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網路購物標錯價 5月中起業者須買單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詹敵)時間10年前 (2016/04/12 22:38),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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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網路購物標錯價 5月中起業者須買單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1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預計1個月後,即5月中 旬,舉凡消費者網路購物完成下單流程,業者也回覆收到訂單、願出貨,不論標錯何種價 ,業者都必須買單。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網路常發生標錯價的購買糾紛,全球已朝向以上作為邁進, 台灣不例外,也要跟進,經濟部於是研提「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 點修正草案」,今天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 他強調,簡單來說,只要消費者完成下單流程,確定要買什麼商品、多少件,以及總額多 少,而業者的網路機制也完成回覆,告知消費者收到總額多少的商品訂單,包含商品內容 與價位,業者就必須買單;網路機制內部若發生疏失,也一樣要由業者買單。新聞內容: 新聞連結: (請多加利用縮網址方便瀏覽)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110203-1.aspx 心得: (根據板規四,心得至少六十字繁體中文字) 顆顆八卦被水桶了只好來這邊po 有人嫌50萬不夠啦,50萬是一次50萬 業者不改就按次處罰,罰到改為止,並沒有上限喔 列在應記載事項效力有多大? 依消保17,直接視為等同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 業者不論增加和字樣,做任何要求消費者拋棄權利的約定 即使消費者簽訂同意,其約定也是無效,合約內容等同應記載事項 第 五十六 條 之一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17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看到這個新聞讓我想起吵很兇的zara標錯價事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0471928.A.103.html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4/12/2016 22:39:33

04/12 22:39, , 1F
我準備好了 搶少一個0的那種 ma
04/12 22:39, 1F

04/12 22:39, , 2F
如果下單到多一個0的怎麼辦...
04/12 22:39, 2F
唉這不用擔心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公告的應記載不應記載全部都是基於消費者立場制定,雖然還沒看到公告原文 政府不會這麼蠢不把計算方式需最有利消費者寫進去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4/12/2016 22:45:28
文章代碼(AID): #1N3GXu43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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