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我愛櫻桃派)時間10年前 (2016/10/08 13:37), 10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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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新聞中施行細則是因應去年12月勞基法新增的第9條之1而來。 勞基法第9條之1內容: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新聞中提到的月薪的一半就是第一項第四款之合理補償。 合理補償之詳細條文(施行細則第7條之3)如下: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 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可以看到的是,月平均工資50%只是其中一個考量事項而已, 而月平均工資不是單純的底薪, 薪資結構中哪些項目是「工資」也並非僅以底薪即判斷工資之數額。 --------以上只是引一下完整條文供參,但是重點在下面的分隔線------------- 並不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修正或是規定相關補償即合法化競業禁止條款, 實務上在修法之前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時, 判斷標準並不是以是否為「競業禁止條款」認定無效, 而是實質的去判斷1.是否具有必要性2.約定內容是否具有合理範圍而定。 (這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判決最簡略之說法, 實際上去看相關判斷之判決會發現理由非常長。) 而自勞基法第9條之1內容看來, 只是將原本未明文規定之競業禁止條款明文化, 而非將「原本無效之競業禁止條款」合法化。 看推文有些誤解,簡單說明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67.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5905027.A.F50.html ※ 編輯: blueberrypie (140.112.67.29), 10/08/2016 13:42:30 ※ 編輯: blueberrypie (140.112.67.29), 10/08/2016 13:51:41

10/08 14:26, , 1F
讓我想到之其有個傢伙要帶著研發數十年的技術跑中國
10/08 14:26, 1F

10/08 15:27, , 2F
謝謝解釋,明白多了。
10/08 15:27, 2F
文章代碼(AID): #1N-8O3zG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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