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這次鄭捷不合理的地方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XD)時間9年前 (2016/05/11 07:44), 9年前編輯推噓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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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ieru: (2000年前屏東縣議長鄭太吉殺人案於7月14日死刑定讞 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於同年8月2日批准鄭太吉死刑執行令,同日晚間槍決) 鄭捷的律師就算死刑已經執行完也可以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看看判決哪裡違背法令及因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有的話可以第19天都沒提出來?行兇過程攝影機拍的很清楚 還有什麼好說、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 死刑也合憲不能藉非常上 訴及再審規避死刑的執行。 死刑犯的執行順序現屬法務部長行政裁量權、若覺得不合理應由立法院修法 第423條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 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 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 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 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 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 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鄭捷符合420再審條件哪項呢 第 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2.如果是非常上訴 期限又有多久?? 正解:原則上無期限之限制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而在司法實務上除仰賴個案承審法官在科刑 裁量上減少死刑之使用外,亦有因當事人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訴訟方式、聲請釋憲, 或者由法務部長消極不簽署死刑執行令以拖延或規避死刑的執行。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 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 ,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 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 意見,其認為:第一、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6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2項 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 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 ※ 引述《flower42 (肥宅小花)》之銘言: : 原串我就留給大家討論新聞 : 我另外開一串 : 雖然大家都拍手叫好 但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 覺得不合理 或是可能有問題的地方是這個 : 判刑後18天就槍決 從來沒有那麼快的案例 : 這個速度是不是想趕520前行刑 : 大家還覺得有哪些問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70.1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2923842.A.0B8.html ※ 編輯: microXD (125.231.70.156), 05/11/2016 0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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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斃吃便當浪費食物不合理應該扔去餵蟒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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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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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懂你引的法條,鄭捷案件可以上訴第三審,要怎麼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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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第421條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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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非常上訴是用抗告的嗎?抗告是針對裁定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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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想表達鄭捷案沒有再審跟非常上訴的法條的話,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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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跟非常上訴的法條要引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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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貼知識的已修正 主要表達非常上訴跟再審沒有時間限制 鄭捷案也沒再審可適用 再 審也不能停止刑罰 ※ 編輯: microXD (125.231.70.156), 05/11/2016 09: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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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修法死刑應該在定讞後最遲三個月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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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能真正維持法安定性跟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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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croXD (125.231.70.156), 05/11/2016 09: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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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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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不覺得鄭捷有刑訴第420條再審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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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這個就...直接公開說 過高屏溪,殺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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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0:13, , 13F
我妹法律系,我沒說他不符再審要件
05/11 10:13, 13F
文章代碼(AID): #1NCd922u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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