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次鄭捷不合理的地方已回收
qazieru:
(2000年前屏東縣議長鄭太吉殺人案於7月14日死刑定讞
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於同年8月2日批准鄭太吉死刑執行令,同日晚間槍決)
鄭捷的律師就算死刑已經執行完也可以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看看判決哪裡違背法令及因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有的話可以第19天都沒提出來?行兇過程攝影機拍的很清楚
還有什麼好說、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 死刑也合憲不能藉非常上
訴及再審規避死刑的執行。
死刑犯的執行順序現屬法務部長行政裁量權、若覺得不合理應由立法院修法
第423條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
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
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
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
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
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
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鄭捷符合420再審條件哪項呢
第 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2.如果是非常上訴 期限又有多久??
正解:原則上無期限之限制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而在司法實務上除仰賴個案承審法官在科刑
裁量上減少死刑之使用外,亦有因當事人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訴訟方式、聲請釋憲,
或者由法務部長消極不簽署死刑執行令以拖延或規避死刑的執行。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
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
,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
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
意見,其認為:第一、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6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2項
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
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
※ 引述《flower42 (肥宅小花)》之銘言:
: 原串我就留給大家討論新聞
: 我另外開一串
: 雖然大家都拍手叫好 但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 覺得不合理 或是可能有問題的地方是這個
: 判刑後18天就槍決 從來沒有那麼快的案例
: 這個速度是不是想趕520前行刑
: 大家還覺得有哪些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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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70.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2923842.A.0B8.html
※ 編輯: microXD (125.231.70.156), 05/11/2016 0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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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貼知識的已修正 主要表達非常上訴跟再審沒有時間限制 鄭捷案也沒再審可適用 再
審也不能停止刑罰
※ 編輯: microXD (125.231.70.156), 05/11/2016 09: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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