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購物標錯價 5月中起業者須買單已回收
新聞標題:
網路購物標錯價 5月中起業者須買單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1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預計1個月後,即5月中
旬,舉凡消費者網路購物完成下單流程,業者也回覆收到訂單、願出貨,不論標錯何種價
,業者都必須買單。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網路常發生標錯價的購買糾紛,全球已朝向以上作為邁進,
台灣不例外,也要跟進,經濟部於是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
點修正草案」,今天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
他強調,簡單來說,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多少件,以及總額多
少,而業者的網路機制也完成回覆,告知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商品內容
與價位,業者就必須買單;網路機制內部若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新聞內容:
新聞連結:
(請多加利用縮網址方便瀏覽)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110203-1.aspx
心得:
(根據板規四,心得至少六十字繁體中文字)
顆顆八卦被水桶了只好來這邊po
有人嫌50萬不夠啦,50萬是一次50萬
業者不改就按次處罰,罰到改為止,並沒有上限喔
列在應記載事項效力有多大?
依消保17,直接視為等同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
業者不論增加和字樣,做任何要求消費者拋棄權利的約定
即使消費者簽訂同意,其約定也是無效,合約內容等同應記載事項
第 五十六 條 之一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17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看到這個新聞讓我想起吵很兇的zara標錯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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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0471928.A.103.html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4/12/2016 22:39:33
推
04/12 22:39, , 1F
04/12 22:39, 1F
→
04/12 22:39, , 2F
04/12 22:39, 2F
唉這不用擔心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公告的應記載不應記載全部都是基於消費者立場制定,雖然還沒看到公告原文
政府不會這麼蠢不把計算方式需最有利消費者寫進去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4/12/2016 2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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