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翰)(代po)(圖)女孩們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我愛洋X)時間10年前 (2016/08/29 18:55), 10年前編輯推噓15(21646)
留言73則, 27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7/17 (看更多)
男方現在跳出來 拿出來起訴書比較重要的部份 (私心希望可以看到整份起訴書才能了解事實的全貌) 本事件所涉汲的法條,包括刑221強制性交及刑225乘機性交罪 而我就前文所提到的資訊觀之........ 1.強制性交部分 必須達被害人無法抗拒之程度而性交之程度,而使用其他方式 使被害人無法抗拒亦屬之,綜前文看來,行為人非藉由飲酒之 行為使被害人無法抗拒,就其情況看來,行為客體尚未達失去 自我意識,退一步而言,綜行為客體失去自我意識,係基於其 有意識之行為,故不符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 2.乘機性交部分 所謂之乘機性交,係指乘行為客體無法抗拒之情況而與其性交 之行為而言,依前文觀之,行為客體能自行離開飲酒之場所, 與所謂因酒醉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有所不同,退一步而言,綜於 事後酒力發作使其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性交行為之地點,為多 人合租的住宅,事發當時亦有其他第三人於屋內,依客觀之情 狀觀之,被害人亦可於行為時或行為終了後,大聲呼救求得求 助,而行為客體據述於床上與行為人一同聊天及玩手機,而亦 非出現受創後陣後群之情況,事後仍可與朋友至球場看球,與 一般受侵害之創傷現象有所別,難認有乘機之情況,故亦不符 合乘機性交之構成要件。 上述就是起訴書跟所提到的事證部分簡單的基本法律判斷...... 怎麼看檢察官不起訴是正確的 本板應該不能說本教教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3.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2468131.A.D1A.html

08/29 18:56, , 1F
有趕上最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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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四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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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18: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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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版主真難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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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po文不鎖, 男生一po文就鎖, 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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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一面倒向男方 鎖文你會覺得意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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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糟 放任男生被肉搜 風向不利女生就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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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板一堆人不相信檢察官阿 因為自己就是鍵盤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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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啦不起訴就是檢察官失職啦@@" 可是刑事訴訟法就指明檢察官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檢察官可是公義的代言人不是單方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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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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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只有2頁吧?全部都貼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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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不用常理判斷事情呀, 大家都用自己的特例來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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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女生再跳出來又一面倒向女方了, ptt又不是沒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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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無言真的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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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這種轉又了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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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拜託 都有人質疑串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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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證 哭哭啦 偽證7年以下還不能易科罰金... 透斗了才會去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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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沒是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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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就是女方沒證據,證人就都男方朋友;事實真相就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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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相信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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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覺得不然男方就說明白一點啊 不然大家都不知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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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怎樣 一些人在那邊猜也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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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證本來就不是不可能啊~ 只不過根據日劇,通常先死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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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串證的路人甲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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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啦 說你性侵就性侵 大人快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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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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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看男方的line截圖也看不出女生有很想去他們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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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在嗨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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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如此,女方還是去了, 腳可長在女方身上,如果違反女方意願 那怎麼不直接報警,這可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雖然女方說還明白在對話說已經到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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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的截圖根本不能證明 女方知道全部都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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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都能性侵 為何不敢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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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阿,女方快去告證人偽證罪阿七年以下這麼重還不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一定幫你主持公道, 對了檢察官可不傻阿,如果證言後,證言檢察官還是要找證據證明 並請證人指出證明的方法,如果被查到有所不符,只要有具結檢察 官就會用偽證罪起訴,應該不會等到女方提告吧ke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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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把旅人救世劍吹毛斷髮、削鐵如泥,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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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1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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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實務不是都採強制行為不必要了?只要違反意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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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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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來說,行為上有所不同,必須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式而性交,行為必須於行為客體有意識之情況下 違反其意願而性交,則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強暴僅係其中一種行 為態樣,而上述簡略說明,造成誤會如有不足之部分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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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19:27:55

08/29 19:27, , 32F
