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負債的還款金額?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小姬)時間10年前 (2016/05/14 07:47), 10年前編輯推噓6(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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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cRn (昕)》之銘言: : 問題困擾一陣子,身旁也沒人能討論, : 希望在女孩板能獲得解答。 : 若家中負債1000萬, : 以月薪快40k,若每月存25k, : 還銀行20或25k, : 35年有可能還的完嗎? 魯妹幫你看了一下條件 如果你認真要協商 應該是沒有問題 25000 ----- X 100% = 62.5% 40000 這間房子佔了你收入來源的62.5% 那你有沒有想到其他支出? 因為你沒有說關於自己一個月至少有沒有其他固定支出 生活費約10000 保險費用抓4000 每個月都哈死了 我估計了一下 可以貸款到一千多 你的爸媽應該有用其他東西做擔保? 又或者是找一個很厲害的擔保人? 這很重要你必須問清楚 因為自己的其他地賣掉就算了 不要連帶害了擔保人耶 原PO有沒有問清楚當初銀行怎麼答應放款的 這很重要喔 然後 只是你要保證你未來的日子每個月都要有收入 : 在想要把家中債務扛起來, : 還是拋棄債務… 我個人推薦你去辦限定繼承     ↗大於負債→繼承 遺產價值     ↘小於負債→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網路上找到的辦理方式) -----------------------------------------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之手續? 1.可以直接去法院服務台請求協助,他們會有人幫忙指導書寫相關資料。 2.需備齊相關資料:印章、戶籍謄本、除戶證明、存摺、財產清冊。 3.三個月內。 補充: 現在的民法限定繼承規定與法律上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拋棄繼承規定如下: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另外有一種叫做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往生者)之債 務,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與繼承財產因限定繼承而分離。相關規定如下: 民法第 1154 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民法第 1156 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 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第 1157 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民法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 好啦 最後關於家姊 你也可以請代書幫她辦 然後不知道原PO有沒有考慮過 把房子賣了 如果你所在的位置很好 換間壓力不是那麼大的地方 你覺得如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21.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3183225.A.9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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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是比較好,而且也比較彈性,記得三月內向法院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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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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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還要去辦一下房子權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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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囉!不用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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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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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限定繼承還是要辦手續 並不是不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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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剛查了一下,還是要在知悉繼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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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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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aul12大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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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BSX (1.175.21.245), 05/14/2016 0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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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條比較精確的說法是概括繼承但有限責任。因為有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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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狀況下會排除有限責任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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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貼的是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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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今年好像有修 畢竟我不是法律人 沒那麼專業 只能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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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到網頁完整貼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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