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負債的還款金額?已回收
※ 引述《LecRn (昕)》之銘言:
: 問題困擾一陣子,身旁也沒人能討論,
: 希望在女孩板能獲得解答。
: 若家中負債1000萬,
: 以月薪快40k,若每月存25k,
: 還銀行20或25k,
: 35年有可能還的完嗎?
魯妹幫你看了一下條件
如果你認真要協商
應該是沒有問題
25000
----- X 100% = 62.5%
40000
這間房子佔了你收入來源的62.5%
那你有沒有想到其他支出?
因為你沒有說關於自己一個月至少有沒有其他固定支出
生活費約10000
保險費用抓4000
每個月都哈死了
我估計了一下 可以貸款到一千多
你的爸媽應該有用其他東西做擔保?
又或者是找一個很厲害的擔保人?
這很重要你必須問清楚 因為自己的其他地賣掉就算了
不要連帶害了擔保人耶
原PO有沒有問清楚當初銀行怎麼答應放款的 這很重要喔
然後
只是你要保證你未來的日子每個月都要有收入
: 在想要把家中債務扛起來,
: 還是拋棄債務…
我個人推薦你去辦限定繼承
↗大於負債→繼承
遺產價值
↘小於負債→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網路上找到的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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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之手續?
1.可以直接去法院服務台請求協助,他們會有人幫忙指導書寫相關資料。
2.需備齊相關資料:印章、戶籍謄本、除戶證明、存摺、財產清冊。
3.三個月內。
補充:
現在的民法限定繼承規定與法律上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拋棄繼承規定如下: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另外有一種叫做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往生者)之債
務,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與繼承財產因限定繼承而分離。相關規定如下:
民法第 1154 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民法第 1156 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
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第 1157 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民法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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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最後關於家姊
你也可以請代書幫她辦
然後不知道原PO有沒有考慮過
把房子賣了 如果你所在的位置很好
換間壓力不是那麼大的地方
你覺得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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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3183225.A.9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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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BSX (1.175.21.245), 05/14/2016 09: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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