是剛好而已啊。盤查你身上都不帶證件,你報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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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字號是真的假的?隨你講啊,你隨便報一串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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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回去查身份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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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凹啊!還在那邊身分證亂報咧? 都告訴你依警察執行路(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裝備要求包括警用小型電腦,身分證字號輸進去,你身分證、行駕照上面的資料, 乃至犯罪紀錄都會有,是不是亂報一看就知道, 所以立法院都修法不硬性規定駕駛帶行駕照了,你看不懂是不是?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雖然不像第7條載明為"必要"措施, 還是要受到同法第3條的限制,也就是仍然要是防止危害的必要措施,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你看過沒? 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行為,既然可依交通法規加以攔停、裁罰, 幹嘛還要在警察職權行使法重覆規定?內政部自己都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是適用在"臨檢"勤務,而不是取締交通違規,你是在硬凹什麼? 警政署自己發的《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手冊都寫明,實施臨檢之標的、要件: (一)標的: 2、交通工具:指供人、動物及貨物運行之載具。如車、船、航空器等。 (二)法定要件: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三)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四)實況列舉: 1、檢舉或線報:依民眾提出檢舉或線民提供的線索,如集體械鬥預備階段、 暴力行為傾向等,顯示該處所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時。 2、上級通報:警察依據上級機關發布緊急通報,有歹徒脫逃、匿藏,依客觀、 合理判斷可能危害他人時,針對上級機關通報嫌疑犯騎乘交通工具可能逃逸之地區、 路段、橋樑等處所,實施臨檢。 警察是有什麼理由判斷原原po是嫌疑犯是不是? 沒有的話,根本不是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取締違規原原po已經配合停車,也有車號可以開單, 完全不構成查驗身分的必要性,你還要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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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很常見到: 當你凝視深淵的時候 深淵也在凝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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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德語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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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證身份的 據以確認有無謊報或虛構,這點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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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那台掌上型的查下去身分證有的上面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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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會有身分證照片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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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chter (1.171.167.90), 01/18/2017 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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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合不合理懷疑是警察依當時事實情況所作的主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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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不是你說有沒有就算數的,你就算在不服氣也只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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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申訴,當下你就是必須配合否則警察可以使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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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覺得不公平?很抱歉這就是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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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VQw6KS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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