性侵都不能證明了 怎麼證明串證? 除非有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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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歡迎女方提告阿,這可是法律賦與其之權利, 當然亦必須提出相當之事實證據,不然有誣告之 風險,就不起訴書之說明,證據不足不起訴實屬 當然。 ※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1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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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描述的情境 除非有人證 不然無從證明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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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的完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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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或飲酒之出入口沒有監視器? 如坐計程車回去,檢察官找不到人? 隔天事後不報警採證? 國家偵察機關對於這種案子沒想像這麼弱, 這個都有採證的sop了,責任醫院還有專屬採證室 ※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1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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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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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的犯罪不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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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既然不叫犯罪,為何單方可恣意指摘他方? 而使他方受到公審,這好像超出權利行使之合理範圍 該不該討論是否為權利濫用? ※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1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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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翔說整個過程他都在鼓吹犯罪 報警後又問是要公道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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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 到底是犯什麼罪怎都不承認?大概是因為承認會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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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甚至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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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不犯罪是法官依據法條及事實情況為判斷,不是誰說了算, 這基本概念你應該了解厚!! 2.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你應該有聽吧, 那麼行為人為何要自己說明自己有犯罪呢? 如果自己認為沒有犯罪,那麼要怎麼承認是的我犯罪了, 這裡怪怪的,再者就算行為人真的犯罪好了, 那麼應該由檢察官舉證行為人之犯罪事實, 如果檢察官無法舉證,那只能不起訴, 連起訴都沒有那就是檢察官認為依現在所知悉之證據 難認行為人有犯罪....... ※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2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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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串證的就算偽證70年一樣會串,沒看到過進法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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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誓旦旦的說要講實話,一進去開口的講謊畫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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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阿,那就舉證他方證言係虛偽不實, 如果沒辦法證明或查無實證,在推翻前僅能認為其證言為真實 這很難懂? ※ 編輯: tjtjtjkimo (114.38.13.116), 08/29/2016 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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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這就是法律的極限 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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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為什麼趁機性交要討論行為時為何沒有大聲呼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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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怎麼修的,趁機性交就是意願不明的狀態你卻說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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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沒有大聲呼救所以不成立,神解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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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1:25, , 47F
只憑能自行離開酒店就判定不是乘機性交更可笑,意思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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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喝醉後被撿屍,酒醒後能自己回家就都不算乘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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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剛喝酒完能自行離開,但酒是有後勁的,只用喝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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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來判斷有失公允,主要是在行為時被害人到底有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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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達意願,這才是乘機性交這條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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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臉你第221條的部份,你用客體尚未失去自我意識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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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根本上就錯了,強制性交罪是要看有沒有人被害人致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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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1:32, , 54F
能抗拒,你管被害人有沒有意識幹嘛?意思是被強姦的人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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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失去意識才叫做強姦嗎? 有無違反意願跟有沒有達到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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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才是重點好嗎? 告訴你啦,這件案子會無罪主要是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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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1:34, , 57F
文很難證明有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不是你寫的那些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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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刑分這樣子檢驗1分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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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以前長輩說的話是對的,男人會約女人,心裡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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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1:43, , 60F
想著發展性的可能,異性是不可能有純友誼的。赴約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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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1:43, , 61F
時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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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1:59, , 62F
朝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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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2:11, , 63F
這就是為何沒人敢要台女的緣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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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22:14, , 64F
221構成要件根本沒有被害人意識,主要是以「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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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判斷的要件,跟意識完全無關!少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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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17:35, , 66F
阿翰有戴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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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女方是__,男方應該可以提誣告和妨害名譽等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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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 11:35, , 68F
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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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0:29, 7年前 , 70F
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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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0:30, 7年前 , 71F
法院都已經認證不起訴,到底還想誣賴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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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0:32, 7年前 , 72F
https://bit.ly/2Ja1Tda打臉文加上法院認證不起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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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00:32, 7年前 , 73F
底可以凹成怎樣我真的有夠好奇
03/14 00:32, 7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